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市场有争议的几个问题
的基础上,这种套利实质上就是投机。即使是赌博者,他也至少对信息做了简单的决断,如果决断是对的,也应该得到报偿。其实,这种纯粹的赌博者是很少的,他下一次就会思考为什么会押对,就会开始分析信息了。投机对于分散风险也十分重要,所以市场上出现了专业投机的投资机构,如对冲基金等,他们是风险接受者。但重要的是,这些风险接受者往往是富裕阶层和专业人员,而且建立在市场专门化的基础上,所以风险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正因为如此,普通股票市场等基础市场上的风险反而更小了。
所以,投机甚至赌博都并不可怕。那么可怕的是什么呢?所谓投机,是从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所带来的价格波动中获得利益,但如果信息不完全的话,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完全的,价格波动对每个人的机会是一样的、公平的;如果信息不对称的话,政府就应该管制内幕交易。如果有人故意造成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故意进行信息误导,使价格波动并从中牟利而无法被管制,这就非常可怕了。这已经超出了投机的范围,我们可以将其称为“设机”。所谓“设机”其实就是价格操纵,我国的庄家就是“设机者”。我们厌恶投机,其实质是厌恶由“设机”而导致的“频繁短炒”,因为庄家的“设机”使小户投资者焦躁不安、无所适从、朝买夕卖。
因此,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并不一定就是庄家,甚至高比例持股者也不一定是庄家(尽管我国证券市场上大户做庄的比例较高)。庄家的概念虽然比较含混,但一般是指那些通过信息误导等方式来操纵价格的高比例持股者。由于庄家的要害是“设机”,所以我们需要打击的是“设机”行为而不是投机行为,更不是笼统地打击大户、打击机构投资者。
事实上,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无论在一级市场还是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发现中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有机构投资者的市场中,一级市场的发行价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价都更接近真实价格,一般个人投资者成为机构投资者定价的追随者。在国际上,由于共同基金的兴起,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主导者,因而不依赖证券交易所的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量越来越巨大,这也是美国私募证券能够迅猛发展、基本能够避免欺诈的重要原因。
除此之外,机构投资者正在成为积极的战略投资者,我国证券市场上也有一些“长庄”正在转轨成为“设机者”和积极的战略投资者的混合物。在美国,机构投资者曾经联合起来兴起“倒阁”运动,更换所持股企业不称职的经理层。积极的战略投资者除了发现价格、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对象,还会“培养”、“调教”有前途的投资对象,从而从证券升值中获益。重要的是,其持股行为、“培养”和“调教”行为都是重要的信息,都应该披露,这样才能防止“设机”行为。
五、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位置
证券市场有许多重要的功能,如果这些功能不能实现,被埋没甚至被人为地抑制,证券市场就不是健康的。因此,政府并不是要片面地重视融资功能,更不是为了帮助特定企业如国有企业融资从而损害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因为这样将会扭曲经济结构。政府也不是为了促进融资功能而引导证券市场的价格,不应该动不动就“托市”,而应该让市场有效性发挥作用。
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证券市场中没有位置。相反 政府在证券市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就是所谓的监管(REGULATION)。对于证券市场来说,仅仅依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公司章程、中介人担保书、各种和约等)并不能保证效率与公平,格莱泽等人(2001)的研究表明,政府监管比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在此基础上的法庭裁决更重要。
毋容讳言,对证券市场实现有效监管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由于证券市场交易量极大,成交十分迅速,导致对违法行为的查证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被控方的举证责任被提出来了。一些学者认为美国证券法之所以能够有效地实施,关键就在于其被控方的举证责任。其实,美国的证券司法主要还是原告举证,只不过著名的20.4、21A条款是被告举证,而用得最多的10一b5条款还是原告举证。同时,由于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一定程度上兼有行政、立法、司法的一些职能,被称为是“第四分支”,具有很大的权力,而这是在美国政治体制的长期运转中形成的,别的国家未必能也未必要效仿。为了克服查证的困难,各国都在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来监控和记录交易行为,如美国的那斯达克市场就设置了“股票监控自动跟踪系统”(SWAT),任何异常的交易都会被提示,监管部门也可以依法进行询问和调查。
同时,也并不排除政府在适当的时候干预证券市场的价格总体水平。我们已经分析过,证券市场的“热钱”太多、“庞氏骗局”的出现等等,都会使价格水平过高。另外,社会心理的不稳定,也会导致价格异常。当证券市场价格影响到宏观经济走势的时候特别是当影响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的时候,政府就不能袖手旁观了。像美国的联邦贮备委员会就可以通过基准利率的调整来影响股市价格,甚至通过“喊话”来影响股市价格。1998年香港证券市场上惊心动魄的“官鳄大战”更是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干预证券价格的经典之作。
总之,政府是不能缺席的,政府的缺席和政府不恰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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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投机甚至赌博都并不可怕。那么可怕的是什么呢?所谓投机,是从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所带来的价格波动中获得利益,但如果信息不完全的话,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完全的,价格波动对每个人的机会是一样的、公平的;如果信息不对称的话,政府就应该管制内幕交易。如果有人故意造成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故意进行信息误导,使价格波动并从中牟利而无法被管制,这就非常可怕了。这已经超出了投机的范围,我们可以将其称为“设机”。所谓“设机”其实就是价格操纵,我国的庄家就是“设机者”。我们厌恶投机,其实质是厌恶由“设机”而导致的“频繁短炒”,因为庄家的“设机”使小户投资者焦躁不安、无所适从、朝买夕卖。
因此,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并不一定就是庄家,甚至高比例持股者也不一定是庄家(尽管我国证券市场上大户做庄的比例较高)。庄家的概念虽然比较含混,但一般是指那些通过信息误导等方式来操纵价格的高比例持股者。由于庄家的要害是“设机”,所以我们需要打击的是“设机”行为而不是投机行为,更不是笼统地打击大户、打击机构投资者。
事实上,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无论在一级市场还是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发现中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有机构投资者的市场中,一级市场的发行价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价都更接近真实价格,一般个人投资者成为机构投资者定价的追随者。在国际上,由于共同基金的兴起,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主导者,因而不依赖证券交易所的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量越来越巨大,这也是美国私募证券能够迅猛发展、基本能够避免欺诈的重要原因。
除此之外,机构投资者正在成为积极的战略投资者,我国证券市场上也有一些“长庄”正在转轨成为“设机者”和积极的战略投资者的混合物。在美国,机构投资者曾经联合起来兴起“倒阁”运动,更换所持股企业不称职的经理层。积极的战略投资者除了发现价格、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对象,还会“培养”、“调教”有前途的投资对象,从而从证券升值中获益。重要的是,其持股行为、“培养”和“调教”行为都是重要的信息,都应该披露,这样才能防止“设机”行为。
五、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位置
证券市场有许多重要的功能,如果这些功能不能实现,被埋没甚至被人为地抑制,证券市场就不是健康的。因此,政府并不是要片面地重视融资功能,更不是为了帮助特定企业如国有企业融资从而损害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因为这样将会扭曲经济结构。政府也不是为了促进融资功能而引导证券市场的价格,不应该动不动就“托市”,而应该让市场有效性发挥作用。
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证券市场中没有位置。相反 政府在证券市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就是所谓的监管(REGULATION)。对于证券市场来说,仅仅依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公司章程、中介人担保书、各种和约等)并不能保证效率与公平,格莱泽等人(2001)的研究表明,政府监管比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在此基础上的法庭裁决更重要。
毋容讳言,对证券市场实现有效监管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由于证券市场交易量极大,成交十分迅速,导致对违法行为的查证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被控方的举证责任被提出来了。一些学者认为美国证券法之所以能够有效地实施,关键就在于其被控方的举证责任。其实,美国的证券司法主要还是原告举证,只不过著名的20.4、21A条款是被告举证,而用得最多的10一b5条款还是原告举证。同时,由于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一定程度上兼有行政、立法、司法的一些职能,被称为是“第四分支”,具有很大的权力,而这是在美国政治体制的长期运转中形成的,别的国家未必能也未必要效仿。为了克服查证的困难,各国都在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来监控和记录交易行为,如美国的那斯达克市场就设置了“股票监控自动跟踪系统”(SWAT),任何异常的交易都会被提示,监管部门也可以依法进行询问和调查。
同时,也并不排除政府在适当的时候干预证券市场的价格总体水平。我们已经分析过,证券市场的“热钱”太多、“庞氏骗局”的出现等等,都会使价格水平过高。另外,社会心理的不稳定,也会导致价格异常。当证券市场价格影响到宏观经济走势的时候特别是当影响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的时候,政府就不能袖手旁观了。像美国的联邦贮备委员会就可以通过基准利率的调整来影响股市价格,甚至通过“喊话”来影响股市价格。1998年香港证券市场上惊心动魄的“官鳄大战”更是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干预证券价格的经典之作。
总之,政府是不能缺席的,政府的缺席和政府不恰当地
影响证券市场一样地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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