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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向


主要有自己的实现方式和制度安排,不建设就不能发展,而且  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社会发展是互动的。我们曾经在一个长时期内以为社会主义民主  的原则和基本制度确立后,就自然而然地已经具有了高度民主。这是把民主的性质和实  现程度混为一谈,其结果是忽视民主的制度建设。应该看到,同公有制或公有制占主体  地位相适应是要求有很复杂的民主的社会机制的,对此从理论到实践都未能给予足够的  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积极进行实践和探索,形成和完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形式。这个过程也就是实现  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过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过程  。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价值内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保证和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其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  治中的其他要素的关系。
      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
  民主政治要以法制作为实施条件和保障。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在  地要求实行依法治国,逐步实现民主政治运行的法治化。
  在历史新时期,邓小平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任务的同时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  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  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  页)邓小平的这个观点,不仅从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的角度说明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而  且阐述了深刻的法治思想。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江泽民同志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  方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概念的提出,其意蕴在于按照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否弃人治,通过法制建设  实现法治化。
  “法治”(Rule  Of  Law)与“法制”(Rule  By  Law)既有密切关系,又是有着重要差别  的。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是具有了这样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国  家就都意味着法治。法治作为理念和社会实践,有其特定的涵义。亚里士多德在他的《  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  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区  别于“人治”的法律的统治或法律主治,而这种法律又是体现“正义”价值的法律。它  包含一系列法治原则和法律制度。这些法治原则主要的有:法自民出,是个人权利产生  宪法,而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法律至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拥有至高无上  的地位;法律必须是公开的、普遍的和稳定的,是可以预期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  人在法律面前都有平等的身份和机会,都有服从法律的平等义务;一切法律不得违反宪  法和必须接受违宪检查,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由这些原则决定,法律制度包括规制权  力、保障权利和程序方面的制度,宪法和法律成为基本的社会控制方式。
  实行依法治国,政治法治化,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法治使人民意志上升为法律,实现人民主权。马克思说,应该“使法律成为人  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4页)法律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  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现,是由人民通过一定程序来制定和确认,而不是以少数人的意志  为转移。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以根本法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而且以专门法律保障人  民各项政治权利的实施,同时惩罚一切侵犯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为。
  第二,法治能够体现和保障民主政治制度,促进政治民主化。现代民主的普遍形式是  间接民主即代议民主制。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没有代表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民  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列宁全集》第31卷第45页)社会主义国家也必须借助民  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人民通过选举把权力委托给代表来行使。这种政体意味着在政  治权力的持有者与受托行使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分离,隐含着某种政治失控的危险,即政  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而是凭掌权人的意志、情绪甚至利益而运行  ,导致公共权力异化。历史证明,任何权力都难以完全免于专横之虞。所以,必须制定  宪法,宣告人民主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剥夺;规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程  序。宪法勘定了公共权力与社会的合理界限,确立起一种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有管  理国家的平等权利的政治制度。公民权利的保障意味着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国家政治  生活的各种权利,这种政治权利是由公共权力确定的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政治资格 &nb

sp;,可以说是人民主权在公民个体上的延伸和拓展,因而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是民主发展  的不竭源泉。
  第三,法治可以形成和维护民主政治的秩序,促进公民文化的成长。法治通过宪法和  根据宪法原则制订的各项政治法的实施,不仅使民主政体的结构得到确认和加以有效保  障,而且政治结构框架内的各种政治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即政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而有序运行。立法机构依照法律程序立法;行政机构要限制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  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法律保障公民、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自由  ,同时对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规定。公民的政治自由以不妨碍公共利益和  他人的自由权利的实现为限度。法治通过政治主体法、政治关系法、政治行为法和政治  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使民主政治运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法治同时蕴含着政治社会  化过程,法治对社会政治行为长期的规范和引导,使人们熟识民主政治的规范并内化于  心理之中,逐步形成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公民文化。这种文化包括人们能够怀  有这样一种信念:法律应当遵守,没有人能够例外。公民文化是民主与法治的持久的支  持力。
  由此可见,民主与法治在共同的价值基础上相契合。法治支持民主,法治是现代社会  中民主政治程序的制度化形式;而没有民主,则不可能有可靠的法治。毛泽东说:“宪  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32页)宪政民主蕴含着通过  法治来实现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如果法律只是反映  统治者或某个统治集团的意志用于“治民”,这种法制只不过是专制统治的工具而同民  主相对立。法制同民主相结合,才是法治。西方法治国家的治国主体依然并非真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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