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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发展的三种模式及我国券商的选择


的制度作为自己进一步发展的制度平台。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日益受到各国青睐,这是因为作为介于附属发展模式和独立发展模式之间的一种制度,它既充分吸收了原来的两种证券发展模式的优点,又采取了一些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内部风险的积累,因此成为各国金融机构的一种发展趋势。

  对于前者主要体现在:其一,证券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这使它在决策上保持了相当的自主性,受银行干预的可能性较附属发展模式下大为降低。同时,它是一个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只关注证券业务的开展,这使其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都得到了保护。其二,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公司与银行实质上结成了比独立发展模式下更为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获得银行资金支持和营销网络支持更为便利,有利于证券业的发展。

  而在防止内部风险积累上,当今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采取了所谓的“中国墙”和“防火墙”制度。“中国墙”制度最早确立于美国的证券业中,英国在1983年颁行的《有执照交易商(业务行为)规则》中,将“中国墙”定义为:“建立的一种安排,借以使从事某一部分业务的人所获信息,不被从事另一部分业务的人(直接或间接)所利用,从而得以承认,各个业务部门的分开决策没有涉及业务上任何部分或任何人在该事情上可能持有的任何利益”。因此“中国墙”制度是为防止滥用信息优势从而导致潜在利益冲突而设置的,其本质是“一种把金融机构分成各个独立的部分,以避免敏感信息在各部门间相互流动的一种安排”。而“防火墙”概念是1987年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在美国官方文件中第一次提出的。它特指“限制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特别是信用交易”的措施。RossCranston先生在其《银行法原理》一书中也提到:“防火墙是分离银行与其子公司在从事证券活动时的风险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全能银行各业务部门之间的风险传染。”在“两墙”制度的保护下,金融控股公司成功地避免了金融风险的扩散,而且也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

  作为一种中介模式,关系型模式也部分地拥有上述两种模式的缺陷,但与其所具有的制度优势相比,是瑕不掩瑜的。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三种模式可享受到银行在营销网络、信息资源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度是不一样的,具体见表1。 

表1 三种模式下证券公司获得银行的支持度


   证券业由附属发展模式到独立发展模式,再走向关系型模式的演进路径,其实质是一个金融业由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混业经营(但这次的混业与以前有许多不同)的过程;就管理当局来说,是由单纯地注重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转向关注金融体系的安全,再发展到同时重视安全和效率的一个选择的过程。这种体制的进化是随着金融机构自律能力逐步增强以及监管方面的制度不断健全和管理者监管能力显著提高而实现的。

  我国证券业的发展选择

  我国证券业在1993年之前采取的是附属发展模式,但由于当时未能在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成功地建立起“中国墙”和“防火墙”而告失败。目前我国采取的是独立发展模式,这是由我国金融机构的自律能力、管理制度、监管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是成功的,我国的券商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证券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改革中一个肩负着重大责任的行业,它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制的成败,关系到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分散及其企业化进程,关系到我国经济体制的总体市场化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分析我国证券业在国际金融界出现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重大制度创新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际的制度选择是非常必要的。

  如果不出意外,我国将于今年末或明年初成为世贸组织的全权会员。一旦我国正式加入了WTO,我国将履行在谈判中作出的逐渐开放国内金融证券业的承诺。入世3年内,我们将允许外资持有基金管理公司33%的股份,3年后可增至49%;同时外资券面也可持有证券公司33%的股份。因此,入世对我国的证券业而言,意味着将直接面对来自国外同行的竞争。再注意到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状况,这种竞争还可能来自一些诸如花旗集团之类的大型跨国金融控股公司。潜在竞争对手的增加迫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券商的发展模式。我国的证券业如果再按部就班地前进,估计是很难在合理的保护期内迅速成长起来的。毕竟,国外的竞争对手大都具有上百年的经营历史和丰富的经验,并且都形成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要求仅仅发展了十来年的国内同行要在几年时间内获得可与别人相比拟的经验和竞争力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应该允许证券业采取—条超常规的发展道路,使它们在短期可以迅速强大到在国内市场上与国外同行的竞争中不落下风。

  超常规的发展思路很多,但借鉴国外最近的发展验,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以及券商的实际情况,我们认组建几个以券商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可供选择方案。目前我国已有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以及平安险等包含证券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但它们的控股公司都是非证券公司,这使证券业务可能因得不到集领导的足够重视而发展受限。若组建几个以券商为

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借助银行的营销网络和资金支持,对于我国证券业实现低成本、跨跃式扩张,稳定和吸引更多的客户并进一步提高券商覆盖客户的能力,最终直接增强证券业的盈利能力,是非常有效的。在此基础上再集中资源,随着市场的成长不断研究开发并推出新产品、新业务,加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才能与国外券商—争高下。实际操作上,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案;(1)让一些大型券商同国内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先合并组建金融控股公司;(2)让国内信誉度较高、资本资产规模较雄厚的券商出面组建控股的民营银行;(3)对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改组,使证券业务部门成为其母公司。

  当然在决定是否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时候,还必须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的转制,“中国墙”、“防火墙”的建立以及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能否适应新的监管环境和监管任务等等问题。只有在各方面政策、制度都配套的情况下,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对于我国证券业的长远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健康成长才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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