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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和要素


转折点。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开辟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道路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由人治走向  法治的问题,一直是占有重要地位的。邓小平在1986年9月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的一  次重要谈话中,曾经明确地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  和政府的关系。”[2](P177)在这里,邓小平第一次提出了关于法治和人治的关系问题  ,这对于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进行法治意识的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有重大  意义的。
  在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中,一个尖锐的问题,是如何正确解决政党(特别是执政党)与  国家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在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中,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现象是普  遍的。执政党的政治领导的国家化、行政化,实质是在实行人治。经过了文化大革命的  教训,后来又经过了各种各样的政治考验,使我们党下定了决心,必须实行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那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的实质内容是什么呢?这就是十六大报  告中指出的:“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  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从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质的这个概括中可  以看出,社会主义法治和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的基本要素。
  二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目标
  从人治转变为法治,这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和国家在  治理方式上的这个根本性的转变,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一个质的飞跃。所以  ,法治,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和基本标志,因此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  ,而这个要求的实质内容,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根据对建国以来  的经验教训总结,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概括,提出了“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  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历史任务。党的十六大在理  论上则进一步深化了这个战略方针的思想内容。
  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表明,作为一种思想和制度或体制的法治,它要发挥自己的特殊  作用,就必须有它的实践形式。在我国社会中,这就是“依法治国”。什么是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  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  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  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  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  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十五大对“依法治国”的这个概括,既是对“社会主  义法治”基本要求的一个科学说明,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质特征的深刻阐述。
  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呢?
  首先,是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在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各种机关  、团体、政党和个人的政治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最高准绳,都必须服从法律,实际上  就是要服从人民的意志。这就否定了传统的“国家至上”,“政党至上”的观念。每个  人都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任何  组织和个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意识上的这个根本性的变革,是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随着法治国家的建立,法律制度也必然产生根本性的变革,这主要是表现在整个社会  法律机构的专门化,法律权力运行的相对独立性。正如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立法、司  法、检察,都有专门的机构独立地行使其各种法律权力。立法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行  使,不受任何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宪法和法律具有相对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除了国家立法机关之外,任何机构、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宪法和法律  。没有不受法律制约的权力,任何权力的根据和来源都是宪法和法律,所以任何权力都  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总之,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
  其次,是社会权力结构的进一步法治化。社会的权力结构状况,是该社会民主政治发  展程度的一个基础性因素,因而也是该社会政治文明发展历史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由  于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使社会结构日益法治化,而这种法治化了的社会结  构,就使各种不同权力主体的性质和地位。具有了确定的法律依据;各种权力主体之间  的关系,有了明确的法律界限;各种权力主体之

间的交往,有了正常的法律规范。这样  ,就形成了社会的经济权力主体、政治权力主体、国家法律权力主体和国家行政权力主  体之间,建立在统一的法律关系基础上的、职能明确又互相制约的权力结构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执政党与政府的  关系、国家和政府的关系(法律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关系)、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即企  业、政党、社会团体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等等都逐渐建立起了法律关系。
  再其次,是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权力运行  机制上所形成的根本变化,主要表现在由权力运行机制的人治性质转变为权力运行机制  的法治化。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要求各种不同的权力主体依  法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力。执政党对国家的政治领导权的行使,实质就是依法执政;经  济部门即有法人地位的企业,要依法经营:政府的行政权力的行使,要依法行政;国家  法律机关行使法律权力,如立法机构、审判机构、检察机构,同样也必须依法行使自己  的不同性质的法律权力,这样,各种不同的权力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力的过程中,就排  除了对权力正常运行的非法干扰。
  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各种权力主体在权力交往过程中,要  有确定的法律权力中介。这实质上是任何的权力运行过程中,都要受通过法律权力中介  而形成的不同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一般来说,在完善的法治社会中,各种权力主体之  间是没有直接的行政性质的隶属关系的,而且,没有特殊的情况,权力主体之间也不能  直接行使权力。我们所说的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就包含了这个意思;同时  ,不同权力主体之间互相行使权力,必须成为一种法律行

《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和要素(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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