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我们党对邓小平所有制结构理论的重要发展
地位。其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从而政府对经济的调节能力,这也就有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其五,人们在考虑公有资产数量时,往往忽视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公有资产包括土地在内,目前在社会总资产中更占有绝对的优势。鉴于上述理由,我们完全可以说,不仅在今后若干年内,公有资产比重的下降和非公有资产比重的上升,不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且在若干年以后,只要把握得好,也不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其次,由“局部主体论”发展到“整体主体论”。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五大报告均提出: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这又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突破,也是小平同志没有讲过的新话。因为小平同志强调公有制为主体,似乎还是强调大陆的每个地方都要以公有制为主体,至少他还没有提出大陆有的地方可以暂时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思想。例如他曾经针对深圳特区的所有制结构状况说过:“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四分之一”。而且他还特别强调,“特区姓‘社’不姓‘资’。”(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2、372页。)“可见,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大在这方面所提出的思想,确是一个新发展、新突破,由过去的“局部主体论”发展到了“整体主体论”。根据“整体主体论”的观点,在全国总体上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从实际出发,暂不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我们党对公有制为主体的实现范围所作出的新的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按照这样一种思路,就不致于再象过去那样,机械地要求全国每个地方、每个行业都一律以公有制为主体。过去那样做的结果,实际上阻碍了一些地方和产业的生产力发展。可见,各个地方和各个行业在选择所有制的问题上,也应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宜公则公,宜私则私,不求其纯,但求其佳,不搞齐步走,一刀切。
根据上述观点,看来,人们也不能再象过去那样,离开经济条件和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抽象地谈论是公有制成分多一点更好还是私有制成分多一点更好,人们只能说在某一个具体的场合是公有制成分多一点好还是私有制成分多一点好。而且,无论是在什么地方或在什么产业,公有经济要发展和壮大自己,都不能象过去那样依靠政府强制性地规定比例的办法,而只能依靠市场竞争和政府的适度调控与因势利导。过去,我们在处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上,习惯地认为要保持公有制的地位,就得强制地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样做的结果,损害了生产力,损失了效率。实际上,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有相互排斥的一面,又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在竞争中,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势必相互争夺市场、争夺原料、争夺资金,但两者之间的相互促进,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来源于这样相互排斥。很显然,公有制经济要使得自己不为非公有制经济所排斥,并且不断巩固和强化自己的地位,就要增强自己的竞争力,这就迫使自己加快改革和发展。
从实际情形来看,今后无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是经济发达地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都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而且很可能在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的竞争越是激烈。其原因在于:发达地区由于生产力水平较高,一般说来,公有制的程度可以、也应当适当高一些,但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发达地区生产力水平较高,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又往往具有更大的优势。这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由于发达地区城乡居民积累的金融资产较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所需要的投资,在本地区也就相应比较容易得到解决,其二,由于发达地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好,可以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和国内民间资本流入。其三,发达地区一般说来各类企业发展水平较高,培养和锻炼了一批懂管理、善经营的能人,这就在客观上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准备了最为重要的条件。既然生产力比较发达的地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往往具有更大的优势,那么公有制经济就要在与非公有制经济更加激烈的竞争中巩固和壮大自己。
三、在国有制占主导问题上,明确提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应当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以上讲到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标志之一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十五大报告又明确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根据这个明确的界定,国有经济的控制力,首先是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力,通过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进而达到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十五大报告还进一步指出: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又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同样是小平同志没有说过的新话。根据这样一个创新性的思路,面对国有经济摊子铺得过大,国家处处出击,处处不得力,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的状况,为了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就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所有制结构,国家从那些不操纵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领域撤退出来,集中力量占领和搞好那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于其他领域,国家则不同程度地放开,通过国家参股或转让产权实行民有民营等多种形式搞活。这样做的结果,看起来国有经济的阵地缩小了,但是对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却更增强了。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十五大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在党中央的文件中明确作出这样的提法亦为首次。国有经济之所以要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除了以上所分析的原因以外,我觉得最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一种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国有经济在宏观上发挥着经济调节器、产业指示器和发展稳定器的特殊功能,而这些特殊功能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从宏观角度考察,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是统一的、相一致的;但另一方面,国有经济由于其与国家相联系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应以追求宏观效益和社会利益为首要目标,这与作为真正市场主体的企业以追求微观效益和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不甚一致,所以从微观角度考察,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又有着一定的对立
国有经济的退,同时就应该是非国有经济的进,因为国有经济的退,与非国有经济的进是一种类似于“换防”的关系,倘若非国有经济没有来“接防”,国有经济就退不下来。进一步看,如何实现国有经济的退和非国有经济的进相结合呢,其实,早在1993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就明确提出过:“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公司和军工企业应由国家独资经营,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要控股并吸收非国有资金入股”。至于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非骨干企业以及其他一般竞争性行业,则可吸收非国有股份入股且国家不一定控股,乃至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全部由私人资本所取代,实行民有民营。这样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实质上就是从宏观上调整所有制结构。
这里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十五大提出公有资产既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意质的提高,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又进一步提出,国有经济在保持必要的数量的同时,更要有分布的优化,包括产业分布的优化和地区分布的优化。而且,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和地区的比重可以有所差别,其布局要相应调整。如此看来,公有制为主体固然是就全国而言的,国有经济为主导更是就全国而言的,不同产业和地区更应有所差别,不能不切实际地要求在任何地区,任何产业,都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
四、在发展 《试探我们党对邓小平所有制结构理论的重要发展(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1392.html
其次,由“局部主体论”发展到“整体主体论”。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五大报告均提出: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这又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突破,也是小平同志没有讲过的新话。因为小平同志强调公有制为主体,似乎还是强调大陆的每个地方都要以公有制为主体,至少他还没有提出大陆有的地方可以暂时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思想。例如他曾经针对深圳特区的所有制结构状况说过:“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四分之一”。而且他还特别强调,“特区姓‘社’不姓‘资’。”(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2、372页。)“可见,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大在这方面所提出的思想,确是一个新发展、新突破,由过去的“局部主体论”发展到了“整体主体论”。根据“整体主体论”的观点,在全国总体上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从实际出发,暂不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我们党对公有制为主体的实现范围所作出的新的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按照这样一种思路,就不致于再象过去那样,机械地要求全国每个地方、每个行业都一律以公有制为主体。过去那样做的结果,实际上阻碍了一些地方和产业的生产力发展。可见,各个地方和各个行业在选择所有制的问题上,也应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宜公则公,宜私则私,不求其纯,但求其佳,不搞齐步走,一刀切。
根据上述观点,看来,人们也不能再象过去那样,离开经济条件和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抽象地谈论是公有制成分多一点更好还是私有制成分多一点更好,人们只能说在某一个具体的场合是公有制成分多一点好还是私有制成分多一点好。而且,无论是在什么地方或在什么产业,公有经济要发展和壮大自己,都不能象过去那样依靠政府强制性地规定比例的办法,而只能依靠市场竞争和政府的适度调控与因势利导。过去,我们在处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上,习惯地认为要保持公有制的地位,就得强制地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样做的结果,损害了生产力,损失了效率。实际上,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有相互排斥的一面,又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在竞争中,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势必相互争夺市场、争夺原料、争夺资金,但两者之间的相互促进,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来源于这样相互排斥。很显然,公有制经济要使得自己不为非公有制经济所排斥,并且不断巩固和强化自己的地位,就要增强自己的竞争力,这就迫使自己加快改革和发展。
从实际情形来看,今后无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是经济发达地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都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而且很可能在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的竞争越是激烈。其原因在于:发达地区由于生产力水平较高,一般说来,公有制的程度可以、也应当适当高一些,但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发达地区生产力水平较高,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又往往具有更大的优势。这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由于发达地区城乡居民积累的金融资产较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所需要的投资,在本地区也就相应比较容易得到解决,其二,由于发达地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好,可以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和国内民间资本流入。其三,发达地区一般说来各类企业发展水平较高,培养和锻炼了一批懂管理、善经营的能人,这就在客观上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准备了最为重要的条件。既然生产力比较发达的地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往往具有更大的优势,那么公有制经济就要在与非公有制经济更加激烈的竞争中巩固和壮大自己。
三、在国有制占主导问题上,明确提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应当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以上讲到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标志之一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十五大报告又明确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根据这个明确的界定,国有经济的控制力,首先是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力,通过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进而达到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十五大报告还进一步指出: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又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同样是小平同志没有说过的新话。根据这样一个创新性的思路,面对国有经济摊子铺得过大,国家处处出击,处处不得力,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的状况,为了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就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所有制结构,国家从那些不操纵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领域撤退出来,集中力量占领和搞好那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于其他领域,国家则不同程度地放开,通过国家参股或转让产权实行民有民营等多种形式搞活。这样做的结果,看起来国有经济的阵地缩小了,但是对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却更增强了。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十五大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在党中央的文件中明确作出这样的提法亦为首次。国有经济之所以要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除了以上所分析的原因以外,我觉得最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一种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国有经济在宏观上发挥着经济调节器、产业指示器和发展稳定器的特殊功能,而这些特殊功能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从宏观角度考察,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是统一的、相一致的;但另一方面,国有经济由于其与国家相联系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应以追求宏观效益和社会利益为首要目标,这与作为真正市场主体的企业以追求微观效益和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不甚一致,所以从微观角度考察,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又有着一定的对立
性。正是由于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既统一,又对立,所以国有经济就应当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简单地说,在有利于国有经济在宏观上发挥其特殊功能因而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相统一的领域,即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明确界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领域,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行业,国有经济应当进,有所为,而在其他领域,即在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具有一定对立性的那些领域,国有经济应当不同程度地退,有所不为。
国有经济的退,同时就应该是非国有经济的进,因为国有经济的退,与非国有经济的进是一种类似于“换防”的关系,倘若非国有经济没有来“接防”,国有经济就退不下来。进一步看,如何实现国有经济的退和非国有经济的进相结合呢,其实,早在1993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就明确提出过:“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公司和军工企业应由国家独资经营,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要控股并吸收非国有资金入股”。至于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非骨干企业以及其他一般竞争性行业,则可吸收非国有股份入股且国家不一定控股,乃至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全部由私人资本所取代,实行民有民营。这样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实质上就是从宏观上调整所有制结构。
这里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十五大提出公有资产既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意质的提高,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又进一步提出,国有经济在保持必要的数量的同时,更要有分布的优化,包括产业分布的优化和地区分布的优化。而且,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和地区的比重可以有所差别,其布局要相应调整。如此看来,公有制为主体固然是就全国而言的,国有经济为主导更是就全国而言的,不同产业和地区更应有所差别,不能不切实际地要求在任何地区,任何产业,都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
四、在发展 《试探我们党对邓小平所有制结构理论的重要发展(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