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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度保护的准则


 前人成果和本文研究思路
  从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到今天关于经济全球化的讨论中,开放和保护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直交织在一起。实际上,主张开放的经济学家历来都没有排除在必要的场合进行保护。比如,自由贸易理论早期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都赞同,当国际贸易导致严重的国际收支不平衡和影响到国防安全时,政府就应当进行干预。今天,大力鼓吹自由式开放的发达国家比如美国等,在某些他们认为必要的产业领域内实施着相当严格的保护政策。另一方面,主张实行保护政策的经济学家也并非要闭关锁国,而是力图在开放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使早期的贸易保护理论也明显地具有这一特征。
  应当说,开放中不是要不要保护的问题,而是如何进行合理的保护或适度的保护。德国历史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李斯特曾经指出,一国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首要的目标应当是促进本国生产力的发展,不能简单地一味赞成或者反对自由贸易。他把各国的经济发展分为五个历史阶段,认为后进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应当也必须通过征收关税等措施,在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领域中为本国企业创造投资的机会,假以时日来培育本国的生产力,这样最终会让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得到补偿。而当一国进入经济发展的较高阶段之后,自由贸易就会成为最好的政策。这里,保护贸易是向自由贸易转变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
  保护是为了增加自身从开放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但这并不只是局限于发展中国家。目前在西方国家广泛流行的战略贸易政策理论,就主张在国际竞争中政府要积极干预,以增进本国的国民福利。战略贸易政策的基本假定是,由于规模经济等因素所造成的进入壁垒较严,导致国际市场上竞争性厂商的数量相对来说比较少,往往容易形成寡头垄断的格局,使国际市场具有较明显的竞争不完全特征。布兰德和斯宾塞等人构造的简单分析模型是,假设在某个产品市场中只存在两个厂商,这两个厂商处于不同的国家,两者都以第三国为市场并获得外贸的全部利润。此时,政府出手干预能扩大本国出口厂商的产量,把垄断利润从外国厂商那里转移到国内生产者或者政府的手中来。
  经济学理论关于保护问题的讨论,至今为止进展最明显的一个方面是如何合理地选择保护的对象。例如,保护幼稚产业的成长是主张不同的各个经济学派都能接受的一个观点。当然,现实生活中对如何界定和如何实施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仍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论。从经济理论发展的过程来看,巴施塔布乐、肯普和小岛清等人提出的贸易保护对象的选择标准,仍然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穆勒·巴施塔布乐等人首先提出的标准是,受政府保护的产业应当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即不经保护也能够发展起来的产业才有保护的价值,同时,保护某个产业将来可能获得的利益,应当超过现在进行保护所需要付出的代价。肯普则进一步提出,是否保护某个产业,应当从外部经济效应的角度来考虑,即当某种新兴产业在技术、管理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具有外部示范效应时,政府就应通过保护来降低先行企业的成本和风险。日本经济学家小岛清则从资源禀赋的角度出发,提出政府应当保护的是本国具有潜在的生产资源并且能形成动态比较优势的产业。
  整体上来判断,经济学理论在保护问题上的讨论仍然缺乏明确的定量标准。比如,假使有一种产业符合肯普等人提出的标准,即本身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在一国的发展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该国具有潜在的资源能在该产业中形成比较优势,那么,政府应当提供多大程度的保护呢?保护不足达不到预期的目标,保护过度则会使保护对象拒绝成长,多数场合保护政策的失败恰恰是由于保护程度的不合理,尤其是过度保护的弊端非常之明显和非常之普遍。本文的研究试图来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假定保护是必要的前提,集中讨论什么样的保护才是适度的。在判断保护的必要性时,仍然沿用前人提出的原理,比如保护尊重产业的成长等。第二,当今的开放是广泛的,本文分别从对外贸易、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和金融开放等方面提出来适度保护的标准。
  就理论上的标准而言,所谓适度保护,是指在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政府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让本国产业既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同时又面对充分的外部竞争压力。如果开放让本国的产业失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开放本身就失去了价值,也是难以为继的。开放过程中不让本国产业充分感受到来自外部的竞争压力,本国的产业就很难从根本上提高效率,形成国际竞争力,也就是还没有真正有效地对外开放。简单地讲,适度保护就应当是本国产业能公平地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考虑,我认为这一点是可以量化,可以操作的,适度保护的定量标准就根据这一思路来确定。
    适度保护关税的设定
  一个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本国产业发展所面临的冲击往往首先会是来自于国际贸易即进口商品的竞争。因此,关税也就成为历史上使用最早和最广泛的保护措施之一。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政府就为本国的相关产业在国内市场上提供了较大的空间,进而诱导生产资源流入受保护的产业。当一个国家的产业发展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时,如果完全放弃关税保护,实行自由贸易,本国的相关产业可能被外部竞争者彻底地打垮,也就谈不上把相关的产业培育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进而可能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还没有一个国家彻底放弃关税保护的手段,尽管目的各不相同。
  后进国家所面对的客观现实是,它必须通过关税保护来促进本国战略产业的成长。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所拥有的比较优势,通常都集中在劳动或资源密集型的产业领域,基本上都是成熟的传统的产业。而在关系到产业结构升级和长期经济增长的新兴产业领域内,发展中国家则通常缺乏比较优势。由于在科学技术水平、资金积累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发展中国家在制造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时成本高,效率低,在一定的时期内难以与从发达国家进口的产品进行竞争。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保护关税,直接的效应是提高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从而为本国相关产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较大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保护关税在吸引资源流入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避免形成资源使用效率低下的局面。当保护关税导致一国企业生产受保护的产品能获得超高的利润时,不仅受到保护的产业会失去降低成本的动力,也会使其他产业面临不平等的竞争。
  适度的保护关税,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考虑,就是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国内外相关产业的成本差异来确定一个适当的保护税率。具体地讲,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成本高低是决定企业生存空间与竞争能力的主要因素。国际贸易使国内外的企业面对事实上不平等的竞争,此时政府征收相应的保护关税,抵消国外企业在成本方面事前享有的竞争优势,从而就为本国企业在成本相等的条件下展开竞争奠定基础。这样做实际上是创造平等参与国际竞争的条件,并不违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事实上,今天发达国家对纺织品等劳动力密集型产品所征收的关税大大高于其他商品,自由贸易在很多方面仍然没有实现。发展中国家征收适度的保护关税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是正当的。
  适度的保护关税生产率可用下列公式来表示:
  附图
  这里,C[,h]代表应受保护的产业国内企业的平均生产成本,C[,f]代表国外与受保护产业直接竞争的同类产业中企业的平均生产成本,t[*]代表适度保护关税的税率,其取值范围应大于或等于零

。公式的经济含义是,政府征收适度的保护关税t[*]之后,本国企业就能在成本相同的条件下与外国厂商展开竞争,同时外国厂商也没有因此而遭受到不合理的歧视。在一定的时点上,国内外厂商的平均生产成本差距越大,所应当征收的关税税率就应当相对地提高,反之就相应降低进口税率。
  换一个角度来考虑,确定适度保护关税的税率,标准也就是让国内相关产业的企业平均能获得与国外竞争对手大体相同的市场利润。一方面,适度的市场利润将诱导国内的生产资源流向需要保护和发展的产业领域;另一方面,将利润限定在一定的幅度内,就有可能避免国内的相关企业躺在政府的保护伞下过日子,推动其不断地降低成本。后者也应当是设立适度保护关税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现实生活中,后进国家在使用关税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时,往往把税率定得偏高,以至于在受保护的产业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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