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行政管理 >> 中国政治论文 >> 正文

因特网引发的社会问题探要


  因特网(Internet)在全球的迅速扩展与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热潮在全球的掀起,是世纪之交发生新的信息技术革命的最重要标志。因特网从开始建网发展到今天的国际互联网,始终保留一些基本的特征,体现出当今时代人类文化(科技文化和人文文化)精神:一是因特网的建立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让比特的存储、传输和应用不受地域、国界等限制,采用开放性结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这充分体现科学的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和公有主义(communism)传统,使其具有开放性、普遍性(全球性)和公有性特点。二是因特网建立的核心技术思想是把网络设计成具有分散式的体系结构,没有传统中央集权控制,具有反集权的分散性。尼葛洛庞帝指出:“因为正是这种分散式体系结构令互联网能像今天这样三头六臂。无论是通过法律还是炸弹,政客都没有办法控制这个网络”。[1](P274)同时,因特网的一个核心技术思想,是使网络成为一个自主的和自动调节的互联网,它允许使用不同存储技术、不同操作系统的计算机互联,它采用传输控制协议和网际互联协议(TCP/IP)实现不同网络互联的标准,成功地解决了不同硬件平台、不同网络产品和不同操作系统的兼容性问题。因此,因特网具有很好的兼容性和独立自主性。三是因特网还为人与人之间自由、平等交流、实现“交流的民主化”提供合适的环境。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这种网络环境赋予个人更多的权利,它鼓励和刺激人们去参与想象和革新。”“在Internet网上不存在歧视,人们不可能依据你的长相和肤色做判断。Internet网不管你是一个500家大公司的总裁,还是一个农民,它都平等地对待每个人的意见,决定谁愿意听你说话的是你所说的内容有多大价值,而不是你说的主题。”[2]
  因特网本身所具有的基本特性,如打破地域国家界限的普遍性、共享信息资源的公有性、人际交流的平等性和民主性、结构的开放性、兼容性、分散性和独立自主性等,可以说是现时代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在技术上的表征,是现实社会文化在计算机通讯网上的映射(mapping)。产生于美国这一特定人文环境的因特网,由于其技术上的内在特质,的确是为一种更具开放性、自主性、多元性和全民性的、真正合乎人性、人人都得到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但是也正是由于因特网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和当今的人文社会环境,使得建立在这一技术基础之上的、正在形成的“网络社会”引发出一系列矛盾和冲突,提出了一系列人文、社会问题。只有从认识上、技术上、道德法律建设上正确、妥善地解决所提出的种种人文、社会问题,克服这些矛盾和冲突,才能使正处于形成中的“网络社会”和“网络文化”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维护网络安全与坚持网络的“自由开放”
  因特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自由和开放性与全民性,它发展到今天,已吸引了上亿人在网上相互交流、共享信息。它的用途也从军事、科研、教育发展到商业、金融等各个方面。今天,大量重要的数字化的信息在公用的因特网上传送,许多存储着重要信息的计算机系统也连接到了因特网上。但是随之而来的,因特网也吸引了一些窃贼、恐怖分子、色情分子、黑客等不法分子,从事种种危害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防止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保护网络的安全问题是“对全世界的所有执政者提出挑战”。[3](P6)
  在网络社会中,人为地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实施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可以说是形形色色。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具有高智能高技术、涉及面广、蔓延迅速、危害巨大、隐蔽性强、动机和目的复杂多样等特点。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美国由于计算机及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超过100亿美元,法国约为100亿法郎。在硅谷,计算机犯罪正以每年400%的速度上升,能破获的,只10%。据报道,新千年伊始,在2000年2月第2周,黑客持续三天袭击了美国雅虎、电子港湾、亚马逊、微软网络等八家大型因特网站,造成短暂瘫痪,据估计,仅是黑客这一大规模攻击行动所造成美国信息产业的经济损失大约12亿美元。美国思科系统公司副总裁索尔维克在2000年2月15日由克林顿召开的网络安全会议上说,黑客袭击事件并不意味着我们面临着严峻的危机,但美国30%的经济增长由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带动,电子商务创造的产值到2003年将达到1.5万亿美元。因此,现在为“数字经济”提供坚实和安全的基石,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这说明,如何防范黑客入侵和攻击,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予以关注的重大问题。
  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时首先要注意的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维护网络安全与坚持网络的“自由开放”特色的关系。尼尔·巴雷特在《数字化犯罪》一书中指出:“对于黑客的防护仍是一个困难重重的工作,尤其是因为系统操作员处于一个进退两难的位置,他们既要把自己的系统向自己的用户敞开大门,同时又要防止侵入行为发生。如果系统的防卫措施太严格,系统就会变得太笨重而不便于使用,这样的系统设计本身就有问题。如果防卫措施太松或管理不善,就会给黑客造成可乘之机。”[3](P61)这里所说的就是网络的开放性和网络安全的矛盾,指出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时决不要使网络封闭起来,要继续坚持开放性原则。有些人在谈到网络安全时,想到的就是将网络封闭起来,对进入“网络社会”中来的“公民”严加控管。但是如果没有了开放,没有了自由,因特网也就不可能存在了,因特网建立时提出的“资源共享”的宗旨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而且,持上述想法的人应该知道,因特网的技术结构本身就是一种“分散式体系结构”,这种结构使得人们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恐怕都难于将这一网络完全控制起来。克林顿在谈到加强世界互联网安全、防范黑客袭击时说,他希望互联网能继续保持“开放和自由”的特色。我认为这是正确的,而且也是十分重要的。
  解决网络安全问题需要从技术、法律、道德诸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从技术手段方面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研究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方面,各国都十分重视开发提高计算机网络安全性的技术,具体包括防止非法存取的技术、查明黑客来路的跟踪系统、计算机病毒的检测和消除技术以及数据密码技术等。但是网络犯罪等危害安全问题并不纯粹是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还必须从法律、道德等方面进行治理。
  网络立法是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手段。法律作为道德规范的基准,使得大部分人可以在此道德规范内进行活动。由于在网络社会环境下,危害和破坏网络安全的犯罪活动具有高技术、高智能、跨国跨地区、隐蔽性强、动机和目的复杂多样以及危害性大等特点,带来了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种种矛盾,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遇过的问题,需要认真解决。可以区分三种情况:一是一套已经存在而制定完善,原与计算机犯罪无关但不需作任何修改便可以应用于信息时代犯罪的法律。例如偷窃内存芯片等有形物品,利有假冒、伪造、仿造的手段进行诈骗等,原有的法律仍然是适用的。就偷窃来说,非法手段取得别人的信息,算不算偷窃呢?根据原有法律对偷窃的定义恐怕就不适用了,因为信息是无形的,而且并没有永远剥夺原来正当拥有者所拥有的信息。二是将现有法律加以适当延伸,如通过增加特别条款、修正案或依法官判决案例法加以扩展,再应用于信息时

代的环境下。例如,关于计算机网上制作、传播儿童色情图片的犯罪行为,在英国1987年制订的《儿童保护法》中把拍摄或准许他人拍摄下流的儿童图片视为犯罪,而且视发行、出版这种图片或有发行目的的行为为犯罪行为。这条法规似乎并不适用于为了个人使用目的而拥有图片的情况。1988年在这些法律基础上制定的《犯罪制裁法案》则明确规定拥有下流的儿童图片的行为是非法行为,而且包括了所有在因特网或电子公告栏上存储、检索、发行或制作下流儿童图片的非法行为,被起诉人包括制作人、收件人以及助长存储或传播的因特网服务商或电子公告栏操作员。三是针对原有法律未能全面概括的、在计算机网络时代所特有的高技术犯罪,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比较突出的例子是有关反黑客法律的制定问题。黑客是英文"hacker"的译音,曾一度被人用作描述计算机狂的代名词,“黑客活动包括进入计算

《因特网引发的社会问题探要》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0759.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中国政治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