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根源及对策分析
基础上,之所以存在着大量的有些甚至还很突出的矛盾,最根本的就是因为我 国经济比较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不能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多方面的需要。因此,通过 改革,改变同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 个中心,把财富“蛋糕”做大,是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途径。发展才是 硬道理,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依靠自己的发展。现阶段,在大量存在的人民内 部矛盾中,不仅那些物质利益上的矛盾直接根源于国家的相对贫穷,就是许多思想上的 矛盾也或多或少地同社会物质财富不够充裕相联系。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即人 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正是人民内部 矛盾的集中反映,它在整体上始终影响和制约着后者,是我国社会所有矛盾的总根源。 因此,我们只有集中力量搞好经济建设,大力发展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千方百 计解决好社会这一主要矛盾,才能使纷繁复杂的人民内部矛盾得以解决。
但改革本身要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又必然引起一定的震荡,诱发新的矛盾。在这种 两难选择面前,要把握这样一个基本原则:既不能因为容易产生或者是害怕引发矛盾使 改革止步不前;也不能只顾推进改革,不顾矛盾可能激化的现象。只要改革总体利大于 弊,就可以考虑推行,但关键要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可以按照市场运作的,由改革 的获利者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不能按市场规律运作的,则应由政府进行补偿。要把 加快改革步伐的紧迫感同科学求实精神很好结合起来,把推行改革与防止矛盾、化解矛 盾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改革的推进既积极又稳妥。
(二)提高政府汲取能力,加大公平优先的二次分配力度。通过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把 社会财富“蛋糕”做大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因为社会经 济总量增长本身虽然重要,但不能自动解决包括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 衡、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在内的一系列紧迫的、容易诱发人民内部矛盾的社会问题。如果 说可以用“博弈论”来形容自1979以来人们从改革中的所得与所失的话,那么,可以说 ,从1979——1993年这段时间,中国的改革基本上是一个“双赢博弈”(win-win game) ,因为几乎所有群体都从改革中获益,其差别仅在于得利的多少不同;但自1994年以来 的改革,则在一定程度上说具有“零和博弈”(zero-sum game)的性质:一些社会群体 获益颇多,另有一些群体则第一次成为实际上的“输家”,因为他们的福利水平实际上 是下降的(这里面至少可以包括下岗职工、农民以及国有企业职工)。[6]1979年以来, 中国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四个字:“放权让利”,其结果,一方面,调动了地方政府及各 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社会财富总量迅速增加,在初次分配中充分体现了“效率优先”的 指导思想;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两个下降”(政府财政收入收占GDP的比重以及中央政 府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严重限制了政府各方面的能力,包括再分配能力 ,使二次分配领域的“公平优先”大打折扣。在上述改革的第一阶段,由于是一种“双 赢搏弈”,政府面临的再分配的压力还不很明显,但改革的第二阶段,由于相当一批“ 弱势群体”的出现,要求政府加大二次分配的力度的压力明显增强。但由于政府财政汲 取力严重下降,导致“公平优先”的二次分配很难有大的作为,这一阶段中国社会的贫 富差距急剧扩大。根据官方及学者估计[7],在中国入世的10-20年时间里,虽然有利于 中国经济总量的增长(这为政府提高汲取能力提供了可能),但如果仅凭市场力量起作用 ,中国还将面临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的压力(提出了政府提高汲取能力的必要)。党的“ 十六大”也提出,今后20年,我国要进入新的社会变革期,结构变动将会更加剧烈,各 种矛盾也可能更加突出,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甚至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次分配注重公平,调节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注弱势群体实际困难。早在1930年代,英国的贝弗里奇爵 士就在其扛鼎之作《自由社会中的充分就业》中明确提出:“保护国民免于大规模的失 业……这必须确定无疑地是国家的职能,就像现在国家保护国民免于来自国外的威胁和 来自内部的强盗和暴力的威胁一样。”[9]在当代,由于市场的缺失和社会的无力,国 家利用手中的权力保护国民免于社会风险更是已经成为国家观念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成为政权合法性和政府权威的依据之一。对资本主义国家是这样,对社会主义国家也 是并且更应该如此。
我国在有关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扶贫帮困工作也有 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工作体系,并制订了统一标准,但要真正转变“弱势群体”的困难局 面,还有许多工作需要不断强化和完善。如有的困难户上不了帮困线,有的困难对象实 际并不困难,却能接到发放的救助“绿卡”;对于确实困难的家庭,帮困的钱往往又不 能解决实际问题;一些社会“弱势群体”要饭吃、要工作的呼声强烈,信访不断。未来 几年,应进一步健全、统一社会保障体系,规范、细化救助标准,确保社会救助对象生 活安定,建设好社会稳定的“托底工程”,避免困难群众因生活无着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和不稳定因素。
弱势群体虽然在市场竞争中、政治表达上、法律保护上是弱者,但同时又是道义上的 优先者、选举中的多数者、变革时的热心者,是重要的社会力量和资源。这就要求在政 策设计时,要避免弱势群体因缺乏保护所造成的重大消极影响,尽最大可能地创造适合 于他们的工作岗位,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居住、生活、医疗条件,给予他们人文关怀。 这不仅关涉社会公平、公正的目标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问题。
(四)建立不良情绪的宣泄机制以及人民内部矛盾的预警防范机制。要对人民内部矛盾 发生规律、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研究、量化分析,建立起预防、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动 《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根源及对策分析(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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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改革本身要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又必然引起一定的震荡,诱发新的矛盾。在这种 两难选择面前,要把握这样一个基本原则:既不能因为容易产生或者是害怕引发矛盾使 改革止步不前;也不能只顾推进改革,不顾矛盾可能激化的现象。只要改革总体利大于 弊,就可以考虑推行,但关键要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可以按照市场运作的,由改革 的获利者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不能按市场规律运作的,则应由政府进行补偿。要把 加快改革步伐的紧迫感同科学求实精神很好结合起来,把推行改革与防止矛盾、化解矛 盾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改革的推进既积极又稳妥。
(二)提高政府汲取能力,加大公平优先的二次分配力度。通过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把 社会财富“蛋糕”做大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因为社会经 济总量增长本身虽然重要,但不能自动解决包括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 衡、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在内的一系列紧迫的、容易诱发人民内部矛盾的社会问题。如果 说可以用“博弈论”来形容自1979以来人们从改革中的所得与所失的话,那么,可以说 ,从1979——1993年这段时间,中国的改革基本上是一个“双赢博弈”(win-win game) ,因为几乎所有群体都从改革中获益,其差别仅在于得利的多少不同;但自1994年以来 的改革,则在一定程度上说具有“零和博弈”(zero-sum game)的性质:一些社会群体 获益颇多,另有一些群体则第一次成为实际上的“输家”,因为他们的福利水平实际上 是下降的(这里面至少可以包括下岗职工、农民以及国有企业职工)。[6]1979年以来, 中国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四个字:“放权让利”,其结果,一方面,调动了地方政府及各 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社会财富总量迅速增加,在初次分配中充分体现了“效率优先”的 指导思想;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两个下降”(政府财政收入收占GDP的比重以及中央政 府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严重限制了政府各方面的能力,包括再分配能力 ,使二次分配领域的“公平优先”大打折扣。在上述改革的第一阶段,由于是一种“双 赢搏弈”,政府面临的再分配的压力还不很明显,但改革的第二阶段,由于相当一批“ 弱势群体”的出现,要求政府加大二次分配的力度的压力明显增强。但由于政府财政汲 取力严重下降,导致“公平优先”的二次分配很难有大的作为,这一阶段中国社会的贫 富差距急剧扩大。根据官方及学者估计[7],在中国入世的10-20年时间里,虽然有利于 中国经济总量的增长(这为政府提高汲取能力提供了可能),但如果仅凭市场力量起作用 ,中国还将面临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的压力(提出了政府提高汲取能力的必要)。党的“ 十六大”也提出,今后20年,我国要进入新的社会变革期,结构变动将会更加剧烈,各 种矛盾也可能更加突出,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甚至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次分配注重公平,调节
差距过大的收入,提 高政府汲取能力和转移支付能力,也加大税收征管力度。这不但可以调节过高收入,而 且,可以通过加大对弱势群体、弱势行业、弱势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缩小社会贫富差 距。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2002年1月起,中国对 “所得税分享”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中央将把所得税增长中多分享的收入,全部用于 增加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这说明二次分配的公平原则已经引起中央 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报告也重申:“再分配要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 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8]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注弱势群体实际困难。早在1930年代,英国的贝弗里奇爵 士就在其扛鼎之作《自由社会中的充分就业》中明确提出:“保护国民免于大规模的失 业……这必须确定无疑地是国家的职能,就像现在国家保护国民免于来自国外的威胁和 来自内部的强盗和暴力的威胁一样。”[9]在当代,由于市场的缺失和社会的无力,国 家利用手中的权力保护国民免于社会风险更是已经成为国家观念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成为政权合法性和政府权威的依据之一。对资本主义国家是这样,对社会主义国家也 是并且更应该如此。
我国在有关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扶贫帮困工作也有 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工作体系,并制订了统一标准,但要真正转变“弱势群体”的困难局 面,还有许多工作需要不断强化和完善。如有的困难户上不了帮困线,有的困难对象实 际并不困难,却能接到发放的救助“绿卡”;对于确实困难的家庭,帮困的钱往往又不 能解决实际问题;一些社会“弱势群体”要饭吃、要工作的呼声强烈,信访不断。未来 几年,应进一步健全、统一社会保障体系,规范、细化救助标准,确保社会救助对象生 活安定,建设好社会稳定的“托底工程”,避免困难群众因生活无着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和不稳定因素。
弱势群体虽然在市场竞争中、政治表达上、法律保护上是弱者,但同时又是道义上的 优先者、选举中的多数者、变革时的热心者,是重要的社会力量和资源。这就要求在政 策设计时,要避免弱势群体因缺乏保护所造成的重大消极影响,尽最大可能地创造适合 于他们的工作岗位,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居住、生活、医疗条件,给予他们人文关怀。 这不仅关涉社会公平、公正的目标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问题。
(四)建立不良情绪的宣泄机制以及人民内部矛盾的预警防范机制。要对人民内部矛盾 发生规律、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研究、量化分析,建立起预防、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动 《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根源及对策分析(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