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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资金


一般人可能以为这不是什么大问题。至少从统计资料看,到2000年我国共有2000多万家乡镇企业,其中92%分布在村及村以下,7%分布在乡镇,只有1%在县及县以上,所以,乡镇企业与村社区大体具有地域重合性,以乡镇企业为主解决村社区建设的资金,似乎是天经地义的。
  然而,我们认为问题并没那么简单。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前,农民办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出资建设村社区的模式还具有经济合理性和道义正当性,那么,这种传统的村企关系的法理基础目前在沿海地区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异。这些地区的乡镇企业普遍经历了股份制改造,目前在正常情况下多数都按照公司法运作,其中一些著名企业甚至已经成为规范的上市公司,还有更多一些企业也有望成为上市公司。沿海地区这些现代化的、规范意义上的企业的兴起,意味着原来具有特定历史印记、特定历史内涵的乡镇企业基本上不复存在。仅仅考虑到这些企业的成长历史、所处区位以及叙述的方便,本文在此将转制前的乡镇企业称为传统的乡镇企业,把实现了规范转制后的企业称为现代化的“后乡镇企业”。换句话说,随着乡镇企业普遍转制,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工业、农村经济事实上进入了一个后乡镇企业时期,所谓村企关系也就早已经不是原来的含义了。它必定带来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村社区建设尽管急需资金,但是村社区却不能像乡镇企业时期那样直接到转制后的乡镇企业抽取资金,否则不仅有违公司法运作,并且可能损及企业生存。轻则重新产生以股份制改造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改革之前的毛病,重则导致竭泽而渔,使村、企两败俱损。
  然而,推进村社区建设是党和政府的政策,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要求,如果不能有效、恰当地落实村社区建设的资金来源,村社区改造与村民自治的运作都将变成无源之水。因此,政府和学术界显然都有必要面对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新情况,重新认真审视村社区建设的资金来源等问题。本文就此进行讨论。
    二、90年代末以前的村企关系模式及其依据
  对于后乡镇企业的崛起,目前国家法律系统、政府的政策选择都显得估计不足,基本上还是把问题放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的背景上来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对乡镇企业有明确的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1996年,第二条)“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第三条)(注:统计口径上,原来将乡镇企业按行业划分为农村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饮服务业及其他;按所有制类型划分,则除了乡镇和村这两级举办的集体企业之外,还包括联户办及个体私营企业,即统计上所说的“村以下办企业”。近年来,随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统计口径亦作了相应调整,现将乡镇企业分为集体企业(包括集体独资企业、集体控股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和个体私有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体企业和私有企业)两大类。)这个定义与更早一些时间由农业部颁发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农业部,1990)、《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农业部,1994)保持一致。它不仅包含了对村企关系的规定,而且认为,同期发生的乡镇企业转制并不应该影响这种村企关系模式。因此,村社区建设作为农村现代化的基本项目,理应由乡镇企业来承担主力后援。
  首先要肯定,这样看问题当然自有其经济合理性、道义正当性的依据。我们从乡镇企业兴起的历史中大体可以捕捉到其中的具体依据。
  按照学界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关于中国农村工业化道路研究中所提出的意见,我国的乡镇企业有两种典型的代表模式,即“苏南模式”和“温州模式”,另外还有一种珠江模式。三种模式的基本差异表现在,苏南以集体经济为主,温州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珠江以外资经济为主。就村企关系的紧密程度说,后两种模式故且不论,最值得分析的显然是苏南模式。90年代初,苏南模式因最具有社会主义因子而在众多的模式中脱颖而出,被深入研究和重点宣传,并推出了华西村、张家港等苏南模式的典型代表。这样,苏南模式成了“最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农村工业化样板”。样板意义上的苏南模式,以权威的“三为主、二协调、一共同”的概括最具代表性,即:集体经济为主、乡镇工业为主、市场调节为主,城乡经济与两个文明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在村社区建设上也是如此,以集体经济即社区所属的企业投入为主的社区建设方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并形成了建设新型村镇必须依靠集体经济的共识(费孝通,1998、1984;顾建平,1998)。《乡镇企业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显示,20多年来乡镇企业直接在农村社区内部支援农业投入和各项社会事业建设基金高达2000多亿元,相当于国家同期对农村投入的80%。所以,总的看来,乡镇企业的发展和这个时期的村企关系模式,特别是苏南模式的确提供了农村社区建设的物质基础,目前在沿海和发达地区以乡镇工业为载体的新型农村社区正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乡镇企业特别是苏南模式的企业在80年代初兴起以后,在发展生产的同时也经历了内部产权结构的变革(王元山,1995;范从来等,2001)。它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承包经营时期。80年代初,乡镇企业最先引进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验,实行“五定一奖”(定人员、任务、资产、利润、消耗和超利润奖励)。1984年,在城市开始推行“放权让利”的改革时,乡镇企业就创造了“一包三改”的经验,把改革从单一的经营承包推进到干部、劳动和分配制度的综合改革。1991年,乡镇企业又将经营承包推进到生产要素领域。据统计,90年代初以前(1992年),我国乡镇企业采取承包经营的占60%以上。
  2.股份合作制时期(首次改制)。对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改造兴起于80年代中期,在90年代初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直到1993年以后才全面推开。股份合作制的实施,目的是改变乡镇集体企业在实行承包制中的种种问题,特别是扭转政企不分、集体企业难以代表广大的资产所有者即农民群众利益(也就是集体资产的所有权虚置)的问题。
  3.二次改制时期(1997年至今)。二次改制主要是指在已经改制的企业中进一步调整集体资产在企业中的比例,其形式主要有3种:一是集体股权退出,转让给经营者,价格主要按照账面净资产确定;二是集体股权转变为不动产,租赁给企业使用;三是租赁资产再转让。其中,股份合作制和公司制是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两种模式,但研究表明,在改制过程中,即使是在原集体经济很发达的苏南,绝大多数的企业都选择了公司制,而不是人们所预期的股份合作制。(范从来等,2001)在公司股权的安排上则遵循着两大原则:经营者持大股和集体股权退出越多越好。
  以上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不仅意味着原来三种乡镇企业模式在产权制度方面趋同,更重要的是,由于村集体在企业产权系统中的地位变化,实际上也意味着苏南模式原来的村企关系的法理基础悄悄地、逐渐地发生转变。它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以公司制为主的后乡镇企业群是否还有义务像苏南模式一类的乡镇企业那样以工支农?如果有某种义务,具体是指什么?

如果这义务就是《乡镇企业法》规定的那些任务,那么,具体的操作规程又是什么?如果这些规程与其他法律(比如《企业法》)有冲突时怎么办?
  《乡镇企业法》实际上已经表达了这样一种立场:保持后乡镇企业对村社区的支持总体上是正当的。事实上,还有一种代表性意见对此立场作出了具体诠释。这类意见首先是从改制前乡镇企业资产原始积累的来源来分析企业为什么应该担负支持村社区建设的责任。例如,按照温铁军的分析,乡镇企业资产在原始积累阶段有四个来源:1.土地资本的转移收益。城市企业创办投资的30-40%为土地占用开支,而乡镇企业在80年代创办时,农村土地从第一产业转化为二、三产业的增值收益,几乎无偿或低偿被乡镇企业占有,这部分土地资本的利润也不断被转化为企业积累。所以,乡镇企业创办投资的30-40%应属于企业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所有者,亦即归社区成员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些仅仅挂集体名义的乡镇企业在改制时也理应考虑到这部分股权。2.福利和社会保障转化。在农村办企业可以把节省下来的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开支转化为

《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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