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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民主权及其实现


个人所有权的体现。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劳动者将分散的个  人所有权派生并集合成占有权,从而形成公有制;公有制和日益密切的社会关系,要求  公民将个人的民主权派生并集合为立法权,再由立法权派生和制约执法权、司法权  、行政权,从而形成民主制。也只有在立法权中,才能体现民主权,或者说,只有体现  民主权的立法权,才是民主制的基本环节。
  立法权,在社会主义制度中,不仅是首要权利,而且是核心和主导权利,它与执法权  、司法权、行政权不是平等的“分立”关系。明确这一点,是认识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关  键。
  立法,也即通过一定的机构和形式,由特定的被授予权力的代表,制定和颁布法律的  过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立法权是由选举产生的议会行使的,议员们作为选民的代表  ,讨论并制定各种法律。因此,民主权中的选举权和言论自由权、结社权,都是立法权  的必要前提;而立法权正是民主权的集中行使。立法权的确立,打破了封建专制和集权  官僚制以“上帝”或“皇帝”名义制定法律的传统,使拥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所有权的  主体,有了将自己的利益和意识上升为法律的机会。但很明显,资本主义的立法权是受  资本所有者阶级控制并主导的,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劳动者的利益,但劳动者在  立法权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次要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立法权,是由民主权的主体劳动者来主导的。从选举权和选举制度  上,都应比资本主义制度有重大改进,更为充分普遍地体现民主权主体的利益和意识。  以中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度相比,在窄则规定和形式上,前者都  优于后者,只要能落实其原则,肯定要比后者更能在立法权上体现民主权。问题在于,  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苏联模式”中并没有得到充分实施,在不明确劳动者民主权利的  情况下,虽然也有立法,甚至有时会强调“法制”,但没有充分民主权为前提的立法权  ,只能操纵在少数人手里,而且不能在所立法律上,充分体现劳动者作为劳动力和生产  资料所有权主体的利益。这样立出来的法律,也不能明确和保证劳动者的民主权与所有  权,相反,更多地是强调劳动者的义务,强调他们对法律的服从。近几年,中国的一些  报刊在宣传“依法治国”时,甚至有人只强调民众应当如何遵从法律,将“依法治国”  变成“依法治民”。
  立法权的行使,包括立法程序的制定,以及各种法律的提出、讨论、议定、颁布等,  都应经民主权主体的自由讨论,并通过结社或其他组织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而且要  求选出的人民代表切实反映其利益,具体地以法律条文来规范权利关系和经济社会活动  ,所定法律,又要有可操作性,以便执法和司法。
  在传统的“三权分立”法学思想中,立法权之外的两权是司法权和行政权,并没有明  确将执法权和司法权开。现时中国法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也是含糊不清的,“执法”与“  司法”混用。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须突破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学说,在明确立法权  的核心和主体地位的同时,将执法权与司法权分开。
  执法,是立法后的执行过程;执法权是立法权的展开与运用。相对于立法,司法和行  政也是执法过程,因此,在执法、司法和行政三项权利中,执法权又是基本权利,司法  权和行政权是具体的执法权。这样,当我们说执法权时,又要分出一般性或广义的执法  权和特殊性或狭义的执法权。广义执法权包括司法权和行政权,狭义执法权则专指针对  不法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纠正,它涉及对国家机构及公民个人行为的法律监督,并将查  处结果移交司法权行使机构。执法权的惟一依据,就是立法权所规定的各种法律。执法  权的行使要设立专门机构,对该机构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限定其职权范围和工作程序  ,其主要负责人要经行使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其主干公务人员要经人民代表大  会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审批。
  从目前中国国家机构的设置情况看,行使执法权的主要有检察院、公安部,以及环境  、资源、卫生等监察部门。由于没有明确执法权的独立地位,行使执法权机构的构成及  其地位也是不清楚的。现在比较有独立性的是检察院,它明显地不属于行政系统,但公  安与环保、资源、卫生等监察部门,却都属于行政系统,是政府的一个机构。这是不利  于执法权的独立及其功能发挥的,特别是针对行政机构的执法,是很难实施的。在经济  上,这种执法权不独立的状况,极不利于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不能有效地查处以权谋私  腐败行为,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有企业日益衰败。而空有所有权主体名义的劳动  者,由于没有明确的民主权及其集合的立法权、执法权,只能眼看着属于自己的资财被  劫掠,属于自己的企业被搞垮,却没有制裁的权柄。
  确立执法权的相对独立地位,首先是建立与司法、行政机构并列的机构,负责全部法  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以不太准确的说法来说:扩大现有检察院的职权范  围,将现在归属政府的公安、环保、资源、卫生等部门的职权,转归检察院

。但这种扩  充不仅是形式上的,更应是内容上的,即在明确执法权的相对独立性的前提下,建立或  健全一个与全部法律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查处的系统机构,以此来保证所立法律能够贯  彻于实际的经济社会生活中。
  司法权,是依据所定法律,对行使执法权机构所查处的违法嫌疑行为的审查、判定、  处罚、纠正。从广义上说,司法权也是执法权,是特殊的执法环节。这在目前的中国,  主要由法院和政府中的司法部来分别执行。由于对司法权的界定不清楚,因此,归属于  行使行政权的政府的司法部,其职权范围及其与法院的关系,都是不明确的,不利于司  法权的独立行使。改变这种状况的思路为:确定司法权的相对独立性,并将所有行使司  法权的机构归于同一系统。更为彻底的作法是,根据司法权的职权内涵和外延,建立相  应的系统机构,全权负责各种违法行为和事件的审理和处罚、纠正。
  行使司法权机构的职权范围和工作程序等,都要经立法权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其主要负责人要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机构的主干公职人员,也要经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务委员会审批。
  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分立,是立法权得以展开的必要环节。这种分立,不仅要有明确的  法律规范,还要有必要的机构来行使各自职权,同时要界定其有机联系。至于行使执法  权和司法权机构的名称,当然应更为确切,起码要改变现有“检察院”和“法院”这两  个术语。在没能想出其他名词之前,我认为不如干脆就叫“执法院”和“司法院”。与  之相应,行使行政权的机构应称为“行政院”。
  行政权,也是广义执法权的一部分,是依据立法权所规定的各项法律,对社会公共事  务的管理和协调。行政权要以政策将法律展开,具体化为各种可操作性的措施,并经行  政

《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民主权及其实现(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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