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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资金


。这种有益尝试,为常熟市小城镇建设提示了一种新鲜样式。
    五、小结
  康博固然只是一个个案,并且其中包含着一些独特的个人人格因素、企业文化因素、地缘特色因素,但从根本上说,康博处理的问题印证了前面所述的原苏南模式所在区域的村社区建设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而在普遍要素的意义上分析,康博个案提示了我们,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所谓村企关系问题在内涵上有两个关键性变化:首先,乡镇企业时期的村企关系已经不合时宜。或者说,在完成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后的农村地区,传统意义上的村企关系问题已经很难在法理上存在;至少,在后乡镇企业时期,村社区建设即使涉及村与企业关系、即使企业以某种合法合情支持村社区建设,这也已经不是一个传统的村企关系的命题所能简单概括的。其次,一旦后乡镇企业时期来临,村社区建设本身可能会发生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大部分村社区以前都未进行较大规模的集镇化或小城镇化改造,因此,村社区改造往往首先要重点考虑如何集中一笔资金,在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基本建设方面力争上一个台阶,才能够有效提升村社区的集镇化水平;二是实现上一个台阶的目标之后,由于村企关系的内涵发生了历史性转换,村社区还需要考虑如何为村社区的长期发展而落实相对稳定的财源。
  这些变化当然意味着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的难度可能大大超过了乡镇企业时期。可是,康博的实践和经验本身又表明本文前面表达的意见:只要后乡镇企业时期的企、村、政各方协同共治、妥善处理,完全有可能创造性地解决问题。而在探索有效途径方面,我们认为有必要注意以下问题。
  1.现代型的后乡镇企业,决策层应该明确认识到企业已经不能简单地把支持、参与村社区建设(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同于企业或企业决策者做善事。企业虽然应有继续支农的道义和行动,但却要以合法和保护公司法人地位、股东利益为前提。所以,企业能不能在这两者之间找到适度点,同时能不能找到一种制度化、程序性的可操作常规,可能是解决后乡镇企业时期新的村企关系、并为村社区建设解决困难的关键之一。换句话说,对于一大批在1997年后转变为股份制公司(且集体股退出或不占大股)的原乡镇企业,虽然在实践上可能已经突破了“乡镇企业”的界定,从而需要依据《公司法》来维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股东的利益,但是这些企业首先应该在认识和态度上明确,自己仍应有继续支农的道义和行动;其次,则是要根据各地和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在维护股东利益和支农这两者之间寻找到一种制度化、程序性的可操作常规。这应该成为转制后的原乡镇企业的自觉承担的任务。只要企业采取主动,在帮助村社区改造方面就会有许多可作为的。
  2.村社区应该以全力支持这些企业依法独立经营为前提,来积极寻求企业、政府的资金支持。此外,还应该在寻找村社区公共开支的长期、稳定的资金源方面做进一步努力。目前,大多数村社区一般采用两种方案,一种是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制公司中保存村集体股份;另一种则是再兴办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实体,村集体从这两种经济来源中获得村社区建设与管理的日常经费。但是,大部分地方的实践表明这两种方案还很难稳定保障村社区长期建设所需。后者似乎不能与近10年来的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相适应;前者则意味着把村集体与在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经营的不可测风险过紧地捆在一起。对此,白茆镇党委王书记认为:要有效提升村社区的集镇化水平,首先要重点考虑如何集中一笔资金,在基础设施、基本建设方面上一个台阶。在这方面,康博的办法显得较为可行。但是实现上一个台阶的目标之后,由于村企关系的内涵发生了历史性转换,村社区要及时转向考虑如何落实相对稳定的财源。在经济发达地方、乡镇政府在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不妨考虑对各个村社区组织适度“托盘”,即从日常经费上给予村社区管理工作和管理人员实质性支持,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理顺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新的村企关系,另一方面也才能真正帮助农民和村社区顺利走向集镇化、小城镇化。基层干部的这个思路又引出了下面一个问题,即在处理新时期的村企关系、村治工作方面,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应承担什么职责。
  3.由于绝大多数转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性质规定,这些企业与村社区之间不存在传统乡

镇企业时期的那种隶属关系、工作联系机制,因此,在协调村企关系、推进村社区建设方面,农村乡镇党委和政府必须代表国家更多地担负起社会管理责任。在这方面,康博的实践表明乡镇党政有很多责任要尽,有很多办法可想。当然,从全局上看,今后在这方面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一旦农村费改税面临实施,则白茆镇所采取的乡镇政府财政规费的转移支付方式也势必要放弃,相应的,以后村社区建设也就无法从此途径得到必要的资金支持。因此,政府有必要尽早考虑采用什么有效替代方法来支持村社区建设,这势必成为一个有全局影响的严肃问题。从我们的观察角度上看,一个成功的费税改革方案必须是一个能够妥善解决这种替代办法的方案。
  4.国家有必要在整体上重新思考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问题和新的村、企、政关系问题,力争在税收、法律等方面形成一致性的解决方案。这些新的方案一方面要考虑如何支持后乡镇企业合法维护企业法人地位的问题;另一方面,从更长期的发展上也要考虑如何切实鼓励、支持后乡镇企业合法合理地参与村社区建设、社会公益行动。目前看来,最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政府的财税制度改革,来确定企业和政府在村社区建设当中应承担的份额。至于在村社区建设的过程中,会不会因此产生政府主导社区和企业主导社区的情况重演,从而影响村民自治,这当然也是另一个亟需考虑和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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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资金(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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