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民主权及其实现
机构推行。与狭义的执法权和司法权不同,行政权的主要职能,是要明确经济社会生 活中应该做什么,并如何去做,而执法权和司法权则主要制约人们不可以做什么,又如 何对违背法律的行为予以制裁和纠正。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权与执法权、司法权是相 辅相成的,它们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基本框架,也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 业建立和发展的法制保证。
“苏联模式”的集权体制,行政权的范围过大,不仅包括了执法权和司法权的一些职 权,更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也归之于行使行政权的政府。这样,由一党执掌的政府,不 仅是一个行政单位,而且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不仅对经济社会进行管理,还有相当一 部分执法和司法权力。这种情况,概括为“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是比较确切的 。还应加上一条,就是“(行)政监(督)不分”。从而造成高度集权体制,行政权在某种 程度上甚至超乎于立法权之上,立法权成了行政权的工具,法律成了政策的手段。这样 的集权体制,不仅必然产生以权谋私的腐败,而且不利于发展公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民主制要求将本来属于劳动者个人的所有权归劳动者,行政权只是所有权派 生的民主权集合的立法权展开和运用的一个环节,政府既不能成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主 体,也不是行使国有企业占有权的机构,它对于国有企业的权能,只在行使社会总体的 管理权。对行政权的明确界定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关键,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必要 条件。
三、以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劳动者的民主权和所有权
作为一种政治体制,社会主义法制在总体上是由民主权集合的立法权及执法权、司法 权、行政权构成基本框架,或者说,社会主义法制在总体上就是根据民主制建构这些权 利及其行使机构的相互关系。正是这样的政治体制,才能保证公有制的经济体制建立, 保证个体经济与私有企业的发展。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所有权主体对行使占有权机构 的控制,行使占有权机构对经营权行使者的选聘和控制,保证所有权主体的收益权,以 及国有企业职工依据其劳动力所有权对经营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对立法权及行使立法权机构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也是在执法权、司法权 、行政权、国有资产占有权等总体权利机构贯彻民主权的前提。这些总体性权利,都要 由相应的机构来行使,其权职范围,需经法律明确规定;其主要负责人,需经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其主干公职人员,需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并要定期向人民代表 大会汇报其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及全体公民的监督和批评。
这些社会总体性权利都是立法权派生的,它们之间的分立和制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主 要内容。为此,必须有充分、明确的法律规范,其机构的设立及负责人、主干公职人员 的选定,都取决于行使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
从政治层面论,基本权利是公民个体的民主权,总体性权利是立法权和执法权、司法 权、行政权,其关系为:
附图
这是一种政治层面的权利关系,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干。但它并不全面,还应包括 作为民主权基础的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和国有资源的占有权。这是经济与 政治统一的法制体系:
附图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是劳动者所有权的要求,也是其以民主权来实现对国有企 业占有权控制的保证。而劳动力所有权对国有企业占有权的控制,也和生产资料所有权 对国有企业占有权的控制一样,应纳入法制体系。但因国有企业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职 工在生产资料上与其他劳动者的所有权是相等的,所以在上述法律体系之外,还应有国 有企业职工从其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对占有权的控制关系,即
附图
这个权利关系,又要与上面总体性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结合,才能发挥其效用。
收稿日期:2002-10-20
《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民主权及其实现(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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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模式”的集权体制,行政权的范围过大,不仅包括了执法权和司法权的一些职 权,更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也归之于行使行政权的政府。这样,由一党执掌的政府,不 仅是一个行政单位,而且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不仅对经济社会进行管理,还有相当一 部分执法和司法权力。这种情况,概括为“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是比较确切的 。还应加上一条,就是“(行)政监(督)不分”。从而造成高度集权体制,行政权在某种 程度上甚至超乎于立法权之上,立法权成了行政权的工具,法律成了政策的手段。这样 的集权体制,不仅必然产生以权谋私的腐败,而且不利于发展公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民主制要求将本来属于劳动者个人的所有权归劳动者,行政权只是所有权派 生的民主权集合的立法权展开和运用的一个环节,政府既不能成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主 体,也不是行使国有企业占有权的机构,它对于国有企业的权能,只在行使社会总体的 管理权。对行政权的明确界定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关键,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必要 条件。
三、以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劳动者的民主权和所有权
作为一种政治体制,社会主义法制在总体上是由民主权集合的立法权及执法权、司法 权、行政权构成基本框架,或者说,社会主义法制在总体上就是根据民主制建构这些权 利及其行使机构的相互关系。正是这样的政治体制,才能保证公有制的经济体制建立, 保证个体经济与私有企业的发展。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所有权主体对行使占有权机构 的控制,行使占有权机构对经营权行使者的选聘和控制,保证所有权主体的收益权,以 及国有企业职工依据其劳动力所有权对经营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对立法权及行使立法权机构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也是在执法权、司法权 、行政权、国有资产占有权等总体权利机构贯彻民主权的前提。这些总体性权利,都要 由相应的机构来行使,其权职范围,需经法律明确规定;其主要负责人,需经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其主干公职人员,需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并要定期向人民代表 大会汇报其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及全体公民的监督和批评。
这些社会总体性权利都是立法权派生的,它们之间的分立和制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主 要内容。为此,必须有充分、明确的法律规范,其机构的设立及负责人、主干公职人员 的选定,都取决于行使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
从政治层面论,基本权利是公民个体的民主权,总体性权利是立法权和执法权、司法 权、行政权,其关系为:
附图
这是一种政治层面的权利关系,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干。但它并不全面,还应包括 作为民主权基础的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和国有资源的占有权。这是经济与 政治统一的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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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是劳动者所有权的要求,也是其以民主权来实现对国有企 业占有权控制的保证。而劳动力所有权对国有企业占有权的控制,也和生产资料所有权 对国有企业占有权的控制一样,应纳入法制体系。但因国有企业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职 工在生产资料上与其他劳动者的所有权是相等的,所以在上述法律体系之外,还应有国 有企业职工从其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对占有权的控制关系,即
附图
这个权利关系,又要与上面总体性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结合,才能发挥其效用。
收稿日期:200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