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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深层次思考


,侵犯了农民的财产所有权  。从“三提五统”的法定使用范围来看,中小学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即国  防建设)均属于全社会受益的典型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应由国家财政供给,而五保户供  养属社会保障范畴,乡村道路建设应属政府向农村、农业和农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这些均为政府职责范围的“份内之事”,却通过“三提五统”的法定方式由农民负担  。而在“三提五统”的实际征收过程中,不少乡镇政府擅自提高农民人均收入基数,使  法定的“不超过5%”形同虚设。
  再次,从农民“两工”和教育集资来看,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实质上是在农民缴  纳了法定税费之外对农民劳动的强制无偿占有和使用,与家庭承包制、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是相对立的。现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庞大并不能成为强制无偿占有  农民劳动力的理由。国家在组织大规模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时,应引入市  场机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坚持自愿有偿使用农民劳动力,这既有利于农民增收,又  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劳动付出的尊重。可见,法定的农民“两工”已丧失其合法存在的理  由。但不少乡镇政府借“两工”合法之名搞“以资代劳”,强行向农民摊派收费,加重  农民负担;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可在农村农民却被迫“越俎代庖”代替政府掏  钱办教育,除前述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的日常经费开支从“三提五统”中解决外,农村  中小学危房改造、改建扩建等基建设资则主要靠向农民集资和“希望工程”捐款,政府  基本上成了“甩手掌柜”。《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教育集资、捐款助学就成为基层政  府加重农民负担的合法借口,明文规定是“自愿”,可农民不敢不自愿。现行农村税费  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模式下形成和制定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与  统一公正公平的税负原则不相适应,与国际惯例不相适应。因此,在政策设计和制度安  排上必须着眼于全局进行通盘考虑,对我国传统税制进行根本性变革。首先,在农业税  制度改革上,应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实行城乡统一税制,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及其附加,将其分别并入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之中,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  会成员平等的纳税权利与义务,使农民在纳税上享受应该享有的平等的国民待遇,使城  乡居民获得大体平等的公共服务。其次,取消不应该由农民承担的税外负担。“乡统筹  ”实质上是人民公社时期旧体制的产物,属于集体资金,它不应该在税费改革中并入“  正税”之内,成为“名正言顺”的财政资金,而应完全取消;“村提留”属于村集体所  有的资金,也不应并入“正税”之中,应该在村民自治的框架下由村民民主决策予以解  决;农民“两工”是计划经济时期大搞群众运动和集体生产的产物,应该坚决取消;至  于教育集资等一切摊派、收费、集资都应统统予以取消。必须再次确立“除征税之外,  政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和“不经人大批准、政府不得征税”的最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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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深层次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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