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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 (中)


资金供求和贷款风险程度自行确定利率水平 ;三是逐步扩大城市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和范围,对一般存款利率仍实行管制,对大额存款利率实行有弹性的管理。
  保护业务创新自由权的关键是要区分违规经营和金融创新的政策界限。考虑到二者界限的模糊性,在政策实践上,主导思路是尽量减少业务品种的行政审批制。当前,颇为紧迫的任务是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合作,逐步迈向有限混业经营。
  由于银行和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以及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力薄弱,在中国实行全面混业经营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现实的政策是推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合作或战略联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银证转账业务,开展网上交易,利用银行卡、银行存折直接买卖股票,券商委托银行网点代办开户业务,银行承担基金托管业务和代理销售,乃至共同发行并管理开放式基金等,都是很好的合作方式。
  3.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
  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已经而且必将进一步冲破原先设在不同种类的金融活动之间的障碍。这使得各种形式的监管合作成为必然。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已建立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以及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这一定期磋商制度需要继续完善,最终将协同监管制度化。
  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金融对外深层次开放,使得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为必须。利用互联网时,银行可以超越国界开展业务。现在银行在一国获得银行牌照,在另一地方进行数据处理(后线操作),而目标客户在第三国。在华外资银行的总行注册地在境外,很有可能由于其总行或设在其它国家的分支行的经营失误而负连带清偿责任。在这种环境下,非有全球的监管合作,不能对之实施有效的监管。目前,发达国家正在使其国家金融监管更具有区域乃至全球监管的功能,并试图通过国家立法来赋予其金融监管法律以治外法权的功能。中国的金融监管也应向区域和国际监管延深,甚至建立起隐含治外法权的金融监管体系。
  4.规范政府行为
  中国加入WTO后,政府要转变角色。一方面,要把一部分权力(主权)转让给WTO之类的超国家组织;另一方面,要把更多的权力转让给消费者和具体企业。WTO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作为其中的一个成员国,中国政府必须遵守其既定的规则。对于金融业而言,首要是减少政府干预。同时,财务管理制度也到了不改不可的程度。财政部对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实行目标经营管理,它没有必要对银行财务行为和人事工资管理事必躬亲。
  (六)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和制度
  尽管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但是,中国的支付清算系统却是高度不统一的。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加快建立中国的统一支付清算体系,已属当务之急。
  一是发展多种支付工具。在大中城市开办银行本票业务。鼓励工商户和符合条件的个人在银行开立帐户,签发使用支票。在大中城市和符合条件的地区,推行定期借记、定期贷记支付工具。
  二是完善支付系统建设。全面实现“天地对接”,完成电子联行业务到县的计划;完成电子联行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保障电子联行系统持续稳定运行;逐步实现电子联行系统向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平滑过度。建立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扩大票据交换的范围和覆盖面。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现代支付体系建设,完善电子联行系统,允许各类中小金融机构签发和兑付银行汇票。
  三是发展电子货币。完善银行IC 卡的技术和实施方案,推动电子货币的普及应用。遵照市场的原则完成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与商业银行银行卡中心、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联网,实现ATM和POS通用。
   四是建立健全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机制。组建计算机系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加强计算机系统运行及信息的安全管理和计算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计算机安全培训教育和法制宣传。
  (七)培育信用文化
  由于多年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信用观念和法制意识均十分淡薄,某些司法部门又偏袒地方利益,使得商业银行依法行使放贷和收贷的权利大打折扣。在一个信用文化不够健全的环境里,经营信用,以维持信用为己任的银行业是不可能获得健康发展的。
  信用文化的内涵,包括债务人的偿债意愿、偿债意识、偿债行为、偿债记录等,也包括对违约债务人的惩罚等。信用文化的实质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着的一种默契,或者说是一种思维方式,即彼此均对对方负有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是以一整套连贯一致的法律、监管和司法实践为基础的。所以,良好信用文化的形成,需要依赖于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金融法律框架,并严格执行。债务人按期还债有困难,符合条件的,经债权银行同意,可以延期还债,可以进行债务重组,也可以依法破产,但不能赖债。凡对债权人提出的偿债要求置之不理,躲避债权人,应属欺诈犯罪。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若无一个良好的信用文化,在同外资金融

机构竞争中,我们将处于劣势。
  
  第三节 中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主要方面
  一、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
  (一)中国银行业的开放进程与现状
  作为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自1979年就对外资银行敞开了大门。截止2001年9月底,外资银行在华共有营业机构近190家,其中,分行158家、法人机构19家、二级分支机构13家。外资银行总资产440亿美元,贷款186亿美元,存款65亿美元,资本金(含营运资金〉30亿美元。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31家,其中上海23家、深圳8家,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总额410亿元。在市场份额上,外资银行在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业务领域分别达到20%和30%的份额,在外资银行较为集中的上海、深圳等地,所占市场份额更大。
  中国银行业的这种开放速度,从全球来看,属于较快之列。许多发达国家虽然加入了WTO,签署了服务贸易条款,但迄今为止仍未对外资银行开放本币业务,并对外资银行实行地域限制。1995年,外资银行资产占中国银行体系总资产的比重将近2%,低于大部分新兴经济体的比例。但同期,美国外资银行资产仅占其全部银行体系资产的3%,澳大利亚、比利时为5%,加拿大为7%,法国为8%,南非为2%,意大利、瑞士、挪威为1%,而丹麦、芬兰、瑞典竟为0%。只有英国(19%)、德国(25%)、西班牙(31%)、新西兰(91%)较高。
  (二)加入WTO议定书的银行服务业开放承诺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在金融服务业之中,银行业的开放承诺最为彻底:
  (1)审慎性发放营业许可证。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加入WTO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方式、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形式以及对分支机构许可发放方面的非审慎措施。也即当外资银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人民银行除了遵循审慎性标准外,不得有其它方面的限制。外资银行在同城设立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
  (2)外汇业务及时开放。中国在加入WTO之时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放开外汇业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也就是说,一入世,中国将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包括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经营所有外汇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
  (3)人民币业务分阶段开放。对于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中国将在四年内分五批放开20个城市 的地域限制,五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服务对象上,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可在12个城市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4)金融咨询类业务及时开放。自入世之日起,外资机构即可获得在中国从事有关存贷款业务、金融租赁业务、所有支付及汇划服务、担保及承兑、公司并购、证券投资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服务。 
  简单地讲,在加入WTO 5年之后,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什么两样。中国在贸易自由化、开放国内市场、遵循国际惯例等方面作出的重要承诺,其影响之深刻、之广泛超出了人们的一般预期。
  (三)中国银行业因循WTO规则开放后的压力
  由于中国银行业正处于改革攻坚过程之中,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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