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 (上)
自对外开放的收益
这可从外向型经济发展效应、金融制度创新效应、金融技术转移效应以及国际化经营效应等四方面得到反映。
加入WTO使中国获得平等的对外经济规则, 必然推动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入WTO还将直接推动服装和纺织品出口以及农业贸易量的增加。两项综合考虑,世界银行认为,中国出口量占全球比重将由现在的3.7%提高到2005年的7.3%,进口量将由目前的3.4%增加到7.2%。 对外贸易量的扩大,必然对与外贸有关的金融服务提出新的需求。特别是中国的农业部门,以前几乎不需要商业化金融服务,加入WTO之后,农业将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之一。
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总体上将促进一国金融素质提高。中国金融改革的进程,也会对外开放而加快,中国金融业将更快地获得一个自主的良好发展环境。1999-2000年中国金融改革的加快,除了扩大内需任务紧迫促进之外,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中美WTO协议的签署。
在金融开放过程中,我国可以根据GATS第四条“发展我国家更多的参与”要求发达国家在银行服务的商业性技术、信息网络上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也会带来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专业技术、营销方式、 优质产品及售后服务,通过示范效应、人才流动、业务交流等方式促进国内金融企业学习跟进。
对外开放从来都是两面的,不仅要请进来,还要走出去。加入WTO之后,按照对等的原则,中资银行可以较容易地得到签约国的市场准入资格;另一方面,国内监管当局也会放松对中资银行在海外设置机构和开展开外业务的限制。这样,目前阻碍中资银行跨国经营的两大制度障碍均将较容易跨越。中国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将迅速增加,这将给中国银行业推行海外发展战略提供丰富的业务机会。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步伐也在加快,直接上市、间接上市都很热切 。同时国外的企业和国内的外资企业也能进入国内资本市场融资。这为国内的证券业提供丰富的业务来源。
(三)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初步具备
现行中资银行体系是在竞争中形成的。这一点与国内很多行业如电信、农业等有着本质的不同。1995年中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之后,中国的商业银行获得了较规范的发展,表现在五个方面:(1)数量与规模迅速扩张。特别是10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兴起,改善了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促进了竞争。(2)筹资能力显著增强。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资金关系由长期的净借入在1997年变为净贷出, 1999年净贷出比率达17.6%。 (3)服务品种与收入来源多元化。业务品种从简单的存、贷、 汇,发展到包括投资咨询、个人理财、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等内容的综合金融服务。商业银行收入构成反映了这种变化。1999年,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一项,五大银行平均为10.2%,九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为27.1%。(4)服务对象广泛化。1995年,中国商业银行对非国有部门的贷款占比为10.9%,2000年,这一比例达到25%以上。更重要的是银行从业人员的观念有了较大转变,竞争和风险意识深入人心,信贷文化初步建立。政府和社会也不再把商业银行看成“国家机关”,而当作一家服务性企业。
不仅如此,在同外资银行的竞争中,中资银行业还有着某些独占竞争优势。经过50年的积累,中国的银行体系已经建立了遍布全国城乡的分支行网络。再者,中资银行在本土经营,与中国居民和中资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在消费贷款上,国有银行的网点优势和人海战术,就很有竞争力。
银行业的竞争力日益提高,证券业和保险业也具备了初步的竞争力。证券业方面:截止2001年5月底,证券公司有101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143家。证券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5%,其中8.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证券已全部实现了无纸化发行与交易,沪深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通讯、交易、结算和帐户管理系统,其网络覆盖全国,所有证券经营机构已开始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证券法》等规范发展的市场制度框架也已实施。
保险业方面: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专业化,一个由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共同竞争的保险市场竞争格局逐渐形成。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制度方面已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保险法》等法规的实施,保险同业竞争开始规范化。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也已拓宽,债券买卖、基金投资都已允许。上海、广州保险市场的开放说明,中资保险公司并未因为外资的竞争而减缓发展速度,中资保险公司在经历短暂的阵痛后依然保持相当强的竞争能力,并且夺回了大部分市场份额。
(四)中国的宏观金融形势较为稳健
总体上看,我国金融业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一是人民币币值稳定。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率,2000年为0.4%,2001年前9个月为1%。二是人民币汇率稳定。现行人民币名义汇率,比1994年升值5%,剔除物价因素,增值超过30%。三是国
二、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战略规划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势已不可逆转。因此,现在的问题早已不是要不要开放,而是如何开放。显然,理想的格局,是“努力做到兴利除弊,力争实现全局上的利大于弊”。为实现这一理想境界,需要我们谨慎设计开放的战略规划。我们认为,这一战略规划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包括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提高金融政策的透明度、确立审慎金融监管体制、推进支付清算体系的现代化、培育社会信用文化等;二是谨慎设计的开放策略,包括掌握金融开放的主动权和寻求必要的合理保护。
(一)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从本质上说,WTO是一整套规范经济运行的制度系统框架,其中,法律制度显然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加入WTO之后,为了使我国金融机构迅速适应国际规则,必须清理和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规范我国金融业运行的规章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是由立法当局制定的金融法律,第二是由国家行政当局颁行的金融行政法规;第三是由金融监管当局颁行的金融规章。在中国,真正的金融立法是从1995年开始的。此前,通行的主要是各种规章。由于制定者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经常出现不一致,而且,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均存在较大的缺陷。因此,清理和完善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便成为我们面对WTO挑战的首要工作。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的标准,是使它们符合WTO关于金融开放的基本规则和我国的具体承诺。
1.明确且量化地界定“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未对广义上的外资银行概念做出明确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的方式。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开放和发展,外资银行将以更多更复杂的形式出现,这种列举式的立法无法包容的。《条例》以资本来源划分内外资银行,如“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合资经营的银行”,但没有体现GATs中“控制”的标准,也没有提供一个符合GATs中“拥有”含义的判断基准。即没有明确如何判断境内的银行属于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也没有规定外国的金融机构在银行中占有多少股份,此银行可被视为《条例》中规定的合资银行。显然,外资银行的概念界定不清,就很难清楚地要求外资银行承担国民待遇义务。因此,银行法有必要按GATS的有关规定,对外资银行做出一严格的概括性定义。
2.赋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
前文已述,GATs中并不存在一个抽象的、概括的国民待遇义务,各国承担的国民待遇义务实际上是和具体承诺表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把有关服务部门列入承诺表国民待遇的栏目中,有关成员国方就可以不承担在该服务部门给予国民待遇的义务。因此,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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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从外向型经济发展效应、金融制度创新效应、金融技术转移效应以及国际化经营效应等四方面得到反映。
加入WTO使中国获得平等的对外经济规则, 必然推动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入WTO还将直接推动服装和纺织品出口以及农业贸易量的增加。两项综合考虑,世界银行认为,中国出口量占全球比重将由现在的3.7%提高到2005年的7.3%,进口量将由目前的3.4%增加到7.2%。 对外贸易量的扩大,必然对与外贸有关的金融服务提出新的需求。特别是中国的农业部门,以前几乎不需要商业化金融服务,加入WTO之后,农业将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之一。
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总体上将促进一国金融素质提高。中国金融改革的进程,也会对外开放而加快,中国金融业将更快地获得一个自主的良好发展环境。1999-2000年中国金融改革的加快,除了扩大内需任务紧迫促进之外,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中美WTO协议的签署。
在金融开放过程中,我国可以根据GATS第四条“发展我国家更多的参与”要求发达国家在银行服务的商业性技术、信息网络上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也会带来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专业技术、营销方式、 优质产品及售后服务,通过示范效应、人才流动、业务交流等方式促进国内金融企业学习跟进。
对外开放从来都是两面的,不仅要请进来,还要走出去。加入WTO之后,按照对等的原则,中资银行可以较容易地得到签约国的市场准入资格;另一方面,国内监管当局也会放松对中资银行在海外设置机构和开展开外业务的限制。这样,目前阻碍中资银行跨国经营的两大制度障碍均将较容易跨越。中国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将迅速增加,这将给中国银行业推行海外发展战略提供丰富的业务机会。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步伐也在加快,直接上市、间接上市都很热切 。同时国外的企业和国内的外资企业也能进入国内资本市场融资。这为国内的证券业提供丰富的业务来源。
(三)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初步具备
现行中资银行体系是在竞争中形成的。这一点与国内很多行业如电信、农业等有着本质的不同。1995年中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之后,中国的商业银行获得了较规范的发展,表现在五个方面:(1)数量与规模迅速扩张。特别是10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兴起,改善了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促进了竞争。(2)筹资能力显著增强。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资金关系由长期的净借入在1997年变为净贷出, 1999年净贷出比率达17.6%。 (3)服务品种与收入来源多元化。业务品种从简单的存、贷、 汇,发展到包括投资咨询、个人理财、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等内容的综合金融服务。商业银行收入构成反映了这种变化。1999年,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一项,五大银行平均为10.2%,九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为27.1%。(4)服务对象广泛化。1995年,中国商业银行对非国有部门的贷款占比为10.9%,2000年,这一比例达到25%以上。更重要的是银行从业人员的观念有了较大转变,竞争和风险意识深入人心,信贷文化初步建立。政府和社会也不再把商业银行看成“国家机关”,而当作一家服务性企业。
不仅如此,在同外资银行的竞争中,中资银行业还有着某些独占竞争优势。经过50年的积累,中国的银行体系已经建立了遍布全国城乡的分支行网络。再者,中资银行在本土经营,与中国居民和中资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在消费贷款上,国有银行的网点优势和人海战术,就很有竞争力。
银行业的竞争力日益提高,证券业和保险业也具备了初步的竞争力。证券业方面:截止2001年5月底,证券公司有101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143家。证券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5%,其中8.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证券已全部实现了无纸化发行与交易,沪深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通讯、交易、结算和帐户管理系统,其网络覆盖全国,所有证券经营机构已开始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证券法》等规范发展的市场制度框架也已实施。
保险业方面: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专业化,一个由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共同竞争的保险市场竞争格局逐渐形成。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制度方面已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保险法》等法规的实施,保险同业竞争开始规范化。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也已拓宽,债券买卖、基金投资都已允许。上海、广州保险市场的开放说明,中资保险公司并未因为外资的竞争而减缓发展速度,中资保险公司在经历短暂的阵痛后依然保持相当强的竞争能力,并且夺回了大部分市场份额。
(四)中国的宏观金融形势较为稳健
总体上看,我国金融业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一是人民币币值稳定。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率,2000年为0.4%,2001年前9个月为1%。二是人民币汇率稳定。现行人民币名义汇率,比1994年升值5%,剔除物价因素,增值超过30%。三是国
际收支状况良好,各项外债管理的安全指标均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二、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战略规划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势已不可逆转。因此,现在的问题早已不是要不要开放,而是如何开放。显然,理想的格局,是“努力做到兴利除弊,力争实现全局上的利大于弊”。为实现这一理想境界,需要我们谨慎设计开放的战略规划。我们认为,这一战略规划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包括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提高金融政策的透明度、确立审慎金融监管体制、推进支付清算体系的现代化、培育社会信用文化等;二是谨慎设计的开放策略,包括掌握金融开放的主动权和寻求必要的合理保护。
(一)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从本质上说,WTO是一整套规范经济运行的制度系统框架,其中,法律制度显然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加入WTO之后,为了使我国金融机构迅速适应国际规则,必须清理和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规范我国金融业运行的规章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是由立法当局制定的金融法律,第二是由国家行政当局颁行的金融行政法规;第三是由金融监管当局颁行的金融规章。在中国,真正的金融立法是从1995年开始的。此前,通行的主要是各种规章。由于制定者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经常出现不一致,而且,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均存在较大的缺陷。因此,清理和完善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便成为我们面对WTO挑战的首要工作。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的标准,是使它们符合WTO关于金融开放的基本规则和我国的具体承诺。
1.明确且量化地界定“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未对广义上的外资银行概念做出明确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的方式。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开放和发展,外资银行将以更多更复杂的形式出现,这种列举式的立法无法包容的。《条例》以资本来源划分内外资银行,如“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合资经营的银行”,但没有体现GATs中“控制”的标准,也没有提供一个符合GATs中“拥有”含义的判断基准。即没有明确如何判断境内的银行属于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也没有规定外国的金融机构在银行中占有多少股份,此银行可被视为《条例》中规定的合资银行。显然,外资银行的概念界定不清,就很难清楚地要求外资银行承担国民待遇义务。因此,银行法有必要按GATS的有关规定,对外资银行做出一严格的概括性定义。
2.赋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
前文已述,GATs中并不存在一个抽象的、概括的国民待遇义务,各国承担的国民待遇义务实际上是和具体承诺表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把有关服务部门列入承诺表国民待遇的栏目中,有关成员国方就可以不承担在该服务部门给予国民待遇的义务。因此,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