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问题
1.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
国家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主权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如果一个自然人或经济组织被认定为该国居民、将就其全球范围内的各类收入对该国负担无限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居住国对其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当一个自然人或经济组织未达到一国税法的居民认定标准时,则仅就其来源于该国的各类收入负担有限纳税义务,也就是说,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长期以来,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即首先由收入来源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进行源泉征税,再由居住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终点征税。这样,由于两类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先后次序不同,按照一定的规划对二者进行划分就成为协调有关国家财权利益分配的关键性问题。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跨国营业所得征税就不仅仅局限于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与两国间的协调问题了,而更多的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所带来的对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在判断的问题上,从而也就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去了应有的效益。而如果税务机关片面地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导致税收大量流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对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已成为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2.常设机构概念不清问题
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机构作为对非居民营业所得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但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完全打破了空间界限,使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线变得更加模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动的提供也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要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一些商家只需在国际互联上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和网页,即可向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依赖其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因此,电子商务导致常设机构概念不清,已经成为税收的又一障碍。
3.课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问题
网络贸易发展速度最快的领域是数字化资讯。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改变了产品固有的存在形式,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4.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的问题
增值税通常都是按目的地原则征收的。在互联网上,由于联机计算机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因此,就销售者而言,不知其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就用户而言,不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缴增值税。
5.国际避税问题
任何一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任何一个公司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MODEM和一部电话就可设立一个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所以,有些纳税人为了避税,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形成一个合法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生存,而在避税港利润却居高不下,使得税收漏洞越来越大、税款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极大地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1.尽早出台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法规,改革、完善税制
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界定国家税收管辖权、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同时要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改革完善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法律,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保证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2.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开征新的税种,设置优惠税率
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贸易规模较小,相应地受征收技术、征税成本和现有征管能力的制约。若对其征税,会不利于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若不对其征税,从坚持税收原则的角度看,无异于对税收主权的放弃,税收的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也就不能得到体现;因此,可以设置一档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考虑给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或采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的办法;另一方面,在减免税形式上加大间接减免力度,刺激企业将税收优惠所得用于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3.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4.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刑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参考文献】
[1] 方美琪.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2] 计算机世界.1999-2000年上半年各期.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0942.html
国家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主权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如果一个自然人或经济组织被认定为该国居民、将就其全球范围内的各类收入对该国负担无限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居住国对其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当一个自然人或经济组织未达到一国税法的居民认定标准时,则仅就其来源于该国的各类收入负担有限纳税义务,也就是说,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长期以来,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即首先由收入来源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进行源泉征税,再由居住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终点征税。这样,由于两类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先后次序不同,按照一定的规划对二者进行划分就成为协调有关国家财权利益分配的关键性问题。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跨国营业所得征税就不仅仅局限于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与两国间的协调问题了,而更多的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所带来的对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在判断的问题上,从而也就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去了应有的效益。而如果税务机关片面地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导致税收大量流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对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已成为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2.常设机构概念不清问题
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机构作为对非居民营业所得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但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完全打破了空间界限,使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线变得更加模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动的提供也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要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一些商家只需在国际互联上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和网页,即可向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依赖其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因此,电子商务导致常设机构概念不清,已经成为税收的又一障碍。
3.课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问题
网络贸易发展速度最快的领域是数字化资讯。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改变了产品固有的存在形式,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4.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的问题
增值税通常都是按目的地原则征收的。在互联网上,由于联机计算机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因此,就销售者而言,不知其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就用户而言,不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缴增值税。
5.国际避税问题
任何一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任何一个公司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MODEM和一部电话就可设立一个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所以,有些纳税人为了避税,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形成一个合法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生存,而在避税港利润却居高不下,使得税收漏洞越来越大、税款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极大地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1.尽早出台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法规,改革、完善税制
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界定国家税收管辖权、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同时要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改革完善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法律,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保证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2.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开征新的税种,设置优惠税率
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贸易规模较小,相应地受征收技术、征税成本和现有征管能力的制约。若对其征税,会不利于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若不对其征税,从坚持税收原则的角度看,无异于对税收主权的放弃,税收的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也就不能得到体现;因此,可以设置一档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考虑给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或采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的办法;另一方面,在减免税形式上加大间接减免力度,刺激企业将税收优惠所得用于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3.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4.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刑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参考文献】
[1] 方美琪.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2] 计算机世界.1999-2000年上半年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