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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世纪英国商业资金的投向


商人运用其手中的财富通过供给个体手工业者以原料,收购其成品,包买包卖,切断生产者与市场的联系,逐渐控制生产过程,使生产者丧失独立,成为受雇于人的雇工,而商人则变成了企业雇主,于是商业资金便转变成工业资本。这在乡村毛纺织业中表现得尤其突出,它是在家庭工业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4、15世纪,英国乡村毛纺织业中“家庭工业制”开始出现,这是它发展的初期阶段,商业资金的影响还不大,生产过程仍未受商人控制,这时的家庭生产者基本上仍然是个体独立织工,不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冲突。到16世纪,呢绒商的作用在家庭工业制下的生产中突显出来了。英国西南部农村呢绒商向呢绒生产投资,建立企业的过程有一定代表性。威尔特郡马尔麦斯伯里有一批投资者,威廉·施顿普就是其中的一个:他的父辈据说原是一个小织工,后来发家,成为呢绒商,他继承父产,成为马尔麦斯伯里的四大财主之一。在修道院被解散后,他用大量资金购买威尔特郡西北部和格洛斯特郡东部的土地。据资料记载,他曾用强迫手段购买四个磨坊及其毗连的土地,购买后,将那里的公簿持有农逐出,建立他的手工工场,因此两次受到被侵害人在大法官法庭起诉。1544年,他又花1500镑向增收法庭买下马尔麦斯伯里修道院的土地和房屋,将织机同织工摆放和安排在空旷的修道院房屋中,生产呢绒成了他主要的经济活动,并且计划使呢绒产量达到每年3000匹。拉姆齐说,可以想象,对这个工作间的经营,至少在一个短时期里是一种有利的投资。他的活动不只限于马尔麦斯伯里一地,据说伦敦有他的贸易代理人,将在马尔麦斯伯里织好的呢绒运到那里去出售。威廉·施顿普曾被泰特伯里的执法官和当地的市民控告,说他企图侵占格洛斯特郡境内一个最兴旺的羊毛和呢绒市场,垄断那里的贸易,迫使那里的纺工、织工不得不从他手里取得羊毛和毛线,而不向其他商人购买,从而处在他的控制之下(注:拉姆齐:《16—17世纪威尔特郡的毛纺织业》(G.D.Ramsay,The  Wiltshire  Wollen  Industry,16[th]—17[th]Century),伦敦  1965年版。第31—33页。)。威廉·施顿普的活动情况说明,他既是一个商人也是一个企业主,是威尔特郡商人投资于工业企业的代表人物。同时期,在马尔麦斯伯里的呢绒商中,影响仅次于威廉·施顿普的还有M.金和J.赫齐斯等等。16世纪中叶威尔特郡其他地方情况类似的呢绒商还有10多人。
  在城市,商业资金渗入行会手工业的过程,伦敦早在14、15世纪就开始了。从发展趋势来看,行会这时已出现变革的苗头。随着市场的扩大(伦敦一些行会的产品运到国内各大集市销售,有的甚至与国外市场有联系),生产便冲破行会束缚而发展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竞争不可避免,平衡被打破,行会内部的平等便变为不平等了。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分化,有贫有富,不等于就是资本主义,分化不会立即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就是中间商阶层出现,他们参预生产过程,控制行会,加深了手工业者的贫富分化。在分化与行会合并过程中出现了一批较大的公会,专门生产金饰物、皮货、服装、腰带、马鞍等等。产品运销国内各地,其公会成员的活动不仅限于生产,而是集产销于一身,资金越来越雄厚,了解市场信息,势力越来越大,在伦敦内部对若干种商品有经销的垄断特权;同时他们也最有可能控制某些行业的生产过程。这些公会就是在15、16世纪之交陆续涌现的12个商人同业公会。
  12个商人同业公会的商人主要是经商,但直接、间接扶持手工业,项目甚至多达十几种以上;或者是投资、支持其生产,随后产品由他们出售;或者是亲自组织生产,在庭院里建立小作坊;或者采用“厂外工业制”的方式经营。12个同业公会中,最初以金饰商人对生产的投资最普遍,他们虽然将注意力集中在货物的销售上,但由于有足够的技术和知识,也就能够同时在自己的工作间里监督生产的重要程序。最著名的金饰商频繁地接受宫廷的定货,为王室生产珠宝和其他装饰品以及金银餐具。资料中也有关于同业公会的商人投资于其他各种手工业如枪支、火药、绳索、黑皂的制造等方面的记载(注:瑟拉普:《中世纪伦敦的商人阶级》(S.L.Thrupp,The  Merchants  Class  of  Medieval  London,1300—1500),密执安大学出版社1962年版,第7—8、10—11页。)。
  16世纪中叶以后,随着手工业生产的发展、进步,尤其是新兴工业的引进,商人的投资规模扩大,如对制糖业的投资。俄罗斯公司的大商人威廉·彻斯特,1544年与其他4个商人合伙,开创了英国的炼糖业(注:威兰:《1555年的莫斯科维商人》(T.S.Willan,The  Muscovy  Merchants  of  1555),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53年版,第87—88页。)。在威廉·切斯特之后,投资于制糖业的商人有乔治·霍尔曼(伦敦杂货商)、费迪南多·波因茨、罗杰·奥菲尔德、托马斯·科德尔和托马斯·米德尔顿,他们或者拥有制糖工场或在他人建立的制糖工场中拥有股份。托马斯·米德尔顿于1592年给糖场投资5961镑16先令10便士,一年里获利297镑17先令5便士。约翰·奥尔登和克里斯托夫(杂货商)是斯蒂芬尼糖场的合伙人,估计他们的糖场和股票价值在1596年约1.4万镑。1615年伦敦有7个由本国人开办的制糖工场,商人仍旧积极投资,投资者人数可观(注:朗:《经商的伦敦高级市政官》(R.G.Lang,“London's  Alderman  in  Business:1600—1625”),《行会会馆杂录》(Guildhall  Miscellany)1971年第3期,第258页。)。制皂业,也是一项新兴工业,托马斯·奥弗曼(皮革商)早在160

0年就投资于制皂业,至少一直维持到1638年,成为伦敦最大的制皂者。他反对威斯敏斯特制皂者公会(成立于1632年)的“准垄断”经营,在他和爱德华·布罗姆菲尔德领导下,于1637成立了伦敦制皂者公会,取代威斯敏斯特的制皂者公会(注:朗:《经商的伦敦高级市政官》,第256页。)。
  再看看采矿与金属冶炼业:16世纪出现过两个公司——“皇家矿业公司”和“矿石冶炼与金属器皿公司”,1568年5月28日从国王那里获得特许状,按合股方式经营。初建时前者有股东57人,其中有25人是商人,占44.6%;后者有77人,商人29人,占38.7%。投资于这两个公司的有利凡特、东印度、法国、爱尔兰、弗吉尼亚等贸易公司的成员(注:拉布:《冒险企业和帝国》,第108页。)。大商人里查德·马丁是矿石冶炼与金属器皿公司中活跃的人物,公司获得特许状前,马丁就投入了150镑,到1596年马丁和他的两个儿子里查德和纳撒尼尔拥有公司1/3的股份。公司两个最大的项目是廷特恩的绳索工场和艾尔沃斯的金属器具工场(battery  work),都以一定的租金承包给了马丁,他所获利润极大,具体数字不清楚,有人说他的利润每年900镑,也有人说是3000镑(注:朗:《经商的伦敦高级市政官》,第257—258页。)。他还拥有一个独立的盐场,每年为他带来至少200镑的收入。其他投资工矿业的商人还有号称“商人之王”的托马斯·格勒善,他在地方创建了造纸、榨油、制铁以及谷物加工工场;斯皮尔曼是伊利莎白女王的珠宝商,培根说他是“一个大牧羊主,又经营木材和矿业,并从事开采锡矿、铁矿,谷物加工”。威洛比是诺丁汉郡商人,投资于煤矿的开采,并制铁、玻璃;约瑟夫·赫尼爵士是一个大商人、金融家,他建立了一个铜矿公司,一个玻璃制造公司,一个爱尔兰皇家渔业公司,一个西北美洲贸易公司(注:李普森:《英国经济史》(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第3卷,伦敦1931年版,第214—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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