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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严复的经济思想


1901年至1902年,严译《原富》由南洋公学译书院正式出版。书中穿插大量按语,广泛反映了严复的经济自由主义。几乎与此同时,严复开始在报刊上发表论文,针对清末社会的现实问题,提出见解和对策。如果说《原富》按语是在译书过程中有感而发,那么这些论文就是很有深度的专题研究。由于本人先前发表的论文对于《原富》按语中的经济思想已有较多论述,因此本文只讨论《原富》以外的文章中的经济思想,时间范围为1901年至1910年。
      一、引进外资,筑路开矿
  1904年4月,在《读新译甄克思〈社会通诠〉》一文中,严复指出中西政治的根本差异在于体制不同,贫富弱强都是由体制决定的。如果不从根本上下手,对于国事毫无补益。但是严复并不主张马上改变政治体制,因为眼前有个“大患”要优先解决:“为今日吾中国之大患者,其惟贫乎!”[1](P148)
  严复认为清末的一切弊病,如民智未开、民力不奋、污秽不蠲、作伪售欺、瘟疫流行、盗贼泛滥、官吏贪婪、兵卒怯弱、人民没有爱国心等等,都是由贫穷引起的。因此,“居今而言救国,在首祛此贫。惟能疗贫,而后有强之可议也!”[1](P149)
  平心而论,严复把一切弊病归因于贫穷,显然夸大其辞。例如上述弊病的最后四项,虽与贫穷有一定关系,却无论如何不能把贫穷说成根本原因,因而也决不是“疗贫”所能解决的。但是另外一方面,考虑到庚子战争给中国造成的灾难和破坏,考虑到《辛丑条约》强加给中国人民的沉重的赔款负担,那么严复把“疗贫”作为当务之急,应当说不无道理。问题在于,“救贫之方”在哪里呢?严复认为,农、工、商三业见效甚缓,不如从路矿下手:“今日救贫之大经……其要在路矿。吾之为路矿,将以富用路矿之吾民也,非徒以富治路矿者也。”[1](P149)
  实际上,早在1902年的《路矿议》中,严复已经提出了开路矿的主张。他举出外国为例,说明铁路能够带动一国经济全面发展。至于中国,正因为铁路少得可怜,影响到商业不发达,冶铁业不兴旺:“盖铁路如人身之脉络。……无铁路,则邦国之利源不广,而贫弱之患兴。……必求富强,其要著发端,在开铁路。铁路开,则诸矿业至于一切制造树艺之事,将相随以自生。”[2](P105)
  就在这篇文章中,严复提出了兴办路矿的许多注意事项,还为路矿总局筹拟了机构设置和庶务章程。要点如下:
  (1)提倡商办:“此事必以商办为正宗”,“而股份则杂华洋而兼收之”[2](P105)。
  (2)外资先行。中国殷实商民对于投资铁路建设心存疑虑,“必不肯出莫大之母财(资本)”。“故其集股也,法必以洋商之成本倡其先,而后国中商民信之,其股份乃可以踵至”[2](P106)。
  (3)官方政策“宜以宽大而无诈虞为宗,于中外开瀹利源、张皇商业之人,必不可以歧视”。[2](P106)
  (4)“路矿之机器材料,不可不力求其自供”[2](P106)。
  (5)路矿总局应当早定规章。但是各路各矿情况不同,制定规章时不可一刀切。
  (6)路矿总局人员设置要精简。建议设洋参议一员,由外国著名工程师担任,利用他的专业知识为路矿大臣当好参谋。这样,中国僚属就无须很多。
  (7)中外商民探路探矿时,“听其自请于其地之州县官”。州县官负责保护,但“不准索费”,并应将踩勘处所报明总局[2](P112、P107)。
  (8)当商民公司请办路矿时,各省藩司应秉公审批。“惟于一种商民,声称公司而力量声名均无足道”,企图“冒得利权,以之转售他主,从中要利”,则应小心提防[2](P107)。
  (9)干路国有,公司承包。严复指出,铁路可分两种,一种叫干路,一种叫支路。干路“为全国交通之经首”,“乃国家公产,其营造不宜稽延”。经费难筹,可以发行公债;工程浩大,可以承包给公司。具体办法是:造路成本由公司招集,国家担保,并由总局派人监理,因而相当于公债。公债长年计息,但是利息不得超过五分。干路通车10年后开始还本,分40年还清。所还本利从该路当年收入中开支。每年的纯利润原则上归国家所有,但抽出一定比例作为公司的酬劳。50年期满时,干路无条件收归国有[2](P108)。
  (10)支路“当任商民之自为,畀以自由,而予之以保护之实益”。公司自筹资本,国家不为它担保。通车一年后,从每年的赢利中先扣除养路费,余利的十分之一上交给路矿总局。还本之法模仿干路。50年期满时,国家具价收购支路的铁轨、车辆等[2](P108、P109、P113)。
  (11)“总局设天下铁轨会议处于京师”,每年集会两次,制订章程法令[2](P109)。
  (12)矿政从宽。当商民还在筹本探矿阶段时,国家不必过问;当商民申请开矿时,路矿总局酌情准驳。关于征税,腴矿征收每年出产的十分之一,同时免去各关卡的税厘。次一等的矿免交厘捐,但要完纳海关正税。承包矿山以50年为期,“期满则其矿为国家之公产”[2](P109、P110、P114)。
  (13)国家应当保护公司,尊重外国工程师。
  (14)中国土地辽阔,各省路矿不宜同时并举,可在一省先行试验。
  (15)直隶省有利条件比较多,“路矿总局之所经营,自应即近畿为基础。已成之路,急宜推广”[2](P110)。
  由上可见,严复关于路矿的思考相当全面。问题在于,清末中国究竟可不可以引进外资?严复在《读新译甄克思〈社会通诠〉》中作出了回答。他说,有些人过份强调自力更生,认为“路矿之事,必吾(中国)自为之,而无令利源外溢”。这种主张固然很好,实际上却做不到。其原因有如下几点:(1)自办路矿需时太久,50年内不会有多大进展。“而此五十年中,或强权用事,而是可为路矿之地,已不知其谁属?”如南非的特兰斯哇尔、南洋的菲律宾、中国的辽沈地区,即使想要自办路矿也已经来不及了。(2)中国商民缺乏足够的资本。(3)中国路矿实行官督商办,官督者不懂业务,人民不愿意“出至重之母财”,供他们挥霍。(4)即使民间有人能把路矿办起来,各级官员乃至朝廷,“皆可以一旦之觊觎,一纸之文书,而夺其所有”[1](P149-150)。
  这样看来,严复并不反对路矿自办,只是考虑到清末中国困难重重,这才把“借助于外力”作为最佳方案。针对国人有关“利源外溢”的担忧,严复又根据亚当·斯密的理论进行劝导:“国之殖财,常资三物:地也,人也,母本也。三者亡一则不行。而亦各有应得之分利:主地者收其租赋(地租),人工禀其庸钱(工资),而出母本者则享其赢利(利润)。是三者,中国于前二(指地租和工资)则得其全,于后一(指利润)则分其半。使既不能自为者不乐与人共利,是谓靳其一而亡其三,则以为理财长算可乎?”[1](P105)
  严复认为,在引进外资以后,外国人得到的仅仅是路矿赢利的一部分。至于地租和工资,以及利润的另一部分,均归中国人所有。可见引进外资不等于“利源外溢”,而是所得多于所失。更何况在铁路建成后,还会有往来方便、百货流通、地产增值、人民开化等等间接之利,那么中国又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严复并不认为引进外资毫无弊病。在《为张燕谋草奏》中,他说弊病有两条:“契约不明,任其侵欺,

委弃利权,喧宾夺主,一也;见好外人,官为所用,强称官产,欺压股东,二也。”[3](P141)至于解决办法,此文说得很容易:“然使朝廷悬洞照于上,而任使得人;办事者持毅力于下,而无滋以隙,则二者之弊,固亦易祛。”[3](P141)
  但在《读新译甄克思〈社会通诠〉》中,其所谓弊病比较含糊。大意说,由于中国是个宗法社会,外国人找到了借口,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故交涉之荆棘,常起于不可知,而为吾患”[1](P150-151)。解决办法有两条:(1)依照拿破仑法典的精神,“生于华土者为土人”,亦即规定出生在中国的外国婴儿必须加入中国籍。(2)取消治外法权:“既居华之国中,斯为华法权之所治,则向者之患,又何有乎?”[1](P151)
  由上可见,两篇文章中所言的弊病和解决办法,都是结合具体问题提出来的,因而都不全面。当他为张翼(燕谋)起草奏稿时,可能对开平矿案已经有所了解,所述两条弊病就比较中肯。可是另外一方面,也正因为这是为张翼起草的奏稿,所以就把解决办法说得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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