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加入WTO财政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场。利用这些地区关税低、非关税壁垒低,市场准入门槛低的特点,赢得商机,获得更大收益。
二是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到国外投资发展,参与国际竞争。我国应在引进外资,鼓励外商在我国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同时,鼓励我国更多的企业到世界各地投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寻找更大的市场。对外直接投资,到国外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独资企业,不仅可以把我国更多的产品输向国外,而且可以带动我国剩余生产要素和剩余生产能力向国外转移。对企业的境外投资,政府应更多地给予引导,给予支持,使更多的企业走向跨国经营,发展成为跨国公司。
三是境外兴办商品专业市场,以市场推动产品输出。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公共财政新框架
1.财政要退出竞争性领域。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税收,不与民争利是财政资金的基本要求。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对于市场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财政都要退出。只有那些市场作用不到,而政府又非办不可的事情,才是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当前,财政要抓紧退出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和价格补贴,退出对国有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资金的支持,为市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财政的公共支出要保证。满足公共需要是衡量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一是要保证行政运转需要。满足政府运转是公共财政的首要任务。因为国家政府政权运转,诸如公安、司法、行政、国防、外交等国家政权建设方面的公共需要靠市场无法满足,只能通过财政支出加以解决。二是要保证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科研、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一般具有投资大、见效慢的特点,企业通常不愿意投资,政府有责任增加这些领域的投资。
3.财政要加大对公共设施的投资。一是财政要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目前,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仍比较低,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各级财政要从预算上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城市建设,用于缓解因城市化而带来的交通拥挤等一系列问题。二是增加环保方面的支出。加入WTO后,对环保的要求更高了,各级财政要把环保支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优先安排资金,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三)适应“入世”需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1.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作为财政性资金,为了防止入不敷出,必须多方面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一是扩大覆盖面。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局限在城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为了在更大范围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把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二是制定一些特殊政策,确保企业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对企业兼并、转让、破产,应在企业净资产或转让收益中分出一部分,专项用于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障基金;对企业欠交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可从企业净资产扣除,或采取由企业自筹和财政按比例代缴方式解决;对特困企业,可考虑在政府用于企业的解困基金中提留一部分资金,用于缴纳企业的社会保障基金。三是开辟新的筹集渠道。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还应该是多元化的,除了正常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外,还可通过发行福利奖券、社会捐献等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四是从预算外资金中筹集一部分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可考虑从预算外资金中适当筹集一部分,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作为政府的职能范围,社会保障资金要以财政为后盾,兜底的是财政资金。各级财政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
3.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社会保障税,能使社会保障基金有固定可靠的来源。我国应在适当的时候开征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税没有出台之前,可以先将社会保障基金委托税务部门征收。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障基金,一方面可以积累经验。为将来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征收成本,强化基金征缴手段,提高征收率。此外,还可以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4.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是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在具体预算编制上,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不同于公共预算,应单独编制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公共预算发生赤字时,不能动用社会保障基金弥补,社会保障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应通过调整基金收缴比率和支出水平来解决。考虑到目前各地社会保障改革进展不一,社会保障预算建立尚需一个过程。在社会保障预算没有建立之前,应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四)政府采购制度要透明,逐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政府在入世法律文件中已经承诺,我国有意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目前的关键是要按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统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为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创造必要的条件。
1.健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要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必须健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一是尽快制定与《政府采购协议》相衔接的《政府采购法》。我国应借鉴《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用来规范和指导政府采购行为。二是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要负责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进行采购统计和评估。三是要综合运用各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邀请协商招标、询价采购等。因此,应根据采购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但招标采购是重点。四是建立政府采购审查与仲裁机构,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过程中争议的解决,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
2.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我国的政府采购不仅规模少,而且范围也窄。据2000年统计,我国政府采购项目主要为各种货物类采购,其次为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这三大类采购在政府采购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67%、23%和10%。从采购品目录看,多数集中在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等一些大宗通用产品。而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范围非常广。我国应在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加的同时,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尤其是在工程和服务上的政府采购范围。
4.逐步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入WTO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势所趋。其实,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是相互的,我国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取得了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我国企业应充分利用我国尚未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时间差,利用加入WTO带来的机遇,发展跨国经营,发展有竞争力的行业和产品,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应积极参与各类政府采购活动,熟悉并掌握国际招标规则、技能、方法,为全面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积累经验和培养人才。
5.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保护国内产业的措施。今后即使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也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考虑到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制定保护国内产业的措施。一是规定政府采购的本地含量。在政府采购中规定国内产品和劳务的含量。二是给予本国企业的价格优惠。对于本国的供应商,招标价格可以比国外供应商适当高一些。三是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如美国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国内的商品,除非这些商品的价格是不合理的。四是在一些领域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进入。如美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后,电信领域仍不对欧盟开放。
(五)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理顺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加入WTO后,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对政府的事权进行重新界定,明确哪些是市场干的,哪些是政府干的;哪些是中央政府干的,哪些是地方政府干的。而入世对经济所造成的冲击,客观上要求增强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
1.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一方面,要根据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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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到国外投资发展,参与国际竞争。我国应在引进外资,鼓励外商在我国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同时,鼓励我国更多的企业到世界各地投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寻找更大的市场。对外直接投资,到国外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独资企业,不仅可以把我国更多的产品输向国外,而且可以带动我国剩余生产要素和剩余生产能力向国外转移。对企业的境外投资,政府应更多地给予引导,给予支持,使更多的企业走向跨国经营,发展成为跨国公司。
三是境外兴办商品专业市场,以市场推动产品输出。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公共财政新框架
1.财政要退出竞争性领域。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税收,不与民争利是财政资金的基本要求。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对于市场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财政都要退出。只有那些市场作用不到,而政府又非办不可的事情,才是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当前,财政要抓紧退出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和价格补贴,退出对国有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资金的支持,为市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财政的公共支出要保证。满足公共需要是衡量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一是要保证行政运转需要。满足政府运转是公共财政的首要任务。因为国家政府政权运转,诸如公安、司法、行政、国防、外交等国家政权建设方面的公共需要靠市场无法满足,只能通过财政支出加以解决。二是要保证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科研、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一般具有投资大、见效慢的特点,企业通常不愿意投资,政府有责任增加这些领域的投资。
3.财政要加大对公共设施的投资。一是财政要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目前,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仍比较低,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各级财政要从预算上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城市建设,用于缓解因城市化而带来的交通拥挤等一系列问题。二是增加环保方面的支出。加入WTO后,对环保的要求更高了,各级财政要把环保支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优先安排资金,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三)适应“入世”需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1.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作为财政性资金,为了防止入不敷出,必须多方面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一是扩大覆盖面。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局限在城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为了在更大范围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把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二是制定一些特殊政策,确保企业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对企业兼并、转让、破产,应在企业净资产或转让收益中分出一部分,专项用于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障基金;对企业欠交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可从企业净资产扣除,或采取由企业自筹和财政按比例代缴方式解决;对特困企业,可考虑在政府用于企业的解困基金中提留一部分资金,用于缴纳企业的社会保障基金。三是开辟新的筹集渠道。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还应该是多元化的,除了正常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外,还可通过发行福利奖券、社会捐献等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四是从预算外资金中筹集一部分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可考虑从预算外资金中适当筹集一部分,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作为政府的职能范围,社会保障资金要以财政为后盾,兜底的是财政资金。各级财政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
3.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社会保障税,能使社会保障基金有固定可靠的来源。我国应在适当的时候开征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税没有出台之前,可以先将社会保障基金委托税务部门征收。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障基金,一方面可以积累经验。为将来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征收成本,强化基金征缴手段,提高征收率。此外,还可以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4.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是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在具体预算编制上,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不同于公共预算,应单独编制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公共预算发生赤字时,不能动用社会保障基金弥补,社会保障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应通过调整基金收缴比率和支出水平来解决。考虑到目前各地社会保障改革进展不一,社会保障预算建立尚需一个过程。在社会保障预算没有建立之前,应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四)政府采购制度要透明,逐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政府在入世法律文件中已经承诺,我国有意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目前的关键是要按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统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为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创造必要的条件。
1.健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要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必须健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一是尽快制定与《政府采购协议》相衔接的《政府采购法》。我国应借鉴《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用来规范和指导政府采购行为。二是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要负责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进行采购统计和评估。三是要综合运用各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邀请协商招标、询价采购等。因此,应根据采购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但招标采购是重点。四是建立政府采购审查与仲裁机构,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过程中争议的解决,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
2.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我国的政府采购不仅规模少,而且范围也窄。据2000年统计,我国政府采购项目主要为各种货物类采购,其次为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这三大类采购在政府采购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67%、23%和10%。从采购品目录看,多数集中在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等一些大宗通用产品。而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范围非常广。我国应在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加的同时,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尤其是在工程和服务上的政府采购范围。
3.政府采购必须公开、透明。为了使我国的政府采购更加适应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充分体现透明度原则,履行我国政府的承诺,必须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一是信息披露要透明。二是适用的法律法规要透明。三是采购过程要透明。
4.逐步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入WTO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势所趋。其实,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是相互的,我国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取得了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我国企业应充分利用我国尚未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时间差,利用加入WTO带来的机遇,发展跨国经营,发展有竞争力的行业和产品,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应积极参与各类政府采购活动,熟悉并掌握国际招标规则、技能、方法,为全面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积累经验和培养人才。
5.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保护国内产业的措施。今后即使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也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考虑到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制定保护国内产业的措施。一是规定政府采购的本地含量。在政府采购中规定国内产品和劳务的含量。二是给予本国企业的价格优惠。对于本国的供应商,招标价格可以比国外供应商适当高一些。三是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如美国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国内的商品,除非这些商品的价格是不合理的。四是在一些领域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进入。如美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后,电信领域仍不对欧盟开放。
(五)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理顺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加入WTO后,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对政府的事权进行重新界定,明确哪些是市场干的,哪些是政府干的;哪些是中央政府干的,哪些是地方政府干的。而入世对经济所造成的冲击,客观上要求增强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
1.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一方面,要根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