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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治理资源的乡村权威与税费征收中的干群博弈


平;三是村里修路时,在我的田里打了石头,毁了我的地,也不赔偿。因为这几个原因,我这几年没有交提留,但农业税是交了的,“皇粮国税”我从来不拖欠。”

    案例3:2组村民肖的责任地与组长的责任地相邻,两家的鸡经常串到对方的地里啄食,这种事情在农村太多,但由于双方未能心平气和地处理,遂起纠纷。1997年6月,肖的西瓜地又被组长家的鸡啄了,肖妻便在地里放了药,毒死了组长家的鸡,组长也“投桃报李”,如法炮制,毒死了肖家的鸡。肖妻背着死鸡去找村里解决,但这种事非如何理得清?又如何解决得了?于是,肖在交提留时,就扣除了自己的损失费。


    这些因非经济的原因(至少从表现形式上看是这样)而敢于违规的人多被当地干部们称为“大社员”。“大社员”是一个产生于人民公社时期的词汇,用来形容那些敢于同领导对着干,“蛮横而不讲理”的人。在一些人的眼里,“大社员”一词实际上等同于“刁民”,是一个带有强烈否定性评价的词。但是,经过亲身的调查和多次同这些人的交谈,笔者发现,这些“大社员”其实多半颇有见识,他们有一些文化,懂得一些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其中一些人甚至还担任过村组干部,[1]他们知道国家高层近年来三令五申地强调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民的不合理负担,更不得以强制方式向农民收取负担,他们在这种政策和新闻舆论的造势之中发现了拒交行为的“合理性”与活动空间。所以,他们给自己找的拒交理由十分“充足”,行动的分寸感也把握得很好。首先,他们从来不拒交农业税。他们说:“农业税是皇粮国税,自古以来,农民向国家完粮纳税,天经地义。而且,国家的政策是好的,国家没有侵犯我的利益,我也不会不交农业税。”对于他们的这种陈述,乡村干部评价说:“这些人很精,他们知道抗税违法,公安机关都可以抓的,他们也不敢出这个头。”其次,他们也知道自己这种相互拉扯的小道理抵不过应该完? 伤胺训拇蟮览恚??裕??谴永床槐硎静唤弧八?峥睢薄K?欠锤此担骸安唤皇瞧炔坏靡眩?衷诓唤徊坏扔谝院蟛唤唬?灰?侍獾玫胶侠淼慕饩觯?鹗У玫矫植梗?砩峡梢圆蛊肜?甑那房睢!北硐殖隽艘恢秩跽叩囊酝宋??汀坝欣怼薄ⅰ坝欣?薄ⅰ坝薪凇钡淖颂??2]

    但是,站在乡村干部的角度看,以拒交提留作为表达诉愿或者与乡村权威讨价还价的做法显然没有道理。因为问题归问题,提留归提留,“哪条河的水往哪条河里流,长江里的水流不到黄河去。”[3] “这完全是扯横经”(意为胡搅蛮缠)。而且,“各种收费的数额也都是由政府统一规定,并不是由着谁想不交就可以不交的”(一干部语),否则,政府的任务如何完成?乡村干部的工资如何保障?政府的权威又往哪里放?所以,前几年,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乡村干部有时候也会对“不明事理”、“不听劝说”的“大社员”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而基层政府也往往会为这种强制执行预留一定的政策空间,例如以办法制学习班等形式,将公开抗交者带到派出所,进行住班教育,直到认识错误,交清欠款为止。应该说,撇开一些素质低下的干部对农民“动粗”的现象不论,从总体上看,对于乡村基层组织存在着的这种强制行为不宜只是从道德上苛责,因为任何深入乡村从事田野调查的人都会发现,在基层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治理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如果乡村干部再缺乏这种强势的支撑或者不能以一定的强力潜式为背景,那么,在涉及到诸如税费提取和计划生育这一类关系到宏观社会利益与微观个体利益冲突的较? 恐校?绱甯刹渴呛苣淹瓿晒?胰挝竦摹4诱飧鼋嵌瓤矗?收叩挂晕?恐菩形?窃谙纸竦南绱迦ㄍ?胫刃蚋窬窒虏坏靡远???囊恢治弈蔚难≡瘢??痪哂械赖潞头ɡ砩系暮戏ㄐ裕??纯赡芫哂屑际跎系氖视眯浴?/P>

    问题在于这种适用的技术选择势必要使基层政府和乡村干部在道德上付出代价,并且会进一步损害整个政府体系的形象,拉大政府与农民的距离,而这恰恰是为国家高层所忧虑,并且为一向注重维护农民利益的新闻舆论所不容的。正是基于这一点,在近年来不断增强的减负措施中,禁止以任何强制措施征收农民负担也就成了中央强调的重点。中央的考虑无疑是从宏观上和政治上着眼的,但这种宏观上的举措一经进入具体的村庄,在保护了绝大多数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范了乡村干部的行为时,却也可能使前述那种拒交行为获得一种安全感,并使乡村的行政丧失强力潜式的背景。一方面,那些拒交者不再担心自己的行为会遭到乡、村两级的惩罚;另一方面,失去了对农民的控制能力,却又不再敢轻举妄动的乡村干部面对着少数“大社员”的越轨只有干瞪眼。结果,减负的举措却可能产生拒交的后果,尤其是在缺少相应措施解决这一难题时,情况可能更加糟糕。总之,中央有中央的宏观考虑,基层有基层的具体难处,而“大社员”也有“大社员”的独特智慧。在这种三方利益的错位与博弈之中,拖欠的增多便成为一种势所必然的趋势。面对着这种情况,乡村干部普遍表现出了一种无力感和挫折感。[4]

    于是,催收与拖欠几乎成为弥漫于整个内陆农村的普遍现象,成了乡、村两级都不得不面对的,并且对乡、村和农民的三方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一场角力。


    三、 缺乏治理资源的乡村组织与欠款农民的拉锯


    收取村提乡统本来是乡村两级的权力,现在却被少数农民拿来当作了寻求社会救助和社会公正的“诺亚方舟”,这使得一方面受到上级政府的任务压力,另一方面又与税费收取利益相关的乡村干部颇感恼火。因为收不齐村提乡统,就意味着乡村干部的工资待遇没有保障。如果在早些年间,进村入户,强行征收可能是一种虽不得已,但却颇能奏效的方法,但是,现在大概没有哪一个明智的基层主事官员和村干部敢公开这样干了。面对着不断增加的欠款压力和国家政策留给自己的并不宽裕的行动选择空间,乡村干部们不得不放弃正式的组织化权威资源,转而运用符合地方性知识的乡土游戏规则与欠款农民打起了

“拉锯战”。这一乡土游戏规则在孙立平和郭于华教授眼里的华北B镇,主要表现为一种“软硬兼施”的“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5]而在笔者调查过的村庄,除了这一方式之外,还表现为一种可以被称作“投桃报李”式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民间权力技术的运用。即运用社区组织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在欠款农户要求政府和村里为其办事时,也祭出“相互拉扯”的杀手锏,将补交提留作为办事和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这一招是否有道理暂且不论,但确实管用。在这个时候,“长江的水也就可以流入黄? 印绷恕?/P>


    案例四:某村2组村民肖,结婚时因妻子未到法定婚龄,手续不全,未能参加小组内责任田的分配,后来手续补齐,又恰逢某农户退出一股田地,肖要求组里按照排队的先后将这股田转包给自己。但肖是欠款户,干部屡次催收都不得要领,现在主动权终于转到了村里,“先补齐提留,然后再分土地”成了不容商议的解决办法,于是,久拖不齐的提留欠款终于如数上缴,村干部在这场“拉锯战”中取得了胜利。


    案例四所反映的问题颇具典型性,而且它也是如今的乡村干部在同“钉子户”打交道时经常使用,并且屡屡奏效的的一种乡村日常生活的权力技术。这种权力技术虽然并不来自科层化的照章办事的正式规则,但却是在公共组织缺少有效的制度化治理手段的情况下对非正式的民间权力技术的一种借用,正是这种借用被孙立平和郭于华认为是在国家权力资源弱化背景下国家意志在农村基本上仍然能够得到贯彻执行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6]

    然而,笔者却没有那样乐观,我以为孙、郭二先生只是强调了问题的积极方面,却没有面对问题的消极方面。因为当乡村公共组织在舍弃(或者说丧失)正式的权威资源,转而借用一种具有很强特殊主义色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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