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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理论思考与政策建议


间乃至一切社会关系之间的行为,使人们自觉做到诚实守信,形成“诚实守信者光荣,尔虞我诈者可耻”的社会氛围,坚决摒弃非道德主义的行为。最
后,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增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之上。
    2.加强法律建设,规范信用行为
    法律是信用市场平稳运行的保障,是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屏障。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则,刑法中对诈骗等犯罪也作了处罚规定,但是在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没有全面、系统地体现信用经济的要求。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是对信用关系严肃性的维护,而信用关系的维护,要依赖于严密规定而且严格执行的法律体系。
    3.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实际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
    所谓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实际上就是把各种与信用相关的力量有机地组合起来,共同促进信用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地运行和发展。如成立由政府部门和民间企业组成的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协会。这一机构的任务是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定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协调行业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发展,强化处罚监督,让没有信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寸步难行。
   (二)构建税收信用管理体系的设想
    WTO是为市场设计的,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和准则就是诚信原则,不能否认在中国的入世谈判中确有一些国家对中国政府能否履行表示过怀疑,税收方面承诺首当其冲,接受挑战。入世后,中国应积极履行承诺,维护大国形象,并借入世之契机建立健全政府信用体系,特别是建立税收信用体系,使纳税人对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进而构筑税收信用大厦,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友善、和谐的税收纳税氛围。
    1.建立征税信用的设想
    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的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收立法信用。
首先,要尽快组织制定税收基本法,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体系。其次,进一步加大税收立法力度,逐步提升税收立法级次,树立税法的法律权威,提高税收立法信用。
    规范清理税收法规,统一法律口径。税务机关法规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税收法规进行清理规范,确保税收法律口径一致。
    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强化税收执法力度,强化税收司法公正,提高税收司法信用。
    2.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建设
   (1)建立纳税人信誉评价管理系统
    在美国,这项工作通常是通过个人社会保险号码进行有效管理的。社会综合信誉资料是一个历史的全方位评价当事人经济活动信用水平的信息记录,它是当事人在经济领域中所有行为信誉记录的真实写照。比如,当事人长期以来资金借贷行为规范的情况记录、合法经营与违法经营的情况记录、依法纳税和不依法纳税的情况记录、投保和欺保情况记录、正常进出口贸易和走私骗税的情况记录等等。其中,能否坚持诚实纳税,是当事人综合信誉资料中一项举足轻重的信
誉信息。因为,依法纳税行为的规范直接反映出当事人依法纳税的诚实可信程度。所以,对全社会公开一个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信誉情况,实际上是把纳税人对国家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的信誉记录公示于众,把当事人税收信誉资料融入个人社会经济信用资料数据库之中。税收信誉资料包括:当事人有无长期拖欠税款未缴的记录证明;有无偷逃税的记录证明;有无利用假发票进行增值税非法抵扣的记录证明;有无违法抗税甚至暴力抗税的记录证明;有无走私货物出口骗税的记录证明;有无长期不按时申报纳税的记录证明;有无恶意制作和更改财务会计记录的行为记录证明;有无公开抵制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的记录证明;有无制作贩卖假发票的记录证明;以及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报告等等。假如当事人的档案记录中具有这些不良纳税行为,资信调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就可以通过媒介或互联网数据库进行即时查询。这样,不光众多业务客户在读过资信调查报告后会对当事人避而远之,不与其开展业务,连工商、税务、海关、银行、保险、能源等政府管理部门和相关经济单位也都将根据资信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其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管理和限制,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一定范围的专业调查、质询审计和执法检查,以防该当事人继续出现失信行为和欺诈行为。目前,我国已有个别省市财税系统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资质列入税务管理之中,把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划分为A、B、C三级,定期通过纳税评估确定纳税人具体的纳税信用等级。对A级纳税人优先给予享受出口退税、免除当年和下一年度的税务登记年

检等优惠待遇,对C级纳税人则采取增值税发票限量供应、从严出
口退税等措施严加管理。
   (2)进一步扩大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
    目前,我国仅在出口退税管理方面建立了税收信用管理制度,纳税信用建设尚未形成体系。在税务稽查信用管理和日常税收信用管理方面尚没有规范性的制度,对一些纳税信用较高的企业,税务机关也多以下发文件的方式,如税务机关给纳税大户、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开设办税绿色通道等等,呈现出纳税信用管理的“散、乱”态势,因而随意性较大,不利于信用的建立。
    在借鉴国外税收信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站在建立税收信用管理体系的高度,重新审视信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一是转变纯行政管理的方法,强化税收信用意识,树立纳税信用管理观念。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树立税收信用管理观念,就是使税收信用不仅成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通行证,更重要的是使税收信用成为市场经济的通行证。二是建立评信机制。即建立评价纳税人纳税过程中守信程度,以便进行分类管理。一方面可以成立信用等级评定机构,负责综合评定纳税人在办理各项税收事务中的信用程度;另一方面可通过征管系统对日常申报、发票管理等自动跟踪管理,自动对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和调整。三是纳税信用管理范围要进一步延伸。从目前单一的出口退税信用管理,向税务稽查信用管理和日常税收信用管理全方位扩展,实现从不同的税收管理角度进行纳税信用管理逐步向综合税收信用管理过渡。四是建立纳税信用激励机制。从我国出口退税分类管理来看,所谓的优惠,没有让纳税人获得实质利益,并不足以起到激励之功效。故应建立一套确实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加纳税人因失信而带来的成本。
    3.加强税款使用信用建设
    国家对财政收入(其中税款占有较大的比重)的使用一般通过国家预算来安排,而在具体的部门则通过政务公开等形式告知公众。然而,众所周知,这种粗放的、表面化的公开,还不足以取信于民,因此,在公开财政预算和政务的基础上,还应大力开创税款使用信用建设的新路子,只有保证税款的合法、合理支出,才能充分体现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优越性。一是增加税款使用的透明度,不仅要将财政预算延伸至乡镇一级政府,而且要将政府公共支出预算全过程纳入监督体系。目前预算监督缺乏层次,各环节脱节严重,没有真正体现出监督。今后,在部门预算生成后,应对所列项目进行实地考证、考核,根据效益情况筛选确定,预算下达后,则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款项走到哪儿,监督就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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