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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所得税制中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探析


的影响。由于我国在税制安排中没有系统地消除双重课税的方法,因此投资者不得不面对所得的双重课征。尽管按税种分析,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股息红利所得税的税率并不高,但重复课征之后,投资者实际的总税负是:33%+(1-33%)×20%=46.4%。客观地说,这样的税负率相当高,非常不利于刺激投资者的投资意愿。
  其次是对投资方向的影响。由于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覆盖范围仅是公司部门,因此双重课税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向公司部门的投资,于是就产生了投资在公司部门和非公司部门分配的扭曲。非公司部门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国税法中个体和私营企业的所得税是归在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和私营所得项下,按5%-35%的累进税率一次课征,不存在重复课税。因此,对于企业主和投资者而言,将个体私营企业上升为公司制企业在税收上是不合算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成长和扩大。
  再次是对投资方式的影响。由于重复课税对于不同方式的投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必然会对投资者投资方式的选择产生作用。就我国的情况看,税收作用在投资工具上,会使投资者偏向于房地产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减少直接投资;金融资产中又会偏向于债券类投资而非股权类投资。因为按照税法,个人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直接投资,重复课税的程度最严重,而且难以避免;而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尽管也存在重复课税,但可以利用税收上对股票转让的优惠节税;以债券方式投资,则不存在双重课税;若投资于房地产,由于我国各项政策中对个人投资房地产的诸多优惠,比如营业税的免除、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所得中的成本费用扣除等,实际上房地产投资的总税收负担偏低,在税收上是最有利的。
    2.对企业投融资决策的影响
  首先,经济性重复课税直接影响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会促使企业少分配股利,多进行利润留存。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对保留利润没有采取任何税收措施,因此保留利润不用再次被课税,而分配股利则要被重复课征,股东如果能通过资本利得的收益弥补不分配利润的损失,并且这种利得能享受优惠,那么无论企业或是股东,不分配利润政策都是符合收益最大化原则的。企业少分配或不分配股利,尤其是拥有大量资金的盈利企业这样做,会使得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结构发生变化,流动性下降,配置资源的效率下降,出现大企业拥有大量闲置资金、而许多中小企业却无米下炊的情况。而且以资本利得收益弥补利润不分配的效果还要受到资本市场的影响,一旦资本市场本身不景气,投资者原本应得的股息收入不但无法实现,还得承受资本利得性损失,结果是市场上可投资资金大幅减少,进而引起投资和消费明显下降。
  其次,重复课税还会影响企业的融资决策。我国将股息和利息归为一类,同样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当股东和公司债券持有者按相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时,会鼓励公司以举债方式筹措财源,而不以股份方式融资。也就是说,我国所得税制是鼓励企业负债经营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并且由于税制影响的广泛性,可能成为金融体系系统风险扩大的原因之一。
  最后,所得重复课税的经济影响还体现在对企业再投资的影响。即使企业以留存利润的方式避免了所得税直接的双重课税,也仍然存在着被双重课征的潜在可能。这是因为我国税法中的所得概念包括了资本利得。如果留存利润形成的资本增值一旦以投资收益或转增资本的方式实现,依然难逃被重复课税;但这部分利润如果仅仅是留在企业内部作为自用资金,却可避免再次课征。因此,投资者尤其是企业运用留存利润,只能是不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和转增资本,或者将已经获得的资本增值不实现,形成“资本锁入”效应。所以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公报中,“不分配不转增”和高盈余公积、高未分配利润项共存成为普遍的现象。很明显,这对投资者、企业和国家都不利,投资者的收益不能实现,企业的资本不能扩张,国家的税收也无法获得。
    四、解决我国所得税制中经济性重复课税的对策建议
  逐步缓解直至消除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减小所得课税对投融资决策行为的扭曲,不仅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缓解国内通货紧缩,而且有利于投资者和企业投融资决策的理性化,推动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同时,对于税收本身而言,也有利于减少企业避税、偷税的诱因,使税收收入可持续增长。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来看,消除经济性重复课税也符合全球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因此,无论是出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制完善的考虑,还是出于加入WTO后参与国际竞争的压力,抑或是出于运用积极财政税收政策拉动经济增长的要求,我们都必须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所得税中的重复课税问题。
    1.我国解决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的背景和基本思路
  在设计解决所得重复课税的政策措施前,首先必须审视当前所得税调整或改革所处的背景和环境。从宏观经济环境看,目前我国处于通货紧缩的状态,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不足,经济增长压力很大,因此有必要将现行的紧缩性税制逐步向中性、甚至扩张性税制转化。从当前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来看,公平、效率、中性和简化是税制改革的方向,尤其是所得税制的改革,更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性税制改革的核心。我国自1994年税改之后建立起来的现行税制,至今已经进入运行相对稳定有效的时期,尽管存在着不少问题,但要进行全面的激进改革,面临的风险太大,而逐步调整可能更为可行。
  因此,我们认为在解决所得的经济性双重课税方面应有一个整体思路为指导:立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还很不完善的国情,借鉴国外在消除双重课税方面的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所得税制,逐步缓解直至消除所得的双重课税,以减少所得课税对资源配置的扭曲,促进国内投资和消费的增长,推进税制的完善以及税收结构的调整。
    2.可供选择的方案
  目前有关消除所得双重课税的方案主要有三种:
  方案一:推行归属抵免制。即企业按一定规则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到分配的股息中,在股东就其股息所得纳税时,可以用归属到的税收抵扣额抵免应纳所得税。其优点在于一步到位,但缺点是调整范围大,不仅同时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改动,而且就

我国现在的征管条件来看,实际征管的成本较高。
  方案二:推行免税制或减除法。免税制是指在个人所得税环节对股息所得免税。而减除法是指在企业所得税环节将用于支付股利的部分从税前利润中减除。这一方案的优点在于只需要调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中的一个,相对来说影响较小,容易实行,消除双重课税的效果也不差,缺点在于政府放弃的税收利益太多。
  方案三:推行双率制,即对企业的已分配利润适用较低税率,而对保留利润课以较高税率的办法。其优点在于只需调整企业所得税,变动较小,实行容易,而且政府不会一下放弃过多的税收利益,比较容易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在政治程序上也比较便利,但是该制度只能适度缓和而不能消除重复课税,对于再投资的问题也解决不好,原来实行双率制的国家(如德国、日本)都已转型,因此它更适合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
    3.改革建议
  在上述三种方案中,出于现实的考虑,我们更倾向于第三种方案。其原因在前面的基本思路中已经阐明:调整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包括已经形成的制度传统以及实际的征管水平;调整过程中必须保持税制运行和税收收入的大致稳定;改革必须有一定的前瞻性,能与国际惯例接轨;改革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推行,避免一蹴而就的高风险。
  综合以上分析,双率制的方案虽然并非最理想,但却是现实可行的,因为免税方案需要政府的承诺,而要放弃如此大的税收利益,几乎不可能。归属抵免方案过于理想,变动太大。相比之下,双率方案虽然也面临不少问题,但可以绕过一些关键性的障碍,如税收收入的下降、征管水平的约束、相关税制的兼容等。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双率制作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模式,并与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综合混合制相协调,在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实行所得的归属制。
【参考文献】
  [1] [英]桑福德主编,杨灿明译.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第三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公司所得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3]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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