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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技术产业免税期政策的投资激励效应


术产业作为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产业,更多需要的是长期投资。遗憾的是,正如明兹和T.齐普罗斯指出的,免税期并不鼓励投资者承担长期投资风险。
  2)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免税期政策面对的对象是新办的开发区企业,而不是新增的投资,所以,准确地说,这种政策实际是在激励组建新公司而不是追加投资。
  3)相关联的非免税期公司的存在,使企业的税收套利机会增多,如果没有对企业关联交易的严格控制和其他严格的相关规定,企业纳税人自然就会将其他公司的税转移到免税期企业,而将费用扣除更多地转移到非免税期公司,这无疑是对税基的严重侵蚀;尽管十年的经营期限一定程度限制了企业以关闭、重开另一个企业延长免税期的税收套利行为,然而这也是一个双刃的规定,它实际对承担了风险失败的高技术企业进行了税收歧视。
  4)免税期政策使政府放弃了更多的收入。免税期内,不但资本投资所得是免税的,其他要素所得同样是免税的,政府实际提供了一种全面的投资激励。
  与免税期政策相比,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投资税收宽减等似乎可以提供更好的激励,一个直观理由是这些选择性的税收激励措施面对新增投资,企业只有增加投资才能享受这些优惠措施,而不象免税期,一旦企业没有税前利润就没有了任何激励;选择性税收激励不仅能对投资提供有力的激励,而且在政府收入的损失上,也要比免税期政策少,原因同样在于其是专门针对投资的,其他要素如劳动等提供的利润并不享受优惠待遇,因为选择性激励措施更好的成本效益比,许多研究者更偏好投资抵免等选择性的投资激励而不是免税期等普遍的投资激励措施。
  收稿日期:2002-04-3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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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技术产业免税期政策的投资激励效应(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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