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加入WTO财政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入WTO后,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范围,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到分税制财政体制所要求的60%左右的水平。一是把所得税变为共享税。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分配办法,除铁路、邮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和少数特殊行业和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为了确保地方合理既得利益,改革以2001年为基数,基数内收入全部归地方。2002年所得税增量收入中央与地方按五五比例分成,2003年按六四比例分享,以后年度分享比例,可以根据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再确定。二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交通运输、建筑业、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广告业、租赁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把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延伸到服务业,这不仅有利于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规范增值税征管,而且也有利于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在重新划分收入的基础上,建立以因素法为基础、规范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一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转移支付必须规范。除了救灾补助等一些突发性的支出外,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专项补助等都要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减少人为因素。同时,中央与地方收入重新调整后,中央从所得税增量中多分享的收入,要全部用于增加对地方,重点是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快西部大开发,调整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促进地区间的协调发展。二是建立省际之间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既有纵向的,也有横向的。根据我国的国情,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除了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外,也应建立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转移支付,以纵向为主,横向为辅。
2.健全省以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推行以后,省以下的财政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分税制,但还不完善。要完善省以下的分税制改革,关键是要把利益机制和约束机制很好的结合起来,既要给压力,也要给动力。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省以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一方面要提高省级财政的收入水平,增强省级财政的调控能力。另一方面要结合机构改革,调整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的调控能力,减少政府运行成本。
3.乡镇财政体制要调整。根据乡镇财政的实际,要解决乡镇财政问题,关键是要重新界定乡镇政府的职能。对那些应由县(市)政府解决的重大开支,如乡镇教师的工资,应收到县(市)一级财政。乡镇财政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理财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搞赤字财政。
(六)积极调整税收政策,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
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完全符合WTO的规则,所以要加快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以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
1.加入WTO后,对一些并未规范的领域,或虽为WTO规则所禁止但给予了过渡期安排的税收政策,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或应WTO成员国的要求被动修改。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所得税政策,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明显高于内资企业,据有关调查统计,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平均实行税负,内资企业为25%左右,外资企业为11%,相差1倍以上,这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因此,加入WTO后,应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
2.为促进国内经济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调整,提高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在灵活运用WTO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新的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或调整税收政策。如可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提高出口退税率,从而使国内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也可实行有差别的消费税税率。对国内供应能力不足并且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非生活必需品和国内有开发能力但没有形成实际生产能力的产品,如大排气量轿车、数字化产品、部分应用软件、影碟等等,实行较高的消费税税率,以利用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对国内产品实行隐蔽的差别保护。同时,为避免加入WTO后可能带来的失业、农民收入降低等负面影响,要规范农村税费征收,减轻农民负担,从而减轻农产品市场放开后给农民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为减轻加入WTO后国内企业受到外国企业的冲击,适当调整现行的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入WTO后,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和电信企业将大量进入我国,由于其本身的规模和管理优势,再加上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的竞争优势将更为明显,从而会对我国企业形成严重威胁。因此要尽快调整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平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4.加快税费改革。在我国,除了税收外,还有大量的非税收收入,主要是各种收费,这其中既有合理的,也有非合理的,存在大量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三乱”现象,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对这些收费,除了一些必要保留的规费和部分使用费外,必须取消不合理的乱收费。对部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要改为征税。当前,应重点加快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入世对农业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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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省以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推行以后,省以下的财政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分税制,但还不完善。要完善省以下的分税制改革,关键是要把利益机制和约束机制很好的结合起来,既要给压力,也要给动力。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省以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一方面要提高省级财政的收入水平,增强省级财政的调控能力。另一方面要结合机构改革,调整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的调控能力,减少政府运行成本。
3.乡镇财政体制要调整。根据乡镇财政的实际,要解决乡镇财政问题,关键是要重新界定乡镇政府的职能。对那些应由县(市)政府解决的重大开支,如乡镇教师的工资,应收到县(市)一级财政。乡镇财政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理财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搞赤字财政。
(六)积极调整税收政策,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
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完全符合WTO的规则,所以要加快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以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
1.加入WTO后,对一些并未规范的领域,或虽为WTO规则所禁止但给予了过渡期安排的税收政策,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或应WTO成员国的要求被动修改。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所得税政策,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明显高于内资企业,据有关调查统计,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平均实行税负,内资企业为25%左右,外资企业为11%,相差1倍以上,这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因此,加入WTO后,应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
2.为促进国内经济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调整,提高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在灵活运用WTO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新的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或调整税收政策。如可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提高出口退税率,从而使国内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也可实行有差别的消费税税率。对国内供应能力不足并且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非生活必需品和国内有开发能力但没有形成实际生产能力的产品,如大排气量轿车、数字化产品、部分应用软件、影碟等等,实行较高的消费税税率,以利用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对国内产品实行隐蔽的差别保护。同时,为避免加入WTO后可能带来的失业、农民收入降低等负面影响,要规范农村税费征收,减轻农民负担,从而减轻农产品市场放开后给农民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为减轻加入WTO后国内企业受到外国企业的冲击,适当调整现行的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入WTO后,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和电信企业将大量进入我国,由于其本身的规模和管理优势,再加上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的竞争优势将更为明显,从而会对我国企业形成严重威胁。因此要尽快调整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平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4.加快税费改革。在我国,除了税收外,还有大量的非税收收入,主要是各种收费,这其中既有合理的,也有非合理的,存在大量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三乱”现象,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对这些收费,除了一些必要保留的规费和部分使用费外,必须取消不合理的乱收费。对部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要改为征税。当前,应重点加快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入世对农业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