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价格论”:理念更新与现实意义
。但这又形成了税收活动的表面强制与实质自愿的矛盾。
这一矛盾,只有通过市场对政府的直接决定与约束,即政府课税必须在市场同意和批准下进行,才能有效化解,而将政府的课税行为限制在正常规模与适度范围内。这样,在市场经济下,社会如何将政府征税时的表面强制真正转化为实质自愿,就成为公共财政及税收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西方国家在其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来看,在西欧封建社会的末期,新兴资本和市场对于专制君主的最初胜利之一,就是将税收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使得政府除了依据税法之外无权征取任何收入,使得政府在税法约束和规范下无法违背市场的根本意愿,而实质上形成了类似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这就是,一方面政府为市场和资本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另一方面市场和资本必须确立相应的税收制度,使政府获得应有规模的税收,从而避免了政府对市场的侵犯或服务不足的问题。
由此而形成的是“市场和资本一税法一税收一政府行为”依次决定的关系。在这里,税法代表着市场和资本的意愿,而约束和规范着政府的课税行为。因此,税法的确立,就是税收价格的确定,就是社会公众愿意支付公共产品价格的契约的签署,是对政府征税权的认可和授予,从而使税收的缴纳从根本上看是一种自愿行为,而政府课税则必须依法进行。可见,“税收价格论”清楚地解释了为什么政府必须依法征税的问题。
“税收价格论”的政府依法征税观,对我国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已大为提高,但法制尚未根本建立起来,这在税收问题上尤为突出。至今各级税务机构的工作重心,仍然是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计划。一旦依法课税与税收计划任务发生冲突,则只能是税法服从计划任务,收“过头税”或应收不收。
三
在市场活动中,人们之所以愿意支付价格,是为了获得所需产品以满足自身的消费欲望。而能否获得“支付”,是产品提供者的活动能否获得社会承认的标志。正是通过同意或拒绝支付“价格”,决定了生产者必须依据购买者的意愿提供产品。因此,“价格”又体现了购买者的根本权益。
对于税收的考察也不例外,也就是不能将对于问题的分析局限于税收本身、还应扩展到政府支出上去。纳税人支付税收给政府,就是为了“购买”自己所需的公共产品,税收价格就代表和体现了纳税人作为购买者的根本权益。为此,作为公共产品提供方的政府,对已经取得的税收应当如何安排使用,应当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或者说政府支出的具体安排,包括支出的总规模、类别项目及其数额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各项公共服务的数额、质量和内容等,其决定权也同样属于作为价格支付者的纳税人,也都必须由纳税人来决定,即“税收价格”的支付者也同样拥有“消费者主权”。
这样,社会公众不仅通过税法约束政府的课税行为,而且还将进一步决定着政府对税款的使用,从而确保了政府支出只能遵循市场和资本的根本意愿。在西方近代史上,新兴资本和市场正是在掌握了税收权之后,通过同意或拒绝纳税,进而控制了全部的政府支出和公债,迫使君主和政府同意向议会提交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同意政府支出必须遵循议会批准的预算来进行,必须接受议会和社会公众的审计与监督,从而形成了政府预算制度,从根本上约束和规范了政府活动。
为此,政府支出具有成本补偿的实质,是收取的“税收价格”对于公共产品的费用支付。这样形成的“税收价格”就意味着,一方面产品购买者所支付的价格将是适度的,既不会过多也不会过少,因为社会公众通过政府预算所作出的公共消费抉择,如同个人消费抉择一样,同样是理性的;另一方面,在“价格”直接约束下,产品提供者对产品的生产和供应也将是适度和高效的,而不能违背购买者意愿强制推行不适销对路的产品。这样,政府及其财政活动,如同个人产品的购买和消费一样,也必须确保和体现“消费者”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根本要求。
然而,就个人产品来看,消费者支付价格的购买过程即交换过程,同时就完成了消费者对产品数量、质量和内容等的认可和授权。公共产品则不然,因为它缺乏市场购买过程来直接体现这一认可和授权。市场购买是单个企业和个人一对一进行的,是私人的个人抉择过程,它直接由市场完成;而税收征纳及政府支出,则是政府与无数的社会成员发生的,是通过公共的抉择过程,而不是直接由市场过程来完成的。因此,社会公众仅通过税法约束政府的税收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以法律约束、规范政府的支出。为此,政府支出也只能通过法律手段和政治程序的授权来确立。
上述税收价格关系得到理论上的承认,是有着巨大现实意义的。它表明,只有依靠社会公众的监督,才能有效地克服我国财政实践中严重的低效、浪费、腐败现象。因此,明确地接受“税收价格”的观念。能动地促进和加快我国税收价格关系的完成,将有助于对政府预算监督的法律权威,使得政府预算详细化、公开化、透明化,使得政府的每分钱、每一笔收支的来龙去
总之,“税收价格论”的引入,将引起我国税收观的根本变革,即从原有的计划型税收观,转到市场型税收观上来,将有利于摆脱我国目前税收工作的被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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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矛盾,只有通过市场对政府的直接决定与约束,即政府课税必须在市场同意和批准下进行,才能有效化解,而将政府的课税行为限制在正常规模与适度范围内。这样,在市场经济下,社会如何将政府征税时的表面强制真正转化为实质自愿,就成为公共财政及税收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西方国家在其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来看,在西欧封建社会的末期,新兴资本和市场对于专制君主的最初胜利之一,就是将税收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使得政府除了依据税法之外无权征取任何收入,使得政府在税法约束和规范下无法违背市场的根本意愿,而实质上形成了类似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这就是,一方面政府为市场和资本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另一方面市场和资本必须确立相应的税收制度,使政府获得应有规模的税收,从而避免了政府对市场的侵犯或服务不足的问题。
由此而形成的是“市场和资本一税法一税收一政府行为”依次决定的关系。在这里,税法代表着市场和资本的意愿,而约束和规范着政府的课税行为。因此,税法的确立,就是税收价格的确定,就是社会公众愿意支付公共产品价格的契约的签署,是对政府征税权的认可和授予,从而使税收的缴纳从根本上看是一种自愿行为,而政府课税则必须依法进行。可见,“税收价格论”清楚地解释了为什么政府必须依法征税的问题。
“税收价格论”的政府依法征税观,对我国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已大为提高,但法制尚未根本建立起来,这在税收问题上尤为突出。至今各级税务机构的工作重心,仍然是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计划。一旦依法课税与税收计划任务发生冲突,则只能是税法服从计划任务,收“过头税”或应收不收。
三
在市场活动中,人们之所以愿意支付价格,是为了获得所需产品以满足自身的消费欲望。而能否获得“支付”,是产品提供者的活动能否获得社会承认的标志。正是通过同意或拒绝支付“价格”,决定了生产者必须依据购买者的意愿提供产品。因此,“价格”又体现了购买者的根本权益。
对于税收的考察也不例外,也就是不能将对于问题的分析局限于税收本身、还应扩展到政府支出上去。纳税人支付税收给政府,就是为了“购买”自己所需的公共产品,税收价格就代表和体现了纳税人作为购买者的根本权益。为此,作为公共产品提供方的政府,对已经取得的税收应当如何安排使用,应当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或者说政府支出的具体安排,包括支出的总规模、类别项目及其数额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各项公共服务的数额、质量和内容等,其决定权也同样属于作为价格支付者的纳税人,也都必须由纳税人来决定,即“税收价格”的支付者也同样拥有“消费者主权”。
这样,社会公众不仅通过税法约束政府的课税行为,而且还将进一步决定着政府对税款的使用,从而确保了政府支出只能遵循市场和资本的根本意愿。在西方近代史上,新兴资本和市场正是在掌握了税收权之后,通过同意或拒绝纳税,进而控制了全部的政府支出和公债,迫使君主和政府同意向议会提交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同意政府支出必须遵循议会批准的预算来进行,必须接受议会和社会公众的审计与监督,从而形成了政府预算制度,从根本上约束和规范了政府活动。
为此,政府支出具有成本补偿的实质,是收取的“税收价格”对于公共产品的费用支付。这样形成的“税收价格”就意味着,一方面产品购买者所支付的价格将是适度的,既不会过多也不会过少,因为社会公众通过政府预算所作出的公共消费抉择,如同个人消费抉择一样,同样是理性的;另一方面,在“价格”直接约束下,产品提供者对产品的生产和供应也将是适度和高效的,而不能违背购买者意愿强制推行不适销对路的产品。这样,政府及其财政活动,如同个人产品的购买和消费一样,也必须确保和体现“消费者”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根本要求。
然而,就个人产品来看,消费者支付价格的购买过程即交换过程,同时就完成了消费者对产品数量、质量和内容等的认可和授权。公共产品则不然,因为它缺乏市场购买过程来直接体现这一认可和授权。市场购买是单个企业和个人一对一进行的,是私人的个人抉择过程,它直接由市场完成;而税收征纳及政府支出,则是政府与无数的社会成员发生的,是通过公共的抉择过程,而不是直接由市场过程来完成的。因此,社会公众仅通过税法约束政府的税收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以法律约束、规范政府的支出。为此,政府支出也只能通过法律手段和政治程序的授权来确立。
上述税收价格关系得到理论上的承认,是有着巨大现实意义的。它表明,只有依靠社会公众的监督,才能有效地克服我国财政实践中严重的低效、浪费、腐败现象。因此,明确地接受“税收价格”的观念。能动地促进和加快我国税收价格关系的完成,将有助于对政府预算监督的法律权威,使得政府预算详细化、公开化、透明化,使得政府的每分钱、每一笔收支的来龙去
脉,都清清楚楚地展现在各级人大和社会公众面前,都交由人大决定,都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认可,从而大大提高政府及其财政的活动效率,大大减少浪费、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
总之,“税收价格论”的引入,将引起我国税收观的根本变革,即从原有的计划型税收观,转到市场型税收观上来,将有利于摆脱我国目前税收工作的被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