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理论思考与政策建议
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发出了“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号召。这一号召的提出不仅说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诚信这一道德标准,更重要的是说明了建设现代文明,构建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是当务之急。
一、税收信用的内涵
信用是最根本的社会关系,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讲信用,正常的社会关系就难以维系,市场经济也难以发展和完善。美国学者福山认为,当代社会分信任社会和低信任社会。信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相互信任,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和公益精神,信用度高,社会交往的成本较低;而低信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相互提防,相互间培养信任关系方面有较大的难度和风险,社会交往的成本很高。与信任社会相比,低信任社会在市场经济的竞
争中处于劣势。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和国家血肉相连,为税收信用(TAX CREDIT)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法治,也需要信用。一方面,通过信用的方式可以调整税收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另一方面,在实施依法治税的同时,按照江泽民总书记的“以德治国”方略,倡导以德治税思想——特别是通过税收信用的形式加以管理、指导和教育纳税人自觉纳税,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
税收信用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表现和反映征纳双方相互之间信任程度的标的,是由规矩、诚实、合作的征纳行为组成的一种税收道德规范。税收信用在一个行为规范、诚实而合作的税收征纳群体中产生,它既促进税收征纳双方共同遵守规则,改善征纳关系,也能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征纳主体成员的素质,在相互信任中转化成合作关系。税收信用按照守信主体来划分,可分为征税信用、纳税信用、税款使用信用和税收中介信用四种基本形式。其中征税信用和税款使用信用属于政府信用的范畴。作为纳税人一方应有的税收信用为纳税信用,同理,作为中介机构在税务代理等涉税事宜中应遵循的信用为税收中介信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完善的税收机制,既要有外在的税收法律体系的约束,也要在税收征纳行为中讲求信用这一道德基础。因此税收信用是对税收法治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通过征纳双方信用关系的建立,可以引导和教育纳税人诚信纳税,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有助于推进我国依法治税进程。
二、税收信用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在建立我国税收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借鉴国际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可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国际上税收信用体系的运作现状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备的税收信用立法,建立了内涵丰富的税收信用评估体系,而且将税收信用广泛运用于信贷担保、投资担保、消费担保、税收优惠政策等领域,为政府宏观管理的体制创新、市场经济的自我调控提供了新的理解和新途径,直接弥补了政府决策的不足,并纠正了市场资源配置的不当。
美国是税收信用体系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2000年国情咨文报告中,就把“税收信用”作为扶持私人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在美国2000年总统竞选中,小布什和戈尔都先后推出了详尽的经济方案,以期吸引选民的目光。不谋而合的是,他们都详尽论及税收信用的问题。小布什的经济政策紧紧围绕减税展开,他的减税政策措施之一就是使公司所得税信用永久化。戈尔的经济政策之一则是税收信用,内容包括,为中低收入的人提供退休税收信
用;为医疗保险提供信用等。税收信用在美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在消费领域,美国早在1986年就开始实施低收入居民住房税收信用计划。该项目鼓励私人银行向低收入居民住宅工程贷款,而银行可以得到联邦所得税的税收信用优惠。联邦政府财政部根据人口每年向各州分配税收信用额度。私人银行用信用额度来抵消应付所得税款。私人银行每年必须向联邦政府财政部报告投资情况,不动产管理公司向政府报告低收入居民入住情况。如果入住的居民对住房不满意,投资者将失去税收优惠,补足优惠部分。
在投资领域,美国把税收信用作为经济调控手段之一,如,据《今日美国》报道:为鼓励投资“绿色能源”新风尚,美国1999年初宣布,把执行到当年6月30日到期的相关税收信用政策(安装风机可以抵扣税额)延期至2001年底。另外,为解决电力能源的供应不足,布什总统把一个为期5年、为风能电力作保障的税收信用作为能源计划的一个部分,并于2001年7月在众议院通过。
此外,美国的税收信用作为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重要指标,也间接地影响着个人信贷、教育、申请、日常消费、领取失业救济金及租房等。
意大利政府则把“税收信用”作为实施优惠政策的方式之一。早在1997年意大利通过立法,对企业技术创新、吸收科技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实行“税收信用”优惠政策。1998年下半年开始实行。“税收信用”实际上是一种科研让税政策,国家根据企业科研和创新活动的经费开支,采用冲抵企业应缴税款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大、中、小企业的支持分别以一定的比例支持,还对中小企业吸收人才和与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实行让税。
(二)信用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公共信息和信用数据开放为基础,以众多的商业化运作的信用管理服务中介机构为主体,先后建立了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形成了规范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其信用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基本上依靠市场经济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以商业信用公司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即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同时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其准确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三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央行为主导,由政府和央行建立公共的信用中介机构,强制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用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
1.美国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信用管理模式,靠信用中介机构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方式,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利益导向是核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美国发展成为世界信用交易额最
高的国家。其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2)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业账款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3)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4)对信用行业有较好的管理。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起到信用监督和执
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2.日本模式
以日本为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