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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比较角度谈我国主体税种优惠政策的有效性


息红利所得,分别纳税100万元,若视为年劳务报酬所得,则应纳税约为152万元,若视为年工资薪金所得,需纳税约为206万元,后两者勤劳所得税负分别是前者的1.5倍和2倍。此外,对投机所得尚不征税更不公平。第二,免税项目多而杂乱,“说税”、“劝税”、“要税”现象不可避免。设置过多的减免税项目,在实际执行中往往难于把握,不仅容易使税基受到侵蚀,而且有过滥之嫌,不利于基层税务人员实际操作,难以控管税源。如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中误餐补助免税,但在实际操作时,企业往往看重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通常全部扣除,而税法本益是企业职员因执行公务误餐支付的补助免税,对全体员工统一发放的补助应视同工资性所得征税。第三,费用扣除标准过低,项目单一。自从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800元的免征额从未调整过,且费用扣除项目中尚未考虑纳税人获取所得所必需支付的生活、教育、医疗和住房等各项费用及其实际赡养人口、是否在岗及家庭综合实际收入情况。
  改进对策。第一,清理分项优惠项目,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看,应改变我国现行分类计征的办法,实行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清理各项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承包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项所得及优惠合并,改按综合所得征税和设置优惠政策;对其他各项所得实行分项计税,逐步与国际对接。第二,减少优惠项目,强化征管措施。切实减少优惠项目,使税法便于掌握和操作,才能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劫富济贫的调节分配职能,尤其是在现阶段已经出现贫富分化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出现“马太效应”,应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如控制现金交易,推广使用个人支票;建立大额个人财产实名制,对个人存量财产,包括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进行实名登记,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各项资产状况,推算其资产积累期间各项收入的水平,进而评价其纳税情况;加强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护税、协税网络,实现个人收入信息共享和交叉稽核;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等等。第三,用因素法考虑费用扣除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作法,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和其他各项扣除项目。费用扣除内容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及生活、养育子女、赡养老人和与之相关的教育、住房、医疗、各类保险等费用,并由国务院根据客观经济情况的变化和收入水平,具体细化扣除标准与项目,定期调整,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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