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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体系下的非政府组织及其国际政治效应


非政府组织作为自主活动者、进行自我 创造的活动。
      二、联合国体系中的非政府组织
  可以说,非政府组织涉及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文化到宗教,从人权到战争,从 经济到环境,等等。由于非政府组织认为现行的立法和建制有着严重缺陷,所以要团结 起来保护和捍卫某些一贯蒙受损害的利益;它们企图通过集体行动,掀起社会的根本变 革和扭转政治的大方向。(注:[加]伊丽莎白·里德尔—狄克逊:“社会运动与联合国 ”[J],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6,13(2)。转引自叶宗奎、王杏芳主编:《国际组 织概论》,第52页。)尽管非政府组织具有获得成功的潜能,但它仍需要在以主权国家 为中心的国际治中加强多方面、多层次的合作关系,避免过多的竞争,从而明智地利用 捐赠的有限资源。而合作的最佳途径是通过联合国这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因为没有一个 国际组织像联合国那样在成员、组织和功能上具有如此广泛的代表性。
  联合国的创建者们也认为非政府组织在增进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方面有着重要的地位 和作用,并认为国际联盟失败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它缺乏制度上的手段来解决广泛 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而不得不依赖内部的各个委员会。因此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时,联 合国的创建者们决定成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其目的就是谋求国际合作,以解决诸如经 济、社会和文化等国际问题,促进和鼓励尊重人权和人类的基本自由,其中特别强调了 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联合国宪章第71条明文规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 采取适当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在理事会职责范围内之事件。”(注:王 虎华、丁成跃编:《国际公法与惯例》(国际公法卷)[M],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433页。)所以,尽管联合国是国家间的政府组织,但它很早就认可了非政府组 织的重要性。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1条的规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68年通过了1296号决议,正式 赋予非政府组织以咨询地位(Consultative  Status),但条件是非政府组织应致力于联 合国经社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关注的问题;必须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国际性,能够代表世 界不同地区国家中的特定和重要的民间社会构成部分;民主参与,民主决策。这种咨询 地位使非政府组织得以出席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在经社理事会召开 会议之前发表声明。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专门设立了一个非政府组织委员会(Committee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负责审批和接纳非政府组织,认可它 们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咨询地位和观察员身份。第1296号决议正式把非政府组织分为 三类:第一类属于一般咨询地位,有88个非政府组织(时间至1997年7月,下同),它们 实际上参与经社理事会所有领域的活动;第二类包括602个非政府组织,它们参与某些 特定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活动,拥有专门咨询地位;第三类指那些性质和兴趣不确定、 偶尔关注联合国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有666个。在少数情况下,第一类非政府组织还可 向经社理事会提交议案,将之列入大会议程之中,其建议可直达联合国秘书长。(注:Koren  A.Mingst,Margaret  P.Karns,The  United  Nations  in  the  Poat-Cold  War  Era, p.56;Bennett,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p.298.)199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 的1996/31号决议对联合国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咨询关系再次作了规定,扩大了对非政 府组织的承认范围,即由原来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发展为承认各国和地区性的非政府组 织,并为其参加联合国组织的正式国际会议及会议准备阶段制定了规则。
  除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之外,联合国儿童基金、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以及联合国原子 能机构等共约20个专门机构也同样给予非政府组织以咨询地位。1990年10月,联合国大 会允许国际红十字会取得大会观察员地位,这是第一个获得大会观察员地位的非政府组 织。(注:Gene  M.Lyons,Michael  Mastanduno,Beyond  Westphalia?State  Sovereignty   and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5),p.100.亦有学者认为,国际红十字会是一个国际组织,但不是非政府组织,当 然它也不属于联合国体系。见Andrew  S.Natsios,op.cit.,p.295.)
  自1968年联合国确立其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法律框架以来,与联合国建立各种联系的 非政府组织日渐增多,至1997年已发展到1356个。这些非政府组织不仅与总部设在纽约 、维也纳、内罗毕、日内瓦的联合国各相关机构建立联系,且与各专门机构建立联系, 特别是确立了与联合国联系的会议机制和机构机制。(注:见赵黎青:“非政府组织与 联合国体系”[J],《欧洲》1999年第5期。)所谓会议机制是指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召 开国际会议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同样议题的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邀请国际组 织、政府代表和个人与会;所谓机构机制指联合国体系内各政府间国际组织努力发展同 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和合作的机制;当前,在联合国体系中拥有较

大影响力和发言权的非 政府组织多数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因为西方国家较早就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经济和技术的 扩展以及多元化政体的扩展,其非政府组织的历史久远,组织完备,规模大,资金雄厚 。由于非政府组织的多样性主要反映了人类利益的多样性和社会性,非政府组织被纳入 联合国体系之下极大地丰富了联合国的特色,特别是突现了其国际合作的宗旨;在联合 国体系之下,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政治参与能力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二者已经形成了较 为密切的合作关系。
      三、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政治效应
  在联合国体系下,非政府组织得以利用联合国这个讲台来宣扬自己的政治理念,参与 国际政治,其国际政治效应除了前述的其独特的活动方式所必然导致的大众舆论压力外 ,根本国际政治效应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政府组织正日益强劲地冲击着国际政治的国家中心模式,使世界政治的多元 化特征更加明显。
  当今世界差不多由近200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组成。这就决定了国际体系主要受到主权国 家间、特别是大国之间在国家安全价值或国家利益方面的决策过程的支配。主权国家作 为最根本的行为体实际上表明了世界政治本质上依然是以主权国家为中心,这种国家中 心模式本能地倾向于视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非国家行为体(nongovernmental  actor)( 注:非国家行为体主要有三种类型:次国家行为体,包括亚团体和运动;个体;跨国家 行为体(组织)。见[日]星野昭吉编著:《变动中的世界政治——当代国际关系理论沉思 录》[M],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特别见第9章。)的活动为国际政治进程之外的活动 ,赋予它的地位也仅仅是影响政治进程的一个环境因素,而不是政治进程的一部分。
  尽管主权国家决策在国际社会价值分配中占据着支配地位和作用,但由于世界国际化 和全球化交错发展催生了价值的多元化,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非国家行为体得以跨越 国家边界寻求价值,并构成各种跨国家关系。通过参与国际系统的价值分配过程,非政 府组织极大地提高了自己在其中的地位和能力,并扩大了在全球空间内的规模和密度。 这意味着国家间的国家中

《联合国体系下的非政府组织及其国际政治效应(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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