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资金
企业积累。城市企业创办投资的30-40%是为食堂、宿舍、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开支,以及劳保福利、医疗、退休和失业等社会保障开支。乡镇企业没有这些社会开支的原因是农村人口绝对过剩条件下的劳动力无限供给,以及农民在分户经营之后以土地为社会保障基础。因此,这部分未开支的社会保障基金转化形成的企业积累,理应属于社区或企业职工,可以在改制中按工龄和贡献占有。3.负利率与税收减免。银行信贷利率在80年代低于物价指数条件下形成“深度负利率”,在那时的政策条件下只有以集体经济为名才能从银行贷款,大多数企业借款是以乡村组织出面承贷并承担风险。还有,乡镇企业因为解决了农村就业和“以工补农”责任而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也转化为企业历年积累。因此,企业占有负利率和税收减免优惠形成的企业资产并非企业家创造的。这部分约占企业资产的10%,如果企业改制后不再承担上述责任,这10%的净资产就应属地方政府或乡镇集体所有。4.企业家的风险收益和管理者的劳动剩余转化而成的企业资产。这部分约为10-20%,应归企业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所有(参见温铁军,1998)。
也就是说,在乡镇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以后以净资产按照“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企业家和技术骨干应有10-20%的股权,普通劳动者即农民和职工应该占70-80%的股权,地方政府或乡村集体组织应占有10%的股权。所以,即便完全不考虑国家能力、后乡镇企业与村社区的地缘重叠性等因素,仅仅基于村社区在乡镇企业资本积累的特殊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乡镇企业无论怎么改制都应该继续通过恰当方式从资金等各个方面扶助农业、支持村社区建设。(注:当然,人们也批评说,集体经济发达地区乡镇企业不计成本的投入社区公共福利设施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甚至在乡镇企业高负债表中乡、村的“非生产性”开支占用较大比例等现象,也就不难从此找到解释。)
三、后乡镇企业时期村企关系方面的困难
在经历了产权制度改革以后,要原封不动地保持传统乡镇企业对村社区的支持方式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前面的分析表明,在传统的乡镇企业的三种模式中,苏南模式在村社区建设方面作了最大的贡献。这一方面归因于温铁军指出的农村社区在乡镇企业资本积累的特殊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另一方面则应归因于“社区政府公司主义”(注:它主要是指苏南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始终是行政强势力量自上而下的单一整合。有关这个名词可参见新望的文章《“社区政府公司主义”应当终止》(2001)。),即所谓社区政府和企业不分的情况。苏南乡镇企业是在地方政府的直接推动下产生的,社区政府多数是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的直接或间接提供者、管理者和风险承担者。以行政放权和财政包干为特点的分权式改革,造就了各级地方政府新的利益构成和竞争意识。这种地方政府的企业家精神,对发展社区经济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市场转轨初期,市场秩序尚不完善,乡镇企业也有寻求地方政府和社区保护的内在需求,这种保护为企业节约了大量外部交易费用。因此,从理论上讲,村社区建设的投入主体包括政府、村社区、乡镇企业和村民个人。而由于苏南模式“社区政府公司主义”的特点,在村社区建设上就形成了政府、企业和社区三者目标的一致性;并由乡镇企业承担村社区建设的主要甚至是全部费用。实践结果则表明,这种模式在村社区建设上有三大贡献:1.迅速促进了村社区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打破了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各自的自我循环和自我封闭,促进了二者的相互开放和协调发展。2.为村社区建设,尤其为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来源。3.乡镇企业以其强劲的经济势头整合农村各种社会力量,同时也开始了对村社区传统、文化、生活交往方式等的重新构建。
然而,苏南模式在村社区建设上的历史优点(社区政府公司主义),同时也是其企业发展的缺点所在。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乡镇集体企业的上缴利润是地方政府自筹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村镇社区组织行政职能的经济基础,乡镇政府与村社区组织在保护企业的同时又必然向企业索取,企业内部的责权利的制约链条受到破坏,从而直接阻碍乡镇企业的发展。第二,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的预算机制阻碍了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弱化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第三,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和阶段后,受到地方本位主义的制约,要素流动性低,块块封锁,区域经济结构雷同,产业结构单一等。总之,旧苏南模式在促进村社区建设的同时又导致了企业经营目标多元化、政绩化(基层政府把政绩目标都压在企业身上)和失血过多的新困境。正是这种困境迫使乡镇企业进行了改制(参见新望,2001)。
因此,乡镇企业的转制也就主要是朝着分离企业与社区的方向推进的。如前文所述,乡镇企业的改制尤其是二次改制基本上是采用了“公司制”。认真读一下《公司法》就可以知道,乡镇企业并不像国有企业那样是该法的主要施用对象。至少《公司法》没有涉及、区分城乡两种企业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的不同情况。即,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农村的资金要素长期以来高度稀缺,乡镇企业不得不以劳动和土地投入替代资本投入而完成积累过程,形成企业资产。对此,《公司法》基本没有涉及。这就在客观上不利于在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合理处理集体资产的转换、防止农民利益受损。更重要的是,公司制的改革以及在改制过程中的“集体股权退出越多越好”,实际上在法理上切断了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经济来源。按照《乡镇企业法》,乡镇企业应履行支农义务。但转制以后按《公司法》转制企业,可以不再向社区组织上缴利润,这样村社区的基本建设和农业发展必然受到影响。难怪随着乡镇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发生变化,乡镇企业的定义、作用以及作为一种特定的农村企业组织形式而存在的意义也受到了某种质疑。人们甚至提出应将乡镇企业与城市的中小企业并称。这种要求实际上意味着要求乡镇企业不再承担支农义务。虽然有些地方在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将企业的上缴利润改为“社会公益金”,但在具体执行时仍遇到很多问题。这种情况就使得目前的村社区建设只能求助于企业家的个人人格、乡土情节或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
有些研究者因此对解决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资金(第2页)问题抱深切悲观。理由是,乡镇企业创办的最大动机是社区就业最大化和福利
这种意见是否合理暂且不论,它至少提出了两个问题:1.随着后乡镇企业的崛起,在村企关系上的关键问题不是企业应不应该根据历史起源、道义原则继续支持村社区建设,而是能否找到合法、合理、合情的办法。现在的有关法规、政策,还不足以及时提供完整的应对办法;甚至,《乡镇企业法》和《公司法》之间对解决这个问题也提供了某种不统一、不协洽的尺度。2.解决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资金(第2页),客观上似乎存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向,其一,企业直接出资;其二,政府行政干预;其三,制度干预。目前看来,前两种方案本质上仍是传统苏南模式的翻版,它们在后乡镇企业时期已经失去了合法性依据。所以,我们认为,确立专门的制度、探究可操作的规则是更重要和惟一可行的合理办法。从各地的实践看,农村的村、企、政三方实际上都已经感受到用乡镇企业时期以工补农原则和处理办法,完全不能有效面对后乡镇企 《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资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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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乡镇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以后以净资产按照“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企业家和技术骨干应有10-20%的股权,普通劳动者即农民和职工应该占70-80%的股权,地方政府或乡村集体组织应占有10%的股权。所以,即便完全不考虑国家能力、后乡镇企业与村社区的地缘重叠性等因素,仅仅基于村社区在乡镇企业资本积累的特殊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乡镇企业无论怎么改制都应该继续通过恰当方式从资金等各个方面扶助农业、支持村社区建设。(注:当然,人们也批评说,集体经济发达地区乡镇企业不计成本的投入社区公共福利设施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甚至在乡镇企业高负债表中乡、村的“非生产性”开支占用较大比例等现象,也就不难从此找到解释。)
三、后乡镇企业时期村企关系方面的困难
在经历了产权制度改革以后,要原封不动地保持传统乡镇企业对村社区的支持方式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前面的分析表明,在传统的乡镇企业的三种模式中,苏南模式在村社区建设方面作了最大的贡献。这一方面归因于温铁军指出的农村社区在乡镇企业资本积累的特殊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另一方面则应归因于“社区政府公司主义”(注:它主要是指苏南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始终是行政强势力量自上而下的单一整合。有关这个名词可参见新望的文章《“社区政府公司主义”应当终止》(2001)。),即所谓社区政府和企业不分的情况。苏南乡镇企业是在地方政府的直接推动下产生的,社区政府多数是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的直接或间接提供者、管理者和风险承担者。以行政放权和财政包干为特点的分权式改革,造就了各级地方政府新的利益构成和竞争意识。这种地方政府的企业家精神,对发展社区经济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市场转轨初期,市场秩序尚不完善,乡镇企业也有寻求地方政府和社区保护的内在需求,这种保护为企业节约了大量外部交易费用。因此,从理论上讲,村社区建设的投入主体包括政府、村社区、乡镇企业和村民个人。而由于苏南模式“社区政府公司主义”的特点,在村社区建设上就形成了政府、企业和社区三者目标的一致性;并由乡镇企业承担村社区建设的主要甚至是全部费用。实践结果则表明,这种模式在村社区建设上有三大贡献:1.迅速促进了村社区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打破了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各自的自我循环和自我封闭,促进了二者的相互开放和协调发展。2.为村社区建设,尤其为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来源。3.乡镇企业以其强劲的经济势头整合农村各种社会力量,同时也开始了对村社区传统、文化、生活交往方式等的重新构建。
然而,苏南模式在村社区建设上的历史优点(社区政府公司主义),同时也是其企业发展的缺点所在。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乡镇集体企业的上缴利润是地方政府自筹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村镇社区组织行政职能的经济基础,乡镇政府与村社区组织在保护企业的同时又必然向企业索取,企业内部的责权利的制约链条受到破坏,从而直接阻碍乡镇企业的发展。第二,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的预算机制阻碍了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弱化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第三,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和阶段后,受到地方本位主义的制约,要素流动性低,块块封锁,区域经济结构雷同,产业结构单一等。总之,旧苏南模式在促进村社区建设的同时又导致了企业经营目标多元化、政绩化(基层政府把政绩目标都压在企业身上)和失血过多的新困境。正是这种困境迫使乡镇企业进行了改制(参见新望,2001)。
因此,乡镇企业的转制也就主要是朝着分离企业与社区的方向推进的。如前文所述,乡镇企业的改制尤其是二次改制基本上是采用了“公司制”。认真读一下《公司法》就可以知道,乡镇企业并不像国有企业那样是该法的主要施用对象。至少《公司法》没有涉及、区分城乡两种企业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的不同情况。即,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农村的资金要素长期以来高度稀缺,乡镇企业不得不以劳动和土地投入替代资本投入而完成积累过程,形成企业资产。对此,《公司法》基本没有涉及。这就在客观上不利于在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合理处理集体资产的转换、防止农民利益受损。更重要的是,公司制的改革以及在改制过程中的“集体股权退出越多越好”,实际上在法理上切断了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经济来源。按照《乡镇企业法》,乡镇企业应履行支农义务。但转制以后按《公司法》转制企业,可以不再向社区组织上缴利润,这样村社区的基本建设和农业发展必然受到影响。难怪随着乡镇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发生变化,乡镇企业的定义、作用以及作为一种特定的农村企业组织形式而存在的意义也受到了某种质疑。人们甚至提出应将乡镇企业与城市的中小企业并称。这种要求实际上意味着要求乡镇企业不再承担支农义务。虽然有些地方在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将企业的上缴利润改为“社会公益金”,但在具体执行时仍遇到很多问题。这种情况就使得目前的村社区建设只能求助于企业家的个人人格、乡土情节或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
有些研究者因此对解决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资金(第2页)问题抱深切悲观。理由是,乡镇企业创办的最大动机是社区就业最大化和福利
最大化,不是一般企业追求的“利润最大化”(农业部,1998)。90年代中期以后以“卖”为主的产权改革,客观上排除了乡镇企业本来应对农村承担的解决就业和以工补农等责任,其正面作用是改革者们期望的企业成为独立于农村社区之外的经济主体,其负面作用则是人们始料不及的企业目标机制转变之后追求的资本增密、排斥劳动。这当然也就同时断绝了村社区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所以,乡镇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导向的企业或大股东控股的企业之后,原先较强的社区性(主要体现为本社区劳动力就业最大化和社区居民福利最大化以及承担支农义务等)必然要被削弱,企业必然要向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方向发展(张晓山,2001)。至于怎样解决转制后企业社区性削弱,张晓山认为让乡镇企业承担支农义务,实际上是通过农村和农民内部的收入再分配来解决农业发展的问题,这种状况还是维持了原有的二元经济结构,不利于乡镇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因此,这个问题应通过财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加以解决(张晓山,1999)。
这种意见是否合理暂且不论,它至少提出了两个问题:1.随着后乡镇企业的崛起,在村企关系上的关键问题不是企业应不应该根据历史起源、道义原则继续支持村社区建设,而是能否找到合法、合理、合情的办法。现在的有关法规、政策,还不足以及时提供完整的应对办法;甚至,《乡镇企业法》和《公司法》之间对解决这个问题也提供了某种不统一、不协洽的尺度。2.解决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资金(第2页),客观上似乎存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向,其一,企业直接出资;其二,政府行政干预;其三,制度干预。目前看来,前两种方案本质上仍是传统苏南模式的翻版,它们在后乡镇企业时期已经失去了合法性依据。所以,我们认为,确立专门的制度、探究可操作的规则是更重要和惟一可行的合理办法。从各地的实践看,农村的村、企、政三方实际上都已经感受到用乡镇企业时期以工补农原则和处理办法,完全不能有效面对后乡镇企 《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资金(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