中国入世后税制改革对美国在华投资的影响
1、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两种所得税制度和其他税种的税收制度,不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虽然从名义税率上看,内资企业的基本税率为33%,外资企业也为33%(30%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的地方附加税),但实际税负却大不相同。一般说来,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仅为12%左右,而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6%左右。这样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实际上的不公平竞争。
另外,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而对外资企业给予免征优惠,以及在流转税和其他一些税种上存在的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均不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都必须加以调整。
2、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征税范围狭窄,抵扣税额少,实际税率高,企业税负重,还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企业增加投资,扩大再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内、外资企业扩大投资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由于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只是在生产和商品流通领域征收,并且不准抵扣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而购置固定资产形成的进项税额,因而造成企业实际税负过重,也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规模,从而也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与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生产型”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对投资征税,是制约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的一种税。因而目前世界上100多个设置增值税的国家,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将购置固定资产形成的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以扩大生产规模,促进经济增长。无论从适应入世要求还是从发展经济来说,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必须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否则,也不利于吸引外资在华直接投资。
3、现行消费税制度规定的税目、税率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促进消费和培养新的消费增长点。例如,小汽车消费,由于征收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汽车消费。再比如规定对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征消费税,对现在已成为大众化消费的消费品征税,显然已脱离了社会消费水平的现实,必须加以调整。
4、出口退税政策不完善,退税不彻底,不利于出口企业的发展,特别不利于农产品出口企业。另外一方面,中国现行的某些出口退税政策,按WTO规则,可能被列入“被禁止的补贴”,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100%退税”、“钢材‘以产顶进’,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等。这些税收政策均不符合WTO有关原则,也必须进行清理和调整。
5、涉外税收政策表面上全国统一,实际上一些地方政府从各自地区利益出发,变相出台一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混乱,人为增加新的一层非公平竞争和“暗箱”操作,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对投资方向、投资地区和投资项目的选择,往往还容易造成外商投资心理扭曲,破坏了外商投资环境,也不符合WTO公平竞争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这也要求政府必须统一涉外税收政策,增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
6、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很不完善,费用扣除标准是8年前定的,一直未予调整,只有少数大城市做了调整,又形成了新的分配不公。现行税制造成中低收入者的税负重,而高收入者税负轻;工薪阶层税负重,个体经营户税负轻。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差别很大,造成中国公民税负重。因而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必须调整。
二、中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趋势
入世后中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必须按照WTO规定的各项原则进行改革和调整。中国政府确立的当前税制改革的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优化税制,扩大税基,合理分权”。将1994年确立的“简化税制”改为“优化税制”,增加了“扩大税基”内容,其余三点原则,在字面上保持不变,但已赋予新的内涵。根据前文分析,中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将相应地作出以下改革和调整: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同时,从原则上说,对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统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流转税。但是,这里必须明确的两点是:第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同时降低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达到外商认为在中国的投资回报率,应高于其在本国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投资回报率,且具有预期相对稳定,甚至不断提高的投资回报率。否则,外商就不愿再在中国投资。第二,根据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外资企业应享有不低于内资企业享有的待遇,但对外资企业享有的优于内资企业的“起国民待遇”,WTO并没有作出限制,即WTO规则在国民待遇的总体原则上并未排斥优惠条件。因此,调整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非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点,可在中国政府目前仍继续执行的西部大开发,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中找到根据。从税收政策调整思路上看,今后税收优惠导向,将更多地放在产业政策上,即以产业发展政策作为设计税制优惠政策的依据。因而,认为中国将取消或降低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
2、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当然,考虑到增值税制度改革对财政收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这一改革就只能是渐进的,可先在税收负担较重,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高,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推行。这样有利于吸引外商对这类产业的直接投资。待条件具备后再全面推开。当前中国政府谨慎改革增值税制度的原因,主要考虑这项改革会带来增值税收入的减少,影响财政收入。
3、消费税制度改革,主要是调整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对已成为大众消费品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或降低税率,或取消消费税。对小汽车,应取消消费税。另外,选择增加新的征税项目,如对高级裘毛皮革制品、含磷洗涤剂、高尔夫球、游艇等征收消费税,以调节高收入者的消费和有利于环境保护。
4、调整和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彻底的退税办法,将以前实行的“先征后退”,按分配指标退税,改为“免抵退税”。中国政府已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资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将大部分税款直接免掉,最后免抵不够的再给予退税。这样就少占用企业的资金,直接把出口退税的利益给予生产企业。另外,还要特别注意完善农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以有利于中国农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减轻入世后中国农业所受到的冲击。
5、从形式到实质上统一涉外税收政策,强化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增加透明度,为外商提供一个政策透明,信息充分,诚信引资,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从建设诚信政府的高度,规范各级政府处理涉外税收的行为。
6、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将分类税制改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调整应税、免税项目,即合并性质相同的项目,适当增减免税项目;提高费用扣除项目;调整超额累进税率和级距,坚持在不提高最高边际税率的前提下,通过简化级距,调整中间税率,适当降低低收入者税负,适度调高中、高收入者税负。创造条件,逐步缩小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员费用扣除标准的差距。
三、中国税制改革对美国在华投资影响分析
从总体上看,入世后中
1、按WTO规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调整对外资企业的流转税政策,会带来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的降低。同时,由于中国仍继续实行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而美国在华投资的投资回报率不会降低,在某些时期特定的条件下还会提高。例如中国政府现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其要点是:(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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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而对外资企业给予免征优惠,以及在流转税和其他一些税种上存在的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均不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都必须加以调整。
2、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征税范围狭窄,抵扣税额少,实际税率高,企业税负重,还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企业增加投资,扩大再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内、外资企业扩大投资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由于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只是在生产和商品流通领域征收,并且不准抵扣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而购置固定资产形成的进项税额,因而造成企业实际税负过重,也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规模,从而也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与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生产型”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对投资征税,是制约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的一种税。因而目前世界上100多个设置增值税的国家,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将购置固定资产形成的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以扩大生产规模,促进经济增长。无论从适应入世要求还是从发展经济来说,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必须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否则,也不利于吸引外资在华直接投资。
3、现行消费税制度规定的税目、税率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促进消费和培养新的消费增长点。例如,小汽车消费,由于征收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汽车消费。再比如规定对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征消费税,对现在已成为大众化消费的消费品征税,显然已脱离了社会消费水平的现实,必须加以调整。
4、出口退税政策不完善,退税不彻底,不利于出口企业的发展,特别不利于农产品出口企业。另外一方面,中国现行的某些出口退税政策,按WTO规则,可能被列入“被禁止的补贴”,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100%退税”、“钢材‘以产顶进’,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等。这些税收政策均不符合WTO有关原则,也必须进行清理和调整。
5、涉外税收政策表面上全国统一,实际上一些地方政府从各自地区利益出发,变相出台一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混乱,人为增加新的一层非公平竞争和“暗箱”操作,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对投资方向、投资地区和投资项目的选择,往往还容易造成外商投资心理扭曲,破坏了外商投资环境,也不符合WTO公平竞争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这也要求政府必须统一涉外税收政策,增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
6、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很不完善,费用扣除标准是8年前定的,一直未予调整,只有少数大城市做了调整,又形成了新的分配不公。现行税制造成中低收入者的税负重,而高收入者税负轻;工薪阶层税负重,个体经营户税负轻。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差别很大,造成中国公民税负重。因而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必须调整。
二、中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趋势
入世后中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必须按照WTO规定的各项原则进行改革和调整。中国政府确立的当前税制改革的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优化税制,扩大税基,合理分权”。将1994年确立的“简化税制”改为“优化税制”,增加了“扩大税基”内容,其余三点原则,在字面上保持不变,但已赋予新的内涵。根据前文分析,中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将相应地作出以下改革和调整: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同时,从原则上说,对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统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流转税。但是,这里必须明确的两点是:第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同时降低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达到外商认为在中国的投资回报率,应高于其在本国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投资回报率,且具有预期相对稳定,甚至不断提高的投资回报率。否则,外商就不愿再在中国投资。第二,根据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外资企业应享有不低于内资企业享有的待遇,但对外资企业享有的优于内资企业的“起国民待遇”,WTO并没有作出限制,即WTO规则在国民待遇的总体原则上并未排斥优惠条件。因此,调整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非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点,可在中国政府目前仍继续执行的西部大开发,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中找到根据。从税收政策调整思路上看,今后税收优惠导向,将更多地放在产业政策上,即以产业发展政策作为设计税制优惠政策的依据。因而,认为中国将取消或降低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
2、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当然,考虑到增值税制度改革对财政收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这一改革就只能是渐进的,可先在税收负担较重,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高,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推行。这样有利于吸引外商对这类产业的直接投资。待条件具备后再全面推开。当前中国政府谨慎改革增值税制度的原因,主要考虑这项改革会带来增值税收入的减少,影响财政收入。
3、消费税制度改革,主要是调整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对已成为大众消费品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或降低税率,或取消消费税。对小汽车,应取消消费税。另外,选择增加新的征税项目,如对高级裘毛皮革制品、含磷洗涤剂、高尔夫球、游艇等征收消费税,以调节高收入者的消费和有利于环境保护。
4、调整和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彻底的退税办法,将以前实行的“先征后退”,按分配指标退税,改为“免抵退税”。中国政府已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资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将大部分税款直接免掉,最后免抵不够的再给予退税。这样就少占用企业的资金,直接把出口退税的利益给予生产企业。另外,还要特别注意完善农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以有利于中国农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减轻入世后中国农业所受到的冲击。
5、从形式到实质上统一涉外税收政策,强化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增加透明度,为外商提供一个政策透明,信息充分,诚信引资,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从建设诚信政府的高度,规范各级政府处理涉外税收的行为。
6、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将分类税制改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调整应税、免税项目,即合并性质相同的项目,适当增减免税项目;提高费用扣除项目;调整超额累进税率和级距,坚持在不提高最高边际税率的前提下,通过简化级距,调整中间税率,适当降低低收入者税负,适度调高中、高收入者税负。创造条件,逐步缩小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员费用扣除标准的差距。
三、中国税制改革对美国在华投资影响分析
从总体上看,入世后中
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对美国在华投资的影响是积极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WTO规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调整对外资企业的流转税政策,会带来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的降低。同时,由于中国仍继续实行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而美国在华投资的投资回报率不会降低,在某些时期特定的条件下还会提高。例如中国政府现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其要点是:(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