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
有效防止和消除地区间税收壁垒,这就要求税收立法权应高度集中在中央。目前,从我国地区间的税负水平来看,已明显地表现出经济落后地区高于发达地区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经济落后地区缺乏稳定的税源基础,再加上这几年中央对这些地区又缺乏规范而稳定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为了自求财政平衡,只有想法设法拼命地去扩大地方税收规模;而经济发达地区则由于税源基础好,可以多种名义出台减税政策。这就很自然地形成了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税负差异。事实上等于筑起了一条资本从发达地区进入不发达地区的税收壁垒,而税收壁垒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是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统一市场的形成,特别是阻碍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只能带来经济资源的低效配置和加剧地区之间经济不平衡。在当前已经出现地区税负不公和税政混乱的情况下,再下放税法立法权,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就会继续去扩大税收优惠;而不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就会继续去提高税负。同样的权力,不同的用法,变成了两种反向的政府行为,但从宏观角度看最终结果又是一致的,只是从不同方面加剧了税收壁垒。
第三,并不能消除地方乱收费。一些人主张下放地方税种立法权,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由于地方缺乏必要的地方立法权,为解决地方财政困难,只有搞变相的乱收费。因此,只要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立法权就可以消除乱收费。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地方乱收费的根源在于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即作为公共选择主体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其行为本应以追求公众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向公众提供无偿的公共服务,现在却由于权力监督机制失衡,脱离了公众利益目标,转而以追求自身或部门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将公共服务有偿化,于是才有了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收费。所以治理乱收费,根本之举在于强化权力监督机制,规范政府行为;同时,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各种行政审批,从而最终取缔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对于实在必须的收费,应通过加快费改税改革,出台必要的税种,纳入预算内管理,但税种立法权必须集中在中央政府,否则地方政府就会从保护地方利益出发,打着合法的旗号,把一些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合法化,这只能加剧乱收费和税政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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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并不能消除地方乱收费。一些人主张下放地方税种立法权,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由于地方缺乏必要的地方立法权,为解决地方财政困难,只有搞变相的乱收费。因此,只要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立法权就可以消除乱收费。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地方乱收费的根源在于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即作为公共选择主体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其行为本应以追求公众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向公众提供无偿的公共服务,现在却由于权力监督机制失衡,脱离了公众利益目标,转而以追求自身或部门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将公共服务有偿化,于是才有了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收费。所以治理乱收费,根本之举在于强化权力监督机制,规范政府行为;同时,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各种行政审批,从而最终取缔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对于实在必须的收费,应通过加快费改税改革,出台必要的税种,纳入预算内管理,但税种立法权必须集中在中央政府,否则地方政府就会从保护地方利益出发,打着合法的旗号,把一些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合法化,这只能加剧乱收费和税政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