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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与我国税制改革借鉴要点


不同燃料的平均登记碳量和发热量来确定。由于不同然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同,因此其确定的单位税额也不同。三是水污染税。即对水体污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西方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都有对污染水的行为进行课税。德国从1981年起开始征收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在全国实行统一税率,目前该税年收入在20亿马克以上,税金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水质,社会效益非常明显。四是垃圾税。荷兰较早开征垃圾税,主要是用于为收集和处理垃圾筹集资金。其征收的方式是以每个家庭为一征收单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同时,荷兰还根据每个家庭所产生的垃圾数量,开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税。另外,英国和芬兰等国也于1996年开征了垃圾税。五是固体废物税。该税主要是根据废弃物的实际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废纸和纸制品、旧轮胎等。1993年,比利时在《环境税法》中规定:环境税适用于饮料容器、废弃的照相机、工业使用的某些包装品以及废电池等。最近出版的《欧洲环境观察》上的一份报告说,为提高可重新使用的饮料瓶的利用率,德国将对一次性饮料瓶征税,每个瓶子的征税额度从0.15至0.30德国马克不等。六是噪音税。美国、德国、日本和荷兰等国家都征收此税。美国洛杉矶对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  美元噪音治理税,日本按照飞机着陆架次计征。
  此外,许多国家还积极采用税收减免和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节约资源,积极治理污染,鼓励科研单位加强节能和治理污染的科技开发。这样,既可以减少发展经济对环境的破坏,促进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又可以变废为宝,提高综合效益。
  第五,税收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了税收全球化(或者一体化)。其主要表面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各国税制趋同。1990年代以来,各国税制结构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趋同性倾向。一方面,西方国家普遍遵循“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的原则进行了降低税率、扩大税基为基本的所得税改革,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增值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推广,目前实行此税的国家已达110多个。而且出现以下特点:从税率看,  总体呈上升趋势。二是税收协调加强。全球化进程中,区域内税制趋同与区域外税制冲突交织,使国际税收协调日益加强。建立国际税收组织、情报交换、征税协作、构建国际惯例及其他特别项目的合作等已成为OECD组织进行国际税收协调的重要措施。国际全面性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拓展,目前已增加到2600多个,并且此增长趋势仍将继续下去。其中多数是发达国家对外签订的。协定适用的税种逐步从所得税、财产税延伸到社会保障税;协定有关反避税的条款更加充实完善;国际间经营利润和股息分配的重叠课征也比照管辖权的双重征税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消除和缓和;国家间税务合作进一步加强。这对发展国际经济交往发挥了重大作用。三是税收征管趋同。在欧洲联盟核心国家之间、北美经济圈国家之间,税收征管机构在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征管手段、法律诉讼等方面联系日趋密切,并有广泛的信息网络。随着国际税收协定签订国的增加和协定内容的细化,以及信息联络的加强和征管手段电脑化,都促使税收征管制度向先进科学化方向发展。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普遍实行由社会中介部门代理办税制度。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算机负责从事纳税申报、评税、稽核、纳税资料的收集存储检索、从事行政管理以及计会统各方面的工作。正是由于税收征管的社会化,手段全面电脑化,使税收征管效率非常之高。
  第六,电子商务带来新的税收挑战。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字通信手段为基础、依靠网络来完成产品交易全过程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的浏览、选择一直到订货、付款均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近年来,电子商务以蓬勃之势迅速发展,1998年全球上网交易额为430亿美元,2000  年达2000亿美元,预计今年会达到5000-6000亿美元。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得益于它的快捷性、流动性和高隐匿性。然而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以传统商务形式为基础的国际税收领域受到强烈冲击,面临严峻挑战: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没有票据;税收管辖范围难以界定;征税对象的性质、数量不清;政府税收流失风险大、税收法规不健全;税收征管稽查困难重重。面对这些新问题,各国都在加紧研究有效的税收对策。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一是美国财政部关于互联网贸易的基本意见。即在有形交易和电子交易间应遵循保持中性的原则,既不扭曲也不阻挡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政策要避免对商务形式的选择发生影响。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还不够明确的方面还有待补充。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主张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应通过对这一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网络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在税收管辖权分配问题上,各国应加强合作与协调。
  二是关于引入新的国际互联网税种的意见。其中,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与一般的商业贸易没有区别,应按同样的税率纳税。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是可能给政府带来额外收入的新财源,因此除了对网络公司征收营业税外,还应设立专门针对网络的新税种。还有人认为,电子商务使用的电子货币易引发经常性的逃税事件,所以应对电子商务征收额外税款。有些专家主张立即对国际互联网网上贸易开征新税,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毕特税”(BitTax)方案。其主要做法是对全球互联网信息传输的第一个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对数据搜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他们认为网络贸易侵蚀现有税基,必须对此采取措施,否则将造成大量财源在国际互联网网上贸易中流失。但对这一方案目前存在很多争议,特别是企业界反映强烈,其最大问题在于不仅对网上商业交易征税,而且对所有数字信息征税,不利于网络业的发展。即便如此,这一观点仍有积极的一面,为解决互联网涉税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尝试。
  总之,目前无论是美国,还是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涉税

政策问题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各国仍在继续加紧研究之中,各国税制的合理化与国际协调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七,国涉外税收管理与反避税力度普遍加强。随着跨国贸易的增多,各国普遍加强了对涉外税收的管理与反避税力度。其主要措施有如下:
  一是建立转让定价税制,并积极推行“预约定价制”,以有效控制应税所得向境外转移。二是责令国内企业申报基本国外的所得,此项申报的举证由纳税人负责,并评定申报内容,如有违反,一经查出,予以恶惩。三是在避税港采取反避税措施,取消在避税港设立的子公司拖延纳税(不汇回所得利润而拖延纳税)的做法,以遏制资金和财产流入避税港。四是加强对移民税收管理,许多国家规定,对移民的财产增值,以移居之日为实现之日而征税。五是防止国际税收协定的滥用,以保护本国的税收权益。近年来,在绝大多数国际税收协定中都加上了防止滥用的条款,并列有反避税和防止偷漏税条款,而且具体规定越来越细致、严谨,使漏洞减少,国际偷漏税变得更加困难。
  从国别来看,法国和墨西哥、法国和瑞典缔结了防止关税偷漏的协定。日本也对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偷漏的规定作了修订。美国更早就提出了对“避税港”交易加强税收审计的意见。加拿大财政部对利用“避税港”进行精心安排,包括对利息支出、财产转让国际偷漏税,采取防范的对策。瑞典、荷兰、比利时只同商订在相联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分配中,协同采取“独立竞争原则”,以防止国际偷漏税。等等。
      二、我国税制改革借鉴要点
  在经济全球化和宏观经济理论变革以及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税制改革也势在必行。借鉴国际的一些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就我国税制改革提出以下要点:
  第一,国家应把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统盘考虑,建立起运用包括税收杠杆调节宏观经济的机制,并根据经济运行走势及时地调整税收政策,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

《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与我国税制改革借鉴要点(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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