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加速发展我国技术贸易的对策措施
的计算机软件,无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应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为版权给予保护,其保护期限为50年。具体可考虑如下保护措施:
a.向技术引进国著作权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以获取日后万一发生纠纷时,可用来提交行政处理或诉讼使用的初步证据。
b.我方软件版权所有人在掌握了确凿的盗版侵犯证据后,可通过受方国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机关对其盗版软件,不论其是进口还是出口,申请海关予以扣留或销毁。
c.为了防止我国出口计算机软件被任意扩散使用,我方应在软件许可合同中争取受方同意对软件的使用范围和地区给以合同的限制。其次,应对软件权利的归属,对最终用户的授权以及诸如不得进行销售、转租、转让,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等限制,权利人所要尽的义务与免责条件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技术贸易健康发展
及时修订和发布利用外商投资,以及鼓励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和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的导向政策,为对外合理引导外资投向,重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对内进一步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技术出口提供坚实基础创造有利条件。
1.关于利用外商投资的新政策
实践表明吸引外资已是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重要渠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1997年底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简称原《目录》),在为引导外商投资的工作中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2001年12月我国加入WTO,成为WTO正式成员以后,为了履行我国加入WTO所作出的庄严承诺,我国的利用外资政策必须与世贸组织的相应国际规则相衔接。其次,为了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吸引外资,重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现代管理和专门人才,为促进新时期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发挥更大的作用,经国务院2002年3月4日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3月11日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简称新《目录》)
2.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
为了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国已于2000年7月11日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并于2001年1月4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家明确要求:
(1)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3)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定期开展联合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为了促进软件出口,国家已明确规定:
(1)注册资金在100万人民币以上(含100万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并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设立境外分支机构。
(2)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3)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专门针对软件行业的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并可申请相应的认证费用资助。
(4)软件出口企业将在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税收和结汇等方面获得相应的政策优惠。
(5)在软件出口管理方面,将由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上设立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实现软件出口合同的在线登记管理,并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协调和维护软件出口的经营秩序。
3.关于扩大和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新政策
为了推动机电产品的扩大出口,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械工业部和电子工业部曾于1996年底联合起草了“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以下简称原《意见》),经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2月正式发布和实施,曾经对扩大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第九个五年计划的结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又于2001年10月联合起草了“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以下简称新《意见》)。经国务院批准,于2001年11月3日正式发布和实施。新《意见》由“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继续实施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大力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结构”;“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优化机电产品出口贸易方式结构,实现贸易方式多元化”和“综合运用多种经济手段,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等六大部分三十二条组成。新《意见》对于促进新时期我国的技术贸易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如何正确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确保中外双方利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实上,如果光是单纯地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这还仅仅是货物贸易范畴中的事情,相比之下,它的成效还是有限的。只有以技术转让为主线,带动机电产品的出口,才能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国家的经济管理部门无论是在技术引进,还是促进扩大技术出口方面,都已及时制/修订起着重大导向作用的政策文件,为开展上述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接下去要做的事情应是如何使这些纲领性政策导向得到认真的落实。
三、加强管理力度,确保技术贸易健康发展
1.正确执行政策,坚决克服盲目重复引进的势头
鉴于我国已经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了进一
2.正确掌握原则,防止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流失国外
同样地我国拥有的诸如景泰兰、双面绣、工艺陶瓷、人参栽培、云南白药等许多传统工艺技术,为国家之瑰宝,其技术产品行销世界各地,市场销售长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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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技术引进国著作权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以获取日后万一发生纠纷时,可用来提交行政处理或诉讼使用的初步证据。
b.我方软件版权所有人在掌握了确凿的盗版侵犯证据后,可通过受方国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机关对其盗版软件,不论其是进口还是出口,申请海关予以扣留或销毁。
c.为了防止我国出口计算机软件被任意扩散使用,我方应在软件许可合同中争取受方同意对软件的使用范围和地区给以合同的限制。其次,应对软件权利的归属,对最终用户的授权以及诸如不得进行销售、转租、转让,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等限制,权利人所要尽的义务与免责条件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技术贸易健康发展
及时修订和发布利用外商投资,以及鼓励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和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的导向政策,为对外合理引导外资投向,重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对内进一步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技术出口提供坚实基础创造有利条件。
1.关于利用外商投资的新政策
实践表明吸引外资已是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重要渠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1997年底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简称原《目录》),在为引导外商投资的工作中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2001年12月我国加入WTO,成为WTO正式成员以后,为了履行我国加入WTO所作出的庄严承诺,我国的利用外资政策必须与世贸组织的相应国际规则相衔接。其次,为了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吸引外资,重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现代管理和专门人才,为促进新时期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发挥更大的作用,经国务院2002年3月4日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3月11日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简称新《目录》)
2.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
为了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国已于2000年7月11日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并于2001年1月4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家明确要求:
(1)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3)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定期开展联合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为了促进软件出口,国家已明确规定:
(1)注册资金在100万人民币以上(含100万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并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设立境外分支机构。
(2)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3)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专门针对软件行业的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并可申请相应的认证费用资助。
(4)软件出口企业将在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税收和结汇等方面获得相应的政策优惠。
(5)在软件出口管理方面,将由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上设立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实现软件出口合同的在线登记管理,并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协调和维护软件出口的经营秩序。
3.关于扩大和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新政策
为了推动机电产品的扩大出口,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械工业部和电子工业部曾于1996年底联合起草了“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以下简称原《意见》),经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2月正式发布和实施,曾经对扩大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第九个五年计划的结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又于2001年10月联合起草了“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以下简称新《意见》)。经国务院批准,于2001年11月3日正式发布和实施。新《意见》由“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继续实施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大力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结构”;“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优化机电产品出口贸易方式结构,实现贸易方式多元化”和“综合运用多种经济手段,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等六大部分三十二条组成。新《意见》对于促进新时期我国的技术贸易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如何正确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确保中外双方利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实上,如果光是单纯地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这还仅仅是货物贸易范畴中的事情,相比之下,它的成效还是有限的。只有以技术转让为主线,带动机电产品的出口,才能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国家的经济管理部门无论是在技术引进,还是促进扩大技术出口方面,都已及时制/修订起着重大导向作用的政策文件,为开展上述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接下去要做的事情应是如何使这些纲领性政策导向得到认真的落实。
三、加强管理力度,确保技术贸易健康发展
1.正确执行政策,坚决克服盲目重复引进的势头
鉴于我国已经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了进一
步规范我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并和国际惯例接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加快了立法的步伐。目前已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一整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定,同时也先后发布了《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及上述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因此我国的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的管理工作已经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从某种意义来说,我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已不再处于无法可依阶段。当前面临的主要任务应是如何加强依法管理的力度,将现有的政策导向真正落到实处。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尽管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但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各个经济管理部门和各个地区。它们往往不是根据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需求和供给体系的变化,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正确选择有可能形成本部分/地区比较优势的领域,而只是出于本部门/地区的局部利益,盲目重复引进和建设最终并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技术项目,造成了极大的浪费。更有甚者,某些西方国家借着全球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为了保护自己的资源和环境,不顾对技术引进方的资源和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后果,将一些技术落后,资源消耗严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项目,输出到我国的事例也时有所闻。
2.正确掌握原则,防止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流失国外
同样地我国拥有的诸如景泰兰、双面绣、工艺陶瓷、人参栽培、云南白药等许多传统工艺技术,为国家之瑰宝,其技术产品行销世界各地,市场销售长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