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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世纪英国商业资金的投向


);大商人约翰·韦尔德在17世纪前期从父亲(是伦敦服饰用品商公会的成员)那里继承了一笔相当可观的财产,从事工矿企业和农牧业经营。他拥有一批有价值的木材,一个煤矿,两个碾磨机、一个锻炉和一个鼓风炉。为了充分发挥设备的生产潜力,他又花500镑重建锻炉和鼓风炉,开采铁矿(注:明格:《乡绅——统治阶级的兴衰》(G.L  Mingay,The  Gentry-The  Rise  and  Fall  of  a  Ruling  Class),纽约1976年版,第44页。)。
  直到16世纪20年代,英国在工业上仍旧落后于西欧大陆国家,但是从该世纪后期开始,迅速追赶,进入17世纪以后情况颠倒过来了。此种变化与这一时期的商业资金注入工矿企业有很大的关系:英国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商品市场的扩大,新技术、新产品和原料的引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商业资金注入工矿企业,商业资金转化为工业资本,不仅使原有工业进一步发展,而且建立了新的工业部门,确立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从此,英国的工业生产飞速发展。现代经济史学者李普逊说,在资本主义萌芽和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商业起了很大作用,工业资本很大程度上是由商业资金转化而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业是工业之母,或者说工场手工业的母体是商业(注:李普森:《英国经济史》第3卷,第208—209页。)。因此可以说,商业资金是近代工业资本的潜在形式,它的货币形式也总是要在流通中作为资本起作用的。
      三、投资于包税和借贷
  商业资金的一部分还投向包税和借贷。所谓包税就是大商人先从国王那里包买征税权,然后再转手出卖而获利。投资于包税的商人人数不能算多,但都是拥有巨额财富的大商人。弗朗西斯·琼斯是经营国内贸易的商人,他就是一个活跃的包税人。他与另外30多人承包了  1604年的关税。巴纳德·海德也是包税商,他在1治理发愣功年包征丝绸关税,1615年和其他几个包税商被指控“由于欺骗行为”而致富,直到查理一世时,他一直是税务署的一员。此外,大商人詹姆士·科利莫、巴普蒂斯特·希科斯和威廉·赖德也投资于包税(注:朗:《经商的伦敦高级市政官》,第261—262页。)。在1620—1640年间,大约28个商人组成大大小小的包税“辛迪加”,这28人中有10人是东印度公司的理事,11人是利凡特公司的重要商人,2人是冒险商人公司的成员(注:布瑞纳:《商人与革命》,第82页。)。包税商在17世纪20、30年代为陷入危机  (crisis-ridden)的政府提供借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商人们通过放债收取利息,扩大自己的资金。同时当他们在经营不利时也借款来融资,因此许多大商人既借又贷。如艾沙姆家族经商最初的资金,其中来源之一就是借贷。后来的家族成员中的格雷戈里和约翰兄弟二人在发财后都成为有名的放债人,1558年起约翰·艾沙姆陆续向托马斯和马丁·鲍尔斯提供的贷款延续了10年,1559年约翰·艾沙姆向他的弟弟亨利·艾沙姆、内弟亨利·贝拉米、合伙人汉弗莱·拉姆斯登等人提供过贷款(注:拉姆齐:《丝绸商和冒险商人拉姆齐》(G.D.Ramsay,John  Isham,Mercer  and  Merchant  Adventure),达勒姆1962年版,第41—42页。)。16世纪伦敦有许多商人放债,他们把闲置的钱借给别人,收取利息,仅约翰·艾沙姆的债主就有奥特韦·怀尔德、琼·威尔逊、哈曼·范·内佛哈德等人。对于大商人来说借钱给普通人当然能增加他们的财富,更为重要的是大商人向经常陷入危机的王室贷款(给王室的贷款利息为12%),如伦敦著名的大商人约翰·格勒善在1546年曾向王室贷款4万镑(注:伯尔尼:《英国商人》(F.Bourne,English  Merchants),伦敦1886年版,第118页。)。他的哥哥托马斯·格勒善也是王室的债主,据说王室欠他11506镑。1640年王室又向大商人贷款5万镑(虽然这种贷款有一定的强迫性),1641年,他又通过同样的方式从商人那里得到10万镑(注:布瑞纳:《商人与革命》,第80—81页。)。1640年夏,包税“辛迪加”——其中包括利凡特公司商人安东尼·阿布迪、约翰·科德尔和商人冒险家公司的威廉·惠特莫尔——借给王室25万镑。8月王室又与东印度公司的头面人物达成“胡椒贷款”的协议,通过这个协议王室获得至少5万镑的贷款(注:布瑞纳:《商人与革命》,第311页。)。
  商人资金投入包税是商业资金扩大最好、最方便的途径,从事这一行当的只有与王室有密切关系或拥有巨额财富的大商人才能办得到。投入借贷为想经商或扩大商业规模的人提供了最初的资金或追加了商业资本。对

王室贷款的意义是有求于商人的王室在推行内外政策时,不得不考虑商人的要求,最主要的是为商人提供保护,授予他们贸易垄断权,如1581年,伊丽莎白女王批准以哈伯内为首的一批伦敦商人垄断同土耳其的贸易,期限是7年。这种垄断权的取得是以连续6年每年向政府缴纳500镑关税为条件的。1592年,伊丽莎白女王批准利凡特公司与土耳其公司合并,为其颁发为期12年的特许状,允许公司垄断同威尼斯、土耳其的贸易。16、17世纪商人与国王政府互相支持,商人的目的是求富,国王的目的是求强,因此双方互惠互利:国王能够并且实际上已经为商人创造了经济特权,商人为王室提供贷款等经济和政治上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人投资于借贷和包税一方面扩大了自己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也为自己政治势力的扩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买田置地
  现代学者瑟拉普为我们提供了15世纪伦敦商人购置地产的情况。她说,当时事业成功、在社会上有地位和影响的商人死时,财产中的1/3至1/2,或者更多是地产(注:瑟拉普:《中世纪伦敦的商人阶级》,第127页。)。她又说,15世纪的商人对农村中凡是能够取得收入的产业包括耕地、牧场、园林、码头、磨坊等都感兴趣。在年景好时,土地收益比经商所得低不了多少(注:瑟拉普:《中世纪伦敦的商人阶级》,第122—128页。)。正是基于这种情况,赫克斯特教授在1961年发表的《都铎时期英国中等阶级兴起的“神话”》中提出,商人在城里发财后到乡村买田置地,获得贵族头衔,贵族化了。但这一观点遭到了威兰教授和朗教授的反驳。他们指出,没人会否认有的商人在发家致富后买田置地,跻身于贵族行列,但这类商人的人数,和所占比例有可能被夸大,一概而论不符合实际。威兰教授考察了16世纪中叶俄罗斯公司商人的基本情况,在他开列的194个股东名单中,只对其中的150人作了较为具体的介绍,得知43人(约占1/3)死时在乡村留下了地产。朗教授对詹姆士一世统治时期伦敦财产基本在万镑以上的(仅7人在万镑以下)140个商人作了调查,在能够推算出其地产情况的96个大商人中:26人(约占1/4)在乡下没有庄园;20个人每人有1个庄园;9个人每人有2个庄园;10个人每人有3个庄园;13个人每人有4个庄园;4个人每人有5个庄园;15个人有7个或更多的庄园(注:朗:《詹姆士一世时期伦敦商人的社会出身和抱负》(R.G.Lang,“Social  Origins  and  Social  Aspirations  of  Jacobean  London  Merchants”),《经济史评论》(Economic  History  Review,2nd  Series)1974年第1期,第41页。)。这是大商人的情况。可以推测,中小商人到乡间购置地产的,极有可能人数不多。由此可见,在16、17世纪这个重商时代,伦敦商人以其经商所得到农村买田置地的情况已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时到农村购置地产已不是一种普遍现象。也就是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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