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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防范体系研究[2]


绩,但由于这一行业在我国属于一种新兴行业,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其发展之快速是人们所始料不及的,因而为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切实履行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职责,尚须进一步加强该行业的法制建设。具体包括:  

    首先应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于1993年,距今已有6年,其间,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我们应对《注册会计师法》作适当的修改。同时,为增强其可操作性,还必须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  

    其次应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供技术支持。三批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为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当前审计工作实际相比,我们尚缺少一些准则,需尽快出台。例如,由于没有《审计报告指南况一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诸如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随意增加说明段等问题的混乱现象,因而应尽快制定《审计报告指南》。  

    3.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缩小在这一方面的公众期望差距。例如,近年来随着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必须指出的是,业务监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非一项突击性的事务。同时,还应尽快制定监管工作规则以及有关的惩戒办法,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重新审视会计市场准入制度。在当前会计市场上,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必须重新审视会计市场的准入制度。为抑制会计市场恶性竞争而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应通过提高市场准人门槛的办法,促使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兼并,达到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净化执业环境,提高执业质量之目的。  

    五、强化政府对财务报告粉饰的监督  
    加强政府部门对财务报告粉饰的监督,无疑也是重要的防范手段。在防范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应扮演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角色,还应作为证券市场的"守夜人",本着一种社会责任,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新《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规规定均体现了这一要求,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相关法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任人、处罚轻重等即不一致。二是这些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因而应相应制定诸如《实施细则》之类更为具体的法规。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应理顺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体制。当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政府监督体制不是十分顺畅,也导致了政府对财务报告粉饰监督不力。例如,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的部门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同时监管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它实际上是多年以来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争夺对社会审计管理职能的遗留问题,可能导致"令出多门"、"相互扯皮"、注册会计师无所适从等不良后果。因而,必须对这样的监督体制进行改革。  

    总之,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时期,远末达到成熟,这一不成熟表现在投资者的理性程度、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相关法规与制度的科学程度、政府部门的市场化程度等诸多方面,而这些不足之处又交织在一起,集中体现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为此,我们说,诊治财务报告粉饰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市场力量对该问题的解决已经、且越来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进而认为,这一防范体系的重中之重则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  

     主要参考文献  
    1葛家澍主笔·市场经济下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2 黄世忠·报表的粉饰与识别·中国财经报,1999年4月29日  
    3 陆建桥·中国亏损上市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打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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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刘杰·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打印稿  
    5  Scott, W. R. Financial Accounting Theory. Prentice Hall,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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