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关税的有效保护
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战略选择。世贸组织的多边规则对各国实现内外均衡有一定的约束,如关税是世贸组织合法的调控和保护手段,而非关税措施受到世贸组织的严格限制。为了更好地参与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和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趋利避害,我国进行关税制度改革和关税减让的调整势在必行。但是,一方面我国要降低关税水平,以积极姿态参与全球及地区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作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我国又不得不在今后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以关税为手段,采取适当的贸易保护措施,扶持、培育我国的战略产业。要处理好我国关税制度改革面临的两难选择,关键在于能否在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使关税政策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
一、关税有效保护理论
衡量关税对一国经济的保护程度主要有两个指标:名义关税率与实际关税率。名义关税率指的是对某一产品征收的税率,它必将提高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这一方面保护了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为其带来超额收益;另一方面,却加重了以该进口产品为中间投入品的其他产品生产者的负担。实际关税率是一国对进口商品实际征收的关税率,用当年该国实际征收的关税额除以当年的实际进口额得出。现代有效保护理论认为,一种产品的实际保护程度由该产品的名义关税水平和其生产所需中间投入品的关税水平共同决定,因而名义保护率和实际保护率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我们必须区分二者。而有效关税保护率充分考虑了对投入品所征关税导致的保护水平的变化,准确地衡量了一国整套关税结构对本国某产业的实际保护程度,其被定义为征收关税后单位产品附加价值的增加率。其计算公式为:
附图
注:①公式中的aij是指在没有关税的情况下,该产品在j产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但关税的征收会导致各种投入品之间价格比例的变异,从而出现相互替代和生产技术系数的改变。
其中,ERP[,j]为进口国产品j的有效保护率,t[,j]为最终产品j的名义保护率,t[,i]为产品j的各种进口投入品的关税税率,a[,ij]为各项投入品占产品j的产出值的比重。
从上式可见,有效保护率是三个变量的函数。
附图
从有效保护率概念中很容易导出这样几个值得重视的结论:首先,一国可以建立“瀑布”式或不断升级的关税梯度结构,即对越低加工阶段的产品课征越低的名义关税率。其次,要防止负的有效保护率的出现。公式(5)给出了负的有效保护率出现的条件。其含义是如果对这个最终产品的中间投入课征的关税高至使它不仅抵消了对最终产品课征的关税,而且中间成本的上升还消除了最终产品价格与中间投入价格之间的差距,那么这时该产品的实际价格就会变成负的。再次,一国降低关税总水平,但全面衡量却增加了对国内生产者的保护,也就是说,产业保护可在降低关税的条件下实现。即根据有效保护理论,关税的保护作用并不依赖于高的名义税率,它与降低关税水平并不矛盾。
降低关税水平依然可以提高关税的有效保护,但这必须与有效的制度结构安排为基础,有效的关税结构安排与有效的产业结构安排是其实现有效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关税结构是指一国关税税则中各类商品关税税率高低的相互关系。制成品关税税率高于其投入品的关税税率,能使有效保护率高于其名义关税保护率。我们制定合理关税结构的目的就在于利用这一机制帮助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首先,在关税的横向结构上把握对不同产业有效保护程度的选择。其次,从关税的纵向结构上,应充分考虑不同的有效保护结构对上、中、下游产业结构变动的不同影响。由此可见,关税结构必须对不同产业的产品提供合理与适度的有效保护才能既促进被保护产业的迅速发展,又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二、我国现行关税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从1992~2001年,经历了八次关税下调,我国关税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调控作用日益增强,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名义关税与实际关税差距较大
长期以来,我国关税水平“名不符实”。由表1可知,我国关税的实际征收水平明显低于当期的名义平均关税水平,实际征收率占名义关税率的比重维持在7.5%~23%之间。由此可见,我国关税的“虚保护”现象极为严重。
表1 1990年以来我国关税实际征收率及其占名义关税水平的比率
(单位:亿元,%)
年份 进口总额 关税收入 实际征收率 实际征收率占名义
关税水平的比重
1990 2574.30 159.01 6.18 14
1991 3398.70 187.28 5.51 12.5
1992 4443.30 212.75 4.79 12
1993 5985.70 256.47 4.28 11.8
1994 9966.90 272.68 2.74 12
1995 11047.70 291.83 2.64 7.5
1996 11557.40 301.84 2.61 11.5
1997 11805.8 319.49 2.71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