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采购的国际化进程及对我国的借鉴
府采购的招标程序做了重大修改,允许外国企业实体参与日本国内企业合作投标阶段,直接进入日本市场参加竞争。与此同时,加大了日本商业习惯、规则与国际惯例统一的步伐,至少在表现上实行了彻底的开放政策。近年来日美签订的半导体协议、超级计算机协议及宇宙开发相关协议都是在这方面做出的必要举措。从而使得美国的大企业进入日本的速度加快,分得了日本政府采购市场中的一杯羹。
美国还积极推进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北美自由贸易区的首要目标是取消三国之间的关税。1992年,墨西哥对美国进口的平均加权关税为10%,美国对墨西哥为3%。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前,加拿大对从美国进口商品的平均关税为7.4%、美国对加为3.7%。NAFTA规定各国的关税应当有计划地逐步取消,关税取消的时间表分四种类别,即:立即、5年之内、10年之内和一些例外产品在15年之内取消。由于美、加均为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成员,而墨西哥尚未加入协议。NAFTA的谈判重点是为了使墨西哥向美加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按NAFTA规定,三国特定的联邦政府部门或机构、联邦政府企业的采购均包括在协定中,协定规定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超过5000美元的商品采购、多于650万美元的建筑服务采购要向成员开放。联邦政府企业采购对成员开放的标准是,高于2.5亿美元的商品和服务采购及高于800万美元建筑服务采购。墨西歌允许有10年的过渡期,之后要开放所有的联邦采购市场,限额为15亿美元。
此外,美国还积极推动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国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APEC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有一整套较完善的政府采购立法、程序和体系,自身经济是的开放,国内产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同时又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国,积累了丰富的政府采购经验,在APEC政府采购谈判中强调开放政府采购对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美国在APEC政府采购领域谈判中尤为积极,竭力促成签署一项具有透明度、开放性和正当程序的关于政府采购的临时性协定,谋求建立一种全新的APEC成员经济体间提供非歧视性的竞争性投标机会的多边机制,以便让更多的美国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通过公开、透明的投标竞争进入别国政府采购市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且美国在APEC政府采购谈判中,竭力鼓励APEC其他成员经济体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成为其成员或观察员,并将此作为推进APEC政府采购领域实现自由化的谈判手段。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促进,在1994年APEC各国领导人会议上,各国同意在2010年前,将APEC建设成贸易和投资自由区,对于比较落后的成员,市场开放可以推迟到2020年。一年以后,在俄萨卡行动纲领中,将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列入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目标之一。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并不是自由地向所有国家的供应商开放。《美国贸易法案》规定,不允许美国政府部门向没有和WTO、GPA组织签署协定的国家采购商品和劳务。尽管美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国,但美国在政府采购中仍高度重视保护本国工业,如《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物资采购和公共建设项目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目前,《购买美国产品法》对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签字国的限制虽已大大减少,但对未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仍然适用。
四、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借鉴作用
1.要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做好配套改革
美国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起步早,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既能维持政府机构日常办公所需,又能很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对许多高新技术产业起了推动作用,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在此基础上,美国才逐步适应国际形式,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我国的现代政府采购刚开始推行,但立即面临开放市场的压力,所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非常迫切。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其他方方面面改革的配套进行。我们应意识到,我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的前提下开始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政府采购主体之一的微观基础——企业没有真正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硬约束机制;政府采购实体和采购主管部门的职能还没有彻底转变,还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要;各种市场主体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不对等,使各类主体难以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而且各类市场竞争主体的市场机会不均等,不平等的竞争必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从而会使政府采购政策的公平竞争的机制失灵。作为政府采购客体的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的信号机制不灵敏,而且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这都成为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的极大障碍。
2.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要采取渐进的策略
美国的政府采购对外开放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开放的速度主要取决于国内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通常要遵循对等的原则,所以渐进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时间上渐进;二是开放的地区渐进;三是开放的产业渐进。时间上渐进是指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经过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主要体现为逐步签订和加入一些多边和双边协议。开放的地区渐进是指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是区别对待的,一般按对等的原则进行,美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对许多国家是封闭的。开放的产业渐进是指通常各国开放的都是较具有竞争力的部门,对国内幼稚产业一般不开放,用政府采购来扶持这些幼稚产业的发展。为了避免对国内供应商的过大冲击,我国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方面要对开放的时间和产业顺序谨慎研究,采取渐进的策略逐步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
世界市场是统一的,如果我国不开放国内采购市场,人家也不会对我们开放,我国企业将失去国外庞大的采购市场。那么,中国企业将失去国际上的竞争优势,而且外贸出口结构也难以调整。因此,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是必然趋势,但市场的开放一定要讲究渐进性和次序性。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是在本国或本地区完全成为外向型经济国家后才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美国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后,依然在电信等某些领域不对国外供应商开放。所以我国必须加强研究,依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各行业的发展水平和产业政策的需要,确定市场开放的范围和层次。先
3.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和引导作用
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中,美国政府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一方面帮助本国供应商、尤其是高科技的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另一方面又积极扶持国内幼稚产业,增强它们的竞争力。在制定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策略上,政府也是主要的推动者。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离不开政府对供应商的帮助扶持,既要增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又要保护好国内的幼稚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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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还积极推进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北美自由贸易区的首要目标是取消三国之间的关税。1992年,墨西哥对美国进口的平均加权关税为10%,美国对墨西哥为3%。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前,加拿大对从美国进口商品的平均关税为7.4%、美国对加为3.7%。NAFTA规定各国的关税应当有计划地逐步取消,关税取消的时间表分四种类别,即:立即、5年之内、10年之内和一些例外产品在15年之内取消。由于美、加均为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成员,而墨西哥尚未加入协议。NAFTA的谈判重点是为了使墨西哥向美加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按NAFTA规定,三国特定的联邦政府部门或机构、联邦政府企业的采购均包括在协定中,协定规定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超过5000美元的商品采购、多于650万美元的建筑服务采购要向成员开放。联邦政府企业采购对成员开放的标准是,高于2.5亿美元的商品和服务采购及高于800万美元建筑服务采购。墨西歌允许有10年的过渡期,之后要开放所有的联邦采购市场,限额为15亿美元。
此外,美国还积极推动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国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APEC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有一整套较完善的政府采购立法、程序和体系,自身经济是的开放,国内产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同时又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国,积累了丰富的政府采购经验,在APEC政府采购谈判中强调开放政府采购对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美国在APEC政府采购领域谈判中尤为积极,竭力促成签署一项具有透明度、开放性和正当程序的关于政府采购的临时性协定,谋求建立一种全新的APEC成员经济体间提供非歧视性的竞争性投标机会的多边机制,以便让更多的美国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通过公开、透明的投标竞争进入别国政府采购市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且美国在APEC政府采购谈判中,竭力鼓励APEC其他成员经济体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成为其成员或观察员,并将此作为推进APEC政府采购领域实现自由化的谈判手段。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促进,在1994年APEC各国领导人会议上,各国同意在2010年前,将APEC建设成贸易和投资自由区,对于比较落后的成员,市场开放可以推迟到2020年。一年以后,在俄萨卡行动纲领中,将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列入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目标之一。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并不是自由地向所有国家的供应商开放。《美国贸易法案》规定,不允许美国政府部门向没有和WTO、GPA组织签署协定的国家采购商品和劳务。尽管美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国,但美国在政府采购中仍高度重视保护本国工业,如《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物资采购和公共建设项目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目前,《购买美国产品法》对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签字国的限制虽已大大减少,但对未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仍然适用。
四、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借鉴作用
1.要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做好配套改革
美国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起步早,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既能维持政府机构日常办公所需,又能很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对许多高新技术产业起了推动作用,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在此基础上,美国才逐步适应国际形式,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我国的现代政府采购刚开始推行,但立即面临开放市场的压力,所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非常迫切。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其他方方面面改革的配套进行。我们应意识到,我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的前提下开始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政府采购主体之一的微观基础——企业没有真正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硬约束机制;政府采购实体和采购主管部门的职能还没有彻底转变,还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要;各种市场主体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不对等,使各类主体难以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而且各类市场竞争主体的市场机会不均等,不平等的竞争必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从而会使政府采购政策的公平竞争的机制失灵。作为政府采购客体的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的信号机制不灵敏,而且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这都成为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的极大障碍。
2.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要采取渐进的策略
美国的政府采购对外开放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开放的速度主要取决于国内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通常要遵循对等的原则,所以渐进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时间上渐进;二是开放的地区渐进;三是开放的产业渐进。时间上渐进是指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经过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主要体现为逐步签订和加入一些多边和双边协议。开放的地区渐进是指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是区别对待的,一般按对等的原则进行,美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对许多国家是封闭的。开放的产业渐进是指通常各国开放的都是较具有竞争力的部门,对国内幼稚产业一般不开放,用政府采购来扶持这些幼稚产业的发展。为了避免对国内供应商的过大冲击,我国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方面要对开放的时间和产业顺序谨慎研究,采取渐进的策略逐步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
世界市场是统一的,如果我国不开放国内采购市场,人家也不会对我们开放,我国企业将失去国外庞大的采购市场。那么,中国企业将失去国际上的竞争优势,而且外贸出口结构也难以调整。因此,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是必然趋势,但市场的开放一定要讲究渐进性和次序性。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是在本国或本地区完全成为外向型经济国家后才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美国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后,依然在电信等某些领域不对国外供应商开放。所以我国必须加强研究,依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各行业的发展水平和产业政策的需要,确定市场开放的范围和层次。先
对外开放有一定竞争优势,能与跨国公司相抗衡并能抵抗外资入侵的行业,如计算机硬件、办公设备、纺织等,后开放竞争力较弱的行业,如邮电、电信、金融保险等服务业。
3.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和引导作用
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中,美国政府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一方面帮助本国供应商、尤其是高科技的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另一方面又积极扶持国内幼稚产业,增强它们的竞争力。在制定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策略上,政府也是主要的推动者。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离不开政府对供应商的帮助扶持,既要增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又要保护好国内的幼稚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