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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组法》规定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结果一些乡镇政  府的干部不敢大胆地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管理,很难把握怎样进行指导、怎样才是不干  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担心被扣上“干预村民自治”的帽子。这说明乡镇政府的职  能转换势在必行,乡镇政府的职能由领导管理转向指导管理,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  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解决农村基层的权力冲突,有赖于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方面是农  村商品市场的建立和健全,农民的经济合作组织成为农村市场的主体,促进农村经济的  发展和农民经济实力的增强,有能力办更多的公益事业,而不只是依赖政府的财政,这  样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就会更强,村委会的权威得到提高和巩固;另一方面进一步理顺  乡镇和村委会的关系,变领导为真正的指导,使政府的职能得到根本转变,为广大农村  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发展而服务。
  村民自治与乡镇之间的矛盾冲突,主要方面在乡镇,矛盾的解决要有赖于乡镇实现“  三个转变”:
  第一,在思想上要从对个别领导负责转变为对村民负责。在思想观念上乡镇干部对农  村实行村民自治有两方面的顾虑,担心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权威受到削弱,担心农民素质  低不会搞民主。乡镇干部认为自己是上级任命的,而村委会是民选的,很容易在群众中  造成“村委会才是我们自己的,乡政府不是我们的”的心理,从而轻视乡镇的权力,给  乡镇各项工作形成障碍,怕完不成上级领导交给自己的任务,怕丢乌纱帽。更重要的是  乡镇丢掉任命干部的权力后,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权威,对乡村干部难以控制和驾驭,给  农村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村民自治工作表现出不热心、不理解、不支  持,甚或故意拖延村民选举工作。在个别地方有些乡镇干部在村民没有按照乡镇意图把  他们认为的“好干部”选出来时,采取了无视《村组法》的法定程序,宣布村民选举无  效,另外直接任命村委会的做法。他们担心农民不懂民主,不会搞民主,从而干涉了村  民自治。在这些地方要大力宣传《村组法》,要认识到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对于稳定农  村形势、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意义,逐步树立起依法治理农村的法制意识,逐步树立起  对农民负责的观念,由农民来检验我们的工作,因此目前在一些地方推行乡镇直选,它  是农村民主发展的新现象,也是适应农村基层管理发展的新需要,它是促进乡镇职能转  变的推进器、催化剂。
  第二,在职能上要从领导转变为指导。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后所带来的积极意义就是改  变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上而下的、僵化的、教条的、官僚主义的垂直领导体制。指导农  村工作正确的思想和观念、政策不是根据上面的指示而是根据农村、农民的实际来确定  ,在保证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稳定发展的前提下,乡镇的职能是:在政治上保障农民按照  《村组法》,实现农村的民主管理;在经济上尊重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尊重农民的  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帮助农民引进科学技术迅速致富;保障农村的政治稳定和农民的  财产安全;做好农村发展规划,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城乡一体化。
  第三,在工作上要从命令转变为服务。长期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各级部门形成了计划经  济条件下的工作方

式,工作任务由上级层层传达布置,即我说你照办方式,人民的“公  仆”变成人民的“父母官”。人民群众的生产完全变成为各级领导和部门完成工作指标  任务。农民种什么?种多少?什么时候种?种出来的农产品如何处理?并不是农民说了算,  而是由上级领导和部门说了算。农村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我说你照办方式失灵了  ,生产的主动性在农民那里。因此乡镇干部的工作方式方法要改变,要从主动领导转变  为主动服务。农民需要什么?生产有什么困难?如何使农民尽快致富?如何提高科技的应  用?如何引导农民成立各种合作社,使其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如何指导农民按照《村组  法》搞好自治,实现民主管理、自我管理,提高农民的组织力?这些方面都需要乡镇党  委和政府认真去做。只有乡镇党委和政府干部在思想上、职能上和工作方法上得到转变  ,乡镇和村民自治的矛盾冲突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改善。
  收稿日期:200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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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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