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原则与人权
不散发科教文组织的报告。请想一想,如果要这些专家就人生的“目的或目标”取得共同理解,结果会怎么样呢?
不过,为了在“折磨是错的”问题上取得赞同,干吗非要他们在这类抽象问题上达成共识呢?即使一个人认为人生的目的是进入天堂,而另一个人认为是免受烦恼,他们俩也可能一起反对受折磨的。尽管他们有区别,但他们可能都不希望生活在到处是折磨的世界里。因为人权并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有共同的本体论、目的论和末世论;人权主要依赖于我们对“何谓文明世界”的共同信念,而“文明”的界定又是由某一时期国际社会的大多数人来决定的。就像《普遍人权宣言》所展现的那样,人权提供了一套规范,或叫指导原则,如果你喜欢,也可叫做“最佳方法”,我们用这些规范来限制专制制度,来组织比较得体的社会。
也许福山的“对人类目的或目标的共同理解”是指对“得体的社会”的定义取得一致。但我们怀疑福山的企图还不止此,因为这种定义每一代都是不同的(正如我们的自然法则的概念一样),而福山却要求某种永远可靠的东西。要不然,他为什么要批判实证主义,说它根本不承认“对政治行为有普遍的标准”?因为有了普遍的标准,我们才可以有理由来反对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论调呀。福山说道,“因为实证主义仅仅局限在特定文化的对错标准里,没有提供决定对或错的超然标准,因此它就一定会认为像殉葬、奴隶制和女性割礼这种令人厌恶的行为也是可以接受的了。”福山这种说法在好几个方面是错误的。
第一,尽管隐含在《普遍人权宣言》里的价值观来自启蒙传统,实际上所有国家都已承认了。《宣言》起草者具有广泛的相互不同的文化背景,许多人来自亚洲;《宣言》得到了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的投票赞成;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默认了《宣言》;如今它已被地球上的每个国家看成了国际惯例法。当然,我们能发现有人不赞成,也有许多人在违背它,就这一点来看,《宣言》的主张并不是绝对“普遍的”,但它与福山的理论比起来,具有更大的“超然性”,能对“政治行为”提供远为“普遍的标准”。福山的理论是:与神的谴责、背离佛教八正道、灾难性的生养、或明显错误的判决比起来,暴力只是人性的自然结果。
《宣言》产生广泛影响的一个结果是,在许多情况下,人权践踏现象不仅违背了普遍的标准,而且违背了所在国的法律。
但是,对于那些法律或文化实践违反了国际人权标准的国家又怎么办呢?我们对他们说什么呢?难道真的像福山所想的那样,我们对文化相对主义毫无反应吗?决不!我们的反应也许是最好的:“你们的做法违背了世界人民关于残酷的共同看法中最最要紧的东西。”
然而从这种共同看法中引申出来的权利就是不容置疑的权利么?也不。像所有的法律和标准一样,共同看法也是发展的。国际关系中人权所依靠的原则,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在有关色情的定义或它是否适用于低智商者问题上判定“不断演变的群体标准”对公正的解释具有影响时所使用的原则。但如果事物并不朝公正的方向发展,这些标准反而倒退了,又怎么办呢?在理论上这是可能的,不过经验证明,参与标准设定的人越多(即设定标准的权力分布得越广),倒退的可能性越低。
如果依靠真实而不依靠权力或共识,会不会更明智些呢?当然是的,但确定国家之间何谓“真实”绝不像当初克列孟梭所做的那样简单,人们问他历史学家会如何总结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原因时,他说道,“我不知道他们会如何总结,但我确信他们不会说是法国侵犯了德国的。”难道克列孟梭从来没有听到过修正主义吗?以国际共识或准共识为基础、在正式协议中详细表述的权利,要比真实或自然确认或否定的观念具有更大的政治合理性。难道共同看法就是完美无缺的吗?不,但唯有不完美才是“自然的”。
我们在这里进行的辩论不仅仅像表面看起来那样是几个人的问题,它在实践上也许揭示了为什么所有人权参与者都各具立场的部分原因。因为假如人权不是以某些精英分子对自然法则的解释为基础,而是反映了《宣言》所说的“所有民族和国家的共同的成果标准”的话,那么美国在制定政策时就必须考虑其他国家的价值观和观念。换句话说,当问题涉及到人权时,单边主义是没有出路的。
这对于某些对外政策现实主义者来说的确是一帖苦药。康多利萨·赖斯(Condoleezza Rice)在上次总统竞选时发表在《外交》杂志上的文章说道,“共和党政府的外交政策……的出发点将是国家利益的坚实基础,而不是虚幻的国际社会的利益。”但是,如果人权的确是由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的标准所决定的话,这就怪不得在那些把国际社会看作是幻影的人的对外政策计划中,人权问题退居了末席。
不过问题在于现实本身总是要搞乱现实主义者的计划。在赖斯上述言论发表还不到一年,她和布什总统就勇敢地改弦易辙,把“虚幻的国际社会”纳入帐下,寻求国际社会与美国在反恐问题上的共同利益了。美国有时也非常有耐心,注意不冒犯国际社会的人权价值观念——例如在反恐战争行动中。美国为什么要关注别人的价值观呢?因为美国懂得,国际社会的观点决不是“虚幻的”,它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国家利益;中立者只要感觉到你是伪善的,其观点马上会发生倾斜;有时只要诉诸国际舆论就可以反击敌人的观点(和行为)。
制定人权细则的地方最好是在外交场所,不要放在某个教授的书房里。尽管这两个场所都不能保证会进行和谐的讨论,但外交场所至少能允许那些人权细则会直接影响他们生活的人参与讨论。
选自美国《国家利益》2001年夏季号
《权力、原则与人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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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为了在“折磨是错的”问题上取得赞同,干吗非要他们在这类抽象问题上达成共识呢?即使一个人认为人生的目的是进入天堂,而另一个人认为是免受烦恼,他们俩也可能一起反对受折磨的。尽管他们有区别,但他们可能都不希望生活在到处是折磨的世界里。因为人权并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有共同的本体论、目的论和末世论;人权主要依赖于我们对“何谓文明世界”的共同信念,而“文明”的界定又是由某一时期国际社会的大多数人来决定的。就像《普遍人权宣言》所展现的那样,人权提供了一套规范,或叫指导原则,如果你喜欢,也可叫做“最佳方法”,我们用这些规范来限制专制制度,来组织比较得体的社会。
也许福山的“对人类目的或目标的共同理解”是指对“得体的社会”的定义取得一致。但我们怀疑福山的企图还不止此,因为这种定义每一代都是不同的(正如我们的自然法则的概念一样),而福山却要求某种永远可靠的东西。要不然,他为什么要批判实证主义,说它根本不承认“对政治行为有普遍的标准”?因为有了普遍的标准,我们才可以有理由来反对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论调呀。福山说道,“因为实证主义仅仅局限在特定文化的对错标准里,没有提供决定对或错的超然标准,因此它就一定会认为像殉葬、奴隶制和女性割礼这种令人厌恶的行为也是可以接受的了。”福山这种说法在好几个方面是错误的。
第一,尽管隐含在《普遍人权宣言》里的价值观来自启蒙传统,实际上所有国家都已承认了。《宣言》起草者具有广泛的相互不同的文化背景,许多人来自亚洲;《宣言》得到了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的投票赞成;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默认了《宣言》;如今它已被地球上的每个国家看成了国际惯例法。当然,我们能发现有人不赞成,也有许多人在违背它,就这一点来看,《宣言》的主张并不是绝对“普遍的”,但它与福山的理论比起来,具有更大的“超然性”,能对“政治行为”提供远为“普遍的标准”。福山的理论是:与神的谴责、背离佛教八正道、灾难性的生养、或明显错误的判决比起来,暴力只是人性的自然结果。
《宣言》产生广泛影响的一个结果是,在许多情况下,人权践踏现象不仅违背了普遍的标准,而且违背了所在国的法律。
但是,对于那些法律或文化实践违反了国际人权标准的国家又怎么办呢?我们对他们说什么呢?难道真的像福山所想的那样,我们对文化相对主义毫无反应吗?决不!我们的反应也许是最好的:“你们的做法违背了世界人民关于残酷的共同看法中最最要紧的东西。”
然而从这种共同看法中引申出来的权利就是不容置疑的权利么?也不。像所有的法律和标准一样,共同看法也是发展的。国际关系中人权所依靠的原则,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在有关色情的定义或它是否适用于低智商者问题上判定“不断演变的群体标准”对公正的解释具有影响时所使用的原则。但如果事物并不朝公正的方向发展,这些标准反而倒退了,又怎么办呢?在理论上这是可能的,不过经验证明,参与标准设定的人越多(即设定标准的权力分布得越广),倒退的可能性越低。
如果依靠真实而不依靠权力或共识,会不会更明智些呢?当然是的,但确定国家之间何谓“真实”绝不像当初克列孟梭所做的那样简单,人们问他历史学家会如何总结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原因时,他说道,“我不知道他们会如何总结,但我确信他们不会说是法国侵犯了德国的。”难道克列孟梭从来没有听到过修正主义吗?以国际共识或准共识为基础、在正式协议中详细表述的权利,要比真实或自然确认或否定的观念具有更大的政治合理性。难道共同看法就是完美无缺的吗?不,但唯有不完美才是“自然的”。
我们在这里进行的辩论不仅仅像表面看起来那样是几个人的问题,它在实践上也许揭示了为什么所有人权参与者都各具立场的部分原因。因为假如人权不是以某些精英分子对自然法则的解释为基础,而是反映了《宣言》所说的“所有民族和国家的共同的成果标准”的话,那么美国在制定政策时就必须考虑其他国家的价值观和观念。换句话说,当问题涉及到人权时,单边主义是没有出路的。
这对于某些对外政策现实主义者来说的确是一帖苦药。康多利萨·赖斯(Condoleezza Rice)在上次总统竞选时发表在《外交》杂志上的文章说道,“共和党政府的外交政策……的出发点将是国家利益的坚实基础,而不是虚幻的国际社会的利益。”但是,如果人权的确是由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的标准所决定的话,这就怪不得在那些把国际社会看作是幻影的人的对外政策计划中,人权问题退居了末席。
不过问题在于现实本身总是要搞乱现实主义者的计划。在赖斯上述言论发表还不到一年,她和布什总统就勇敢地改弦易辙,把“虚幻的国际社会”纳入帐下,寻求国际社会与美国在反恐问题上的共同利益了。美国有时也非常有耐心,注意不冒犯国际社会的人权价值观念——例如在反恐战争行动中。美国为什么要关注别人的价值观呢?因为美国懂得,国际社会的观点决不是“虚幻的”,它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国家利益;中立者只要感觉到你是伪善的,其观点马上会发生倾斜;有时只要诉诸国际舆论就可以反击敌人的观点(和行为)。
制定人权细则的地方最好是在外交场所,不要放在某个教授的书房里。尽管这两个场所都不能保证会进行和谐的讨论,但外交场所至少能允许那些人权细则会直接影响他们生活的人参与讨论。
选自美国《国家利益》2001年夏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