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诚信加速发展———谈WTO背景下基金业发展之路
好人举手激浊扬清
2001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基金监管的文件,内容涉及法人治理结构、基金公司交易行为规范以及基金公司的发起设立等。其中以“好人举手”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基金业准入制度改革成为基金业规范化进程的重要内容。
“好人举手”政策是指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和社会机构要用事实证明自身具备管理能力,要向社会公开承诺自己是行为规范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监管层已经建立了“好人”自愿登记备案制度。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好人”要规范自身的证券投资行为,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规范自身的证券投资活动并自觉接受监管。
表面上看,监管部门扩大了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范围,放宽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所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社会机构均可以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实际上,由于引入了市场监督评价机制,在短期内,却大大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证监会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各类证券机构投资者的规范化运作提出前所未有的要求,如:提前一年向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严格规范证券投资活动;若出现有违承诺的行为,其有关申请将不被受理。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不规范的背景下,大幅度提高规范化运作要求,有利于鼓励“好人举手”,鼓励一大批具备高信誉度、自愿规范自律的“绿色投资人”走上前台,激浊扬清,让市场规范的正气得到张扬。只有不断引入新鲜血液,不断引入新的机构投资者。在必要的时候打破垄断,放开基金管理费率标准,让市场自由竞争,从而大幅度提高国内机构规范化运作程度。
以我为主切忌“刻舟求剑”
中国基金业要大发展,应该“洋为中用”,虚心向国外基金业同行请教学习,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来加速发展基金业。但是,何谓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国内的基金业和整个证券市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由于中外证券市场在历史、结构、习惯、信息沟通上存在较大差异,对惯例与标准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甚至于翻译上不同解释与理解,对国际惯例或国际标准都有不同的解释或界定。
当前要注意选择性解释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的倾向,即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断章取义或生搬硬套或孤立、片面地选择所谓的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而忽视了中国基金业乃至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最根本目的是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国本土的投资者服务。学习、引进国外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是发展基金业的手段,不能为引进而引进。国际惯例与国际标准仅仅是约定俗成的做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处于动态的、发展的过程中。一切国际惯例与国际标准均需约束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如果实践证明国内某些法律条文和规则不适应时代发展潮流和对外开放需要,我们可以依法提请立法与行政机关在遵照立法程序的前提下予以调整。但不能说国际惯例与国际标准高于国内法律。如果实践证明所谓的国际惯例或国际标准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国内投资者利益,就应该对该种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进行坚决地调整。当前,国外证券市场关于基金的运作已经形成一套与其市场结构与特征相符合的惯例与标准。我们既要学习国外市场的成熟做法,引进先进技术与管理手段,同时也要切实理解并领会国际惯例的精髓,不能拘泥于国外基金业的具体做法。如新股发行或增发时向基金配售,在国外成熟市场上一、二级市场基本接轨,向基金配售是通行惯例。但不能简单地套用于国内的基金上。在中国一、二级市场存在巨大价差的情况下,大规模向基金配售,无异于“送钱”,极大地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为什么按国际惯例办事竟引起如此之大的反弹声浪呢?症结在于国际惯例被曲解了。向基金配售新股的确是国际成熟证券市场的做法,但有基本前提,即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并且保证所有投资人机会均等。笔者认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才是最重要的国际惯例。
积极探索中国开放式基金发展之路
毋庸讳言,开放式基金是一种先进的基金组织形式,它赋予投资人自由申购与赎回的权力,尤其是自由赎回权力更是投资人制约基金管理人的最重要“武器”。但是目前开放式基金高昂的交易成本和不甚便捷的交易方式也引起高度关注。
开放式基金试点,没有必要唯国外马首是瞻,要充分认识到当代技术进步,尤其是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对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在国外成熟的市场上,国外同行也在不断探讨如何更有效降低开放式销售成本。从技术上讲,随着各证券交易所系统的升级,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销售开放式基金是可行的。国外开放式基金分散化的场外销售体系与其资本市场发展的传统息息相关。我国证券市场与国外至今仍相对分割的市场不同,一开始我们就建立了以上海、深圳交易所为核心的统一、高效的证券市场体系,并且这种交易系统的先进性名列世界前茅。与国外相比,我国在统一集中交易体系上有较大优势。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宽广、幅员辽阔的发展中大国,证券市场的交易(主要是股票与封闭式基金交易)实现了全国的集中统一,意义非常重大。它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打下坚实的物质和技术基础。迈入二十一世纪,当降低投资者成本成为全球证券市场的主流时,而中国的开放式基金却在重复国外开放式基金发展时的初级阶段。每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自建高昂的注册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各家商业银行系统进行场外销售,由此付出的高昂成本转嫁到投资者身上。为什么我们不能旗帜鲜明地真正为中国投资者着想,深入基层,倾听中国投资者的呼声,把握开放式基金发展的趋势,实事求是,思考探索一条低成本的中国开放式基金发展之路呢!
开放式基金是未来中国基金业发展的主流,建议在登记结算和销售模式上有通盘考虑,而不是各家基金管理公司“各自为战”。必须建立低成本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通用平台,以降低基金业的成本。最终的目标是建立专门独立的开放式基金中央登记结算系统。在销售模式上,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沪深交易所交易系统。
发展中国基金业若干政策建议
1、建立基金治理结构。我国基金试点工作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根源在于基金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基金三方当事人--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称为“投资基金三角”,它们之间靠基金契约来调整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持有人持有基金资产;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它们背后各自体现了所有权、经营权和保管监督权。由于基金治理结构不完善,持有人对管理人的监督有限。基金托管人也未全面履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责任。建议在基金治理结构中引入“基金持有人代表”或“基金持有人委员会”,对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督。
2、改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增加非股东独立董事数量。独立董事要既“独”又“懂”,切实全面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可以借助外部力量,如会计师、律师和公正评价机构,做为履行职责的顾问和参谋。合理划分董事会与经营班子的权力与责任。经营班子依照公司章程负责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董事会成员不能违背程序进行干预。
3、完善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应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更新投资理念,调整和规范投资决策制度,建立和健全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在至关重要的基金资产投
资决策制度上,要以“制度管投资”思路取代“人管投资”的做法,明确投资决策的权力划分与责任归属。真正落实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察。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部监察机构应归属董事会。
4、完善基金契约。基金契约是调整、约束基金各方当事人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持有人约束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主要依据。对持有人而言,国内许多基金契约是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部分基金契约未明确规定基金的风格和收益风险对应关系。契约赋予基金管理人太大的操作空间。持有人对基金和管理人无法形成合理的判断与预期。例如,某指数基金在积极投资上损失较大。基金资产损失不可怕,可怕地是损失的不明不白。
5、打破特权。监管机构应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及从业人员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认清自身的法律主体性质,基金公司与其他社会投资人履行相同的义务,基金不能也不应享有特权。长期以来基金管理公司及从业人员享有的“特权”,包括投资运作中的种种便利及某些不合理的政策性优惠要进行调整。在《证券法》面前,所有投资人“公开、公平、公正”,对基金过度的政策性支持,有害无益。
6、加强监管。监管机构负责基金合规性监管。证券交易所承担起日常交易监控,将一个基金视为单一的投资人,将一个基金管理公司视为持有不同账户的单一投资人,比照同一投资人进行监控。由于新兴市场不可避免地存在规则上的缺陷,很难要求监管部门事前制定完善的规则。而一旦出现规则缺陷或漏洞,监管层在广泛的公开政策辩论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应从善如流,及时堵住规则的漏洞。
7、完善基金信息披露。“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监管机构人力有限,监管难以面面俱到。公募型基金信息要向社会充分披露信息,依靠社会监督并由社会各方展开公开的评论,以此达到监督和约束基金的目的。透明化应该成为基金监管的方向。伴随着基金设立由审批制逐步过渡到注册制,管理层应改变基金监管思路,逐步淡化实质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工作,提高投资人的判断能力,由投资人自主地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做出独立、全面的判断。
中国基金业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候,我们要对民族基金业的发展鼓与呼,找出基金业问题的症结所在,加强监管,完善规则。基金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应该认识到肩负着历史使命与责任。基金不是谋私利的工具,它更多地意味着信任与责 《重塑诚信加速发展———谈WTO背景下基金业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