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本管理改革的回顾和展望
1.推行标准成本制度。在充分借鉴西方标准成本制度的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和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成本制度。 其基本做法如下:
(1)预先制定各种产品应发生的各项目成本,作为职工努力的目标,及衡量实际成本节约或超支的尺度,实现成本的事前控制;(2)在生产过程中将成本的实际消耗与标准消耗进行比较,及时揭示和分析脱离成本标准的差异,并迅速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以加强成本的事中控制;(3)每月终了按实际产量乘各成本项目的成本标准。将求得的标准成本同计算出来的实际成本相比较,揭示各项目成本差异,分析差异原因,查明责任归属,评估业绩,为未来的成本管理工作和降低成本的途径指出努力方向, 实现成本的事后控制;(4)在推行标准成本的同时,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以适应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并满足企业定价和行业间产品成本水平对比的需要;(5)材料价格差异一般在库存存货和已消耗材料之间进行分配。 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波动较大,全部列入当期销售成本也不符合存货估价的原则;况且我国一些企业采购材料是不均衡的。所以,为了正确计算产品成本,材料价格差异应当在库存原材料和已消耗材料之间进行分配; (6)成本差异的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西方按各成本项目和差异原因设置各种差异科目,我国一般只设置一个“产品成本差异”科目。这一科目按责任单位设置多栏式明细账,各责任单位还按差异原因设置多栏式明细账。 财务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在费用发生时,标准成本记入生产成本科目,成本差异记在产品成本差异科目;另一种是按实际成本记入生产成本科目,月末根据车间计算出来的成本差异调整生产成本借方,以把实际成本调整为标准成本;(7)成本差异全部转入产品销售成本或当期损益。 产品成本差异如何处理,西方国家各企业标准成本差异处理不尽相同。我国有些企业认为,本期成本差异是已经发生的损失或收益,将它计入当期损益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否则就会使存货和利润虚增或虚减。同时,从持续经营的角度看,成本差异处理只涉及到本期与后期分配多少的问题,并不改变差异的性质和总额,只要坚持前后一致性原则,从全年来看对利润并无多大影响,也不会因此影响上交国家的所有税的金额。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处理具有简便、迅速、反应灵敏、分析方便等优点。
2.推行变动成本法。变动成本法在我国的推行,存在以下三种形式:
(1)单轨制。实行该种方式的人认为,由于变动成本法在企业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所以应用变动成本法取代完全成本法。对于存货重新估价的降低额,转记在“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上,分期摊销;如果数额不大,可将估价差异直接转到“本年利润”科目。这种方法由于违背公认会计原则,所以很少企业实施。(2)双轨制。实行这种方式的人认为,鉴于两种方法各有优点,不能互相取代,可另建一套账用以计算产品的变动成本,以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 。这种方法花费人力多,且工作量较大, 所以在实践中也鲜有实施。(3)结合制。为了吸收成本计算方法的优点,同时又不致于增加工作量,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将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有机结合起来。即在日常核算时采用变动成本法,期末采用一定的方法将变动成本法求得的产品销售利润调整为完全成本法的产品销售利润。
3.创造了逐步结转与平行结转相结合的分步法。其基本做法是:第一,各步骤半成品按计划成本结转给下一步骤;第二,各步骤成本差异平行结转财会部门。成本差异计算公式为:
成本差异=期初在产品定额成本+本期实际发生费用―期末在产品定额成本―完工半成品定额成本第三,财会部门将车间转来的成本差异按产品品种归集,直接由完工产品负担。
这种将逐步结转与平行结转结合起来的分步法,适用于冶金、纺织、造纸、化工、水泥以及大量大批生产的机械制造等类型的企业。与其他成本计算方法相比,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1)有效克服了逐步结转和平行结转两种分步法的缺陷。 由于半成品按计划成本结转给下一步骤,保证了成本计算的及时性,同时,将各步骤计划成本与该步骤成本差异相加,也可计算出各步骤半成品的实际成本;(2)简化了成本核算工作。由于各步骤月末在产品采用定额成本,因而不需要将产品耗费的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极大的简化了成本核算工作; (3)便于进行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按定额成本结转半成品成本,排除了上步骤成本对本步骤成本的影响, 有利于明确责任,加强成本考核;(4)有利于提高成本指标的灵敏度。各步骤成本差异由完工产品来负担,使产品成本与当期生产经营业绩直接挂钩,提高了成本指标的灵敏度。
(四)成本管理划小核算单位,推行了责任成本制度。责任成本制度是在企业内部,通过划分成本责任单位,编制责任预算,组织责任核算,实施责任目标成本控制,提供业绩报告,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的可控成本进行核算、控制、监督与考核的一种内部经济责任制度。但实践中责任会计的职能并没有充分的发挥。据有的同志调查,一般的企业均运用了责任会计,多数大中型企业设置了“成本中心”和“费用中心”,但是在对“责任中心运用的效果”调查中回答“较好”的占30%,“不太好”占40%,“比较差”占30%。 可见,在很多企业,责任成本制度形同虚设。
实践中责任成本会计存在的问题,与理论界在开展责任成本会计存在分歧是有一定关系的。理论界的意见分歧主要在于责任成本核算与产品成本核算能否结合。一种意见认为责任成本与产品成本有七个不同点,即:(1)成本计算对象不同;(2)核算原则不同;(3)核算目的不同; (4)成本资料汇集方式不同;(5)成本计算价格不同;(6)成本差异反映形式不同;(7)成本核算内容不同。所以主张建立互不联系的两套核算体制,实行“双轨制”的核算形式。另一种意见认为,责任
成本与产品成本核算必须结合。这样核算一套人马一套账,不重复劳动,数据统一,核算质量有保证,同时能够提供两种信息以满足不同的要求。
我们认为,第一,对于责任成本与产品成本核算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品种少、产品结构简单、工艺过程不复杂的企业能够结合的尽量结合;第二,对传统产品成本核算方法应进行改革,为结合创造有利条件;第三,必须明确责任成本与产品成本核算是在哪一个层次上相结合,通常班组结合尚有困难,只要推行班组经济核算就已足够。总之,处理责任成本与产品成本的核算关系不能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归纳起来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模式:
模式一,计算责任成本为主,计算产品成本为辅。其基本做法是:每个成本责任单位除计算可控的实际成本外,还要计算实际产量所需要的标准成本和成本差异并分析差异原因。各成本责任单位将实际成本、标准成本和成本差异层层汇总,最后将差异转给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将差异全部由当期完工产品负担。为计算各种产品实际成本,可将差异按其标准成本进行分配。这种模式适用于不能直接计入产品的费用比重
较大的企业。
模式二,计算两类成本。责任成本计算方法与模式一样,产品成本只进行一级核算,由财会部门负责。凡是能按产品计入的费用直接计入,间接费用分配计入。在产品按标准成本计算,期初在产品成本与本期费用之和减去期末在产品成本,就求得完工产品成本。
模式三,责任成本与产品成本核算半结合。各成本责任单位除了计算本身责任成本和成本差异外,还要将成本差异直接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