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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民主权及其实现


   一、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要求并表现为民  主权
  社会主义民主制是立足于公有制经济,体现和保证其中权利关系的政治制度,它的核  心权利,就是公民的民主权,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权、集会权等。从  形式上说,社会主义民主制中的民主权与资本主义民主制中的民主权差别不大,真正的  差别是在内容上。后者虽然也规定公民在民主权上的平等,但实际上的差别却非常大,  尤其是在其初期,对拥有选举权的财产、性别限制,将大多数雇佣劳动者和全体妇女排  斥于选举权之外。而发表言论的报刊大多控制在资本所有者手里,雇佣劳动者很难有发  表自己言论的机会,结社和集会也受诸多限制。现在的情况有所改变,但在资产上不占  优势的雇佣劳动者,他们的民主权作为其劳动力所有权的体现,并不能充分保证在立法  和执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维护自己的利益。相对而言,资本所有者却可以利用自己对生  产资料的所有权,操纵国家机器和媒体,将自己的民主权发挥到极致,由此维护统治地  位。
  社会主义民主制中的民主权利,分别体现着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所有权和对生产资料  的所有权。虽然在法律的规定中也强调公民政治权利的平等和一致性,但实际上,在劳  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所体现的民主权利也是有差异的。
  个体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与其本人占有并使用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统一的,并作  用于他本人的生产、经营之中,因此很难显现出来,只有在他以商品或服务参与市场交  换时,才有其意义。个体劳动者的民主权,根据在于他以自己的劳动和经营,创造并提  供(主要是纳税)了一部分公共价值,这部分公共价值不仅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设置  ,也会由国家机构投资于国有企业。这样,个体劳动者也以间接形式参与了国有企业的  投资,其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由此而生。因此,个体劳动者作为公民,有  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民主权利,这个权利也包括对行使国有企业占有权机构的控制。
  私有企业主,是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政策容许的一个特有阶级,他们与个  体劳动者有相似处,但也有重大区别。其一,他们主要是以资本(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  而存在;其二,他们的主要活动,是控制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提取相应剩余价值的收益  权;其三,他们之中也有一些人从事部分经营管理和技术等劳动,但由于是在自家企业  劳动,因而也不显现其劳动力所有权。私有企业主作为公民的民主权利,根据在于他们  自己的部分劳动和其私有企业的剩余价值上交税收形成的公共价值。他们的民主权利范  围,与个体劳动者相同。
  私有企业主雇佣的劳动者,是他们本人劳动力使用权的出卖者,也是私有企业剩余价  值的创造者,他们的民主权利,根据在于私有企业主从其剩余价值中提供的公共价值,  其范围,与个体劳动者也是一样的。
  参加合作企业的劳动者,是以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联合起来的。他  们在合作企业内部,以个人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形成民主权利,控制所有  权派生的占有权,享有收益权,并对生产、经营有建议权和监督权。合作企业也和个体  劳动者或私有企业一样,要向国家纳税,由此提供公共价值。因此,合作企业的劳动者  享有公民的民主权利,其作用范围也与个体劳动者相同。
  以上四种劳动者或公民,其劳动力所有权都与国有企业无关,他们的民主权利,根据  在于对社会公共价值的贡献,也因此而与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产生关系,即国家投资于  国有企业的资金,有一部分是他们提供的。虽然经过了国家机构这个中介环节,但要承  认并确保他们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而这正是他们的民主权利在国有企业  中的主要作用。
  国有企业的职工(包括受聘行使经营权者),与上述四种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他们的  劳动力所有权,要经过一个机构将其派生的占有权集合起来,再由这个机构将劳动力占  有权所支配的使用权组织、运用于国有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过程。国有企业职工的民主权  利,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与上述四种人的权利相同的权利,在经济上就是对国有企业生  产资料的所有权,之所以如此,在于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创造并提供了公共价值,其中  一部分用于纳税,另一部分又直接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以自己的劳动创造了国有企业  的生产资料,当然就应有对它的个人所有权。二是由劳动力所有权所派生的民主权,这  是非国有企业职工所没有的,主要体现于对集合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的职工代表  大会的选举,并监督该委员会对劳动力占有权的行使,以及如何保证职工利益等。这是  国有企业职工所特有的民主权利,它作用的范围也只是国有企业劳动力的占有、使用、  收益等环节。
  由于国有企业的两个所有权也是分离的,而国有企业职工的这两个所有权派生的民主  权也有差异,因此,会出现矛盾。这一点,在探讨国有企业的改革时,必须慎重对待。
      二、劳动者的民主权集合为立法权并派生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社会主义民主制对劳动者所有权的保证,是由一系列权利及相应的机构进行的。民主  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它具有个体性,即每个公民可以分别拥有并行使选举权、言  论自由权、结社权、集会权等。在此基础上,每个公民的民主权又在总体上集合为立法  权,并派生执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在“苏联模式”中,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也是存在的,但却忽视了这些  权利的基础,即民主权。在前苏联的教科书及宣传上,也反复宣称民主,并说劳动者是  国家的主人翁,在宪法上也宣布公民有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结论权、集会权等,但这  是宣传性的,因为宪法并不进入司法程序,上述权利也没有切实的保证。与之相应,国  家机构的行政权、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等却是实在的、高度集中行使的。这是没有  民主权基础的集

权,它的根据,并不在于公民个人的民主权,而在于国家政权本身。国  家就是权利,为各国家机构集中掌握并行使由国家发源的各种权利。作为公民的劳动者  只能服从国家机构的权威,并尽其所要求的各种义务。
  这样的政治权利体系,与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原则相比较,是有明显缺陷的,甚至可以  说它并未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原则。
  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原则的政治体制,也不可能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保证  劳动者对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所有权。
  国有企业的改革,不仅是经济层面的改革,也是政治层面的改革。以社会主义原则完  善民主制,规范民主权及其集合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权利关系,以民  主制来克服国家机构的弊端,保证劳动者以其所有权控制行使占有权的机构,从而促使  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个体性的民主权,是劳动者

《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民主权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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