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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国际协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拥有自身的机构,使成员国政府可以在欧洲范围里采取所需的决定并在整个欧盟内实施。欧盟还有独立的预算(1993年为650亿埃居或800亿美元),约为各成员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欧盟预算的主要来源是各成员国上缴的进口税、农产品征税和增值税的一部分。欧盟通过独立预算、税收制度建议和指令,更加加强了税收一体化的实施。
  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首先影响直接经济联系国,欧共体与69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在1989年末签订的第四个《洛美协定》,并于1990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是继1975年第一个《洛美协定》以来,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南北合作协定,也是欧共体税收一体化最大的联系国制度。这个协定继续保留了普遍优惠制(GSP)和充分积累制度(fall  Accumulation)。
  “北美自由贸易区”有可能成为另一个实行税收一体化的地区。加拿大政府1990年9月24日决定参加美墨自由贸易区的谈判,美加自由贸易区将和美墨自由贸易区联成一片,形成“北美自由贸易区”。其地域将超过欧盟,并且触动了拉美发展中国家加快一体化步伐。
  拉美国家经济一体化活动由来已久,60年代就成立了拉美自由贸易协会组织。在此基础上于80年代建立包括11个国家的拉美一体化协会,协会成员国采取照顾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的关税政策。“中美洲共同市场”11国也根据税收一体化精神重新制定“关税条例”,逐步取消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税壁垒。
  大平洋地区之间的经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也出现了一体化的迹象。由于欧洲统一市场逐渐形成,“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出现,以及GATT第八轮“乌拉圭”谈判步履艰难,推进了环太平洋地区的合作进程。亚洲地区成立了东盟自由贸易区,到2010年,6个老成员国(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和文莱)要率先实行互免关税,到2015年所有成员国要全部互免关税,实现贸易自由化。我国也加强了与东盟的联系,2001年11月,我国与东盟达成在今后10年内逐步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共识,我国与东盟10国的进出口关税将进一步降低,直至最终实现互免关税。值得注意的迹象是80年代以来召开了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会议。一个是包括中国在内的环太平洋经济合作会议(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Council  PECC)第7届大会,共有15个国家或地区参加,这次会议决定与APEC合作;另一个是由澳大利亚于1989年倡议召开的亚太经济合作部长会议(APEC)已有18个国家及3个观察员参加,2001年在上海召开了第9次各国领导人会议,宣称“迎接新世纪的新挑战。决心通过参与、合作,实现共同繁荣”。并且承诺“在APEC区域内对电子交易暂不征收关税”。两个会议标志着太平洋区域经济合作正在迈向一个新台阶。
  区域性经济合作在其它地区也在形成中,1991年6月,非洲统一组织51个国家的领导人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非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预计3年或4年内分6个阶段逐步建立共同市场,西非地区也要建立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海湾6国已达成协议约定在1999年前正式成立共同市场。伊朗、土耳其、巴基斯坦和独联体的6个中亚共和国已组成了西亚经济合作联盟。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加强,离不开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协调,税收一体化趋势势必更为明显。
    (三)国际组织的作用
  二战以后建立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许多国际性组织。这些组织对于维护世界和平、协调各国经济、救济贫困地区和处理各种国际事务等发挥了重大作用。这些国际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成员国的捐款或费用分担,这种方式常常受到成员国有目的的要挟,或因种种理由拖欠而造成财政拮据。如何保证国际组织收入稳定,是一个既有现实意义,又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事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创了可供参考的先例。按照公约附件三,第13条的规定:进行深海矿藏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所有公约签署国组成的国际海洋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定,开采国必须事先经该机构批准并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费用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按加工后金属的市场价格的一定百分比缴纳,这种收费具有营业税特征;一种是按生产费用加一部分净利缴纳,这种收费又接近于产品税特征。实际上该机构已成为一个征税实体。欧盟实行独立的预算,主要来源是各成员国上缴的进口税、农产品征税和增值税的一部分,开创了国际组织间接征税的先例,也为国际组织保障稳定的收入提供了宝贵经验。
      四、税收国际协调的发展趋势
  建立一个统一的多边国际税收协调体系,进一步设计国际公认的标准税制,这是许多人长期梦寐以求的愿望。由于各个国家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存在,实现这一理想目标还要经过一个长期过程。然而,世界性税收国际协调和区域税收一体化,大大增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可能性。
    (一)区域共同市场的税制及其协调
  区域共同市场的税制及其协调的影响将是广泛和深远的,它将使共同市场内部各成员国税制的某些方面趋于一致,税收的民族国家属性的色彩趋于削弱并淡化,而税收的跨国家国际条约的特点日益增强。除此之外,由于区域共同市场的政治、经济力量远远超过某一个单独国家。因此,共同体的某种税制协调将对其周边国家、贸易伙伴和竞争对手的税制及其改革产生重大影响。随着区域共同市场的发展,税收一体化越来越广泛,成为可供选择的最佳方案。一般一体化过程可分三步走:(1)关税协调。对于成员国之间的产品和劳务进出口,可以有选择地免除关税或降低税率,对于非成员国交易采取一致的关税政策,消除关税引起的贸易障碍。(2)间接税协调。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统一税基,统一税率,平衡税负水平,以利于国际经济交流。(3)直接税协调。主要以税收协定方式体现,协定不仅涉及避免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双重课税,而且将涉及社会保障税、赠与税和遗产税。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10月23日,欧盟税收委员会发布名为《走向没有税收障碍的内部市场》的意见书,提出一项新战略,要求欧盟范围内的所有业务统一计算共同的所得税税基。标志着直接税协调的进一步深化。由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差异,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性税制协调的时机还不成熟。但是由于以某个经济、政治或地缘原因组合起来的区域共同市场的数

量和规模将得到发展,毋庸讳言,在21世纪,区域共同市场税收的税收二体化趋势将成为税收国际协调的重要特征。
    (二)税收国际协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国际性组织的税收
  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国际组织参与各种国际活动的经费,必须向世界各国筹集。随着国际组织支出的日益扩大,筹集经费变得日益紧迫。2002年3月13日,一个民间经济组织(新经济基金会)在英国伦敦召开国际反贫困大会,建议各国征收“托宾税”,对每100美元的金融交易征收10美分—15美分的交易税,为穷国的发展提供资金帮助。因而,建立一个稳定、充足的筹集资金渠道,规划一个世界各国承认的标准收费方式,就成为所有国际组织认真对待的研究项目。
    (三)国际组织在税收国际协调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都非常关注各国税制发展动态,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世贸组织、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和欧盟直接参与了税收国际协调的各种事务。世贸组织解决影响国际自由贸易的税收障碍,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致力于消除影响国际投资的税收问题,成功地推广了协调各国双重征税问题的“OECD协定范本”。目前正在致力于治理国际避税地和跨国避税的问题。欧盟已经在税收一体化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2002年3月16日结束的欧盟首脑会议通过了开放能源市场的决议,同时还决定在欧盟范围内统一实施能源税。扎扎实实地推进税收一体化的进程。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ECOSOC)也曾在自己的决议中强调了税收领域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并建议联合国秘书长向成员国发出提议,成立税收合作委员会。2001年国际税收协会年会也在呼吁国际社会行动起来,共同解决

《税收国际协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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