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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对政府经济行为的影响


对WTO规则的统一实施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地方保护主义表现在经济方面,是地方政府从当地的方经济利益出发,对于本地与外地的贸易和其他经济往来进行不适当的干预,地方保护主义也使竞争的公平性破坏殆尽,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各个企业的条件、环境、实施的政策都不同,在地方保护主义庇护下,优势企业不能参与竞争,劣势企业和劣质产品可以安然度日,无需面对竞争。地方保护主义在执法和司法中的表现也十分突出,一些地方保护地方经济为名,保护本地的非法产业,如制假售假、假冒商标;一些地方制定“土政策”,实行区域性或和行业性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等。从本质上讲,地方保护主义是人为的而不是经济发展所必然存在的,是行政的强制性封锁而不是市场的自发运动。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从根本上违背了WTO的贸易自由原则,不利于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也不利于中国参与国际大市场的竞争。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与WTO的公平竞争原则、不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基本原则相冲突,必须坚决加以纠正。
    二、WTO下政府经济行为的规制
  作为WTO成员,中国必须要遵守国际贸易规则,中国融入国际体系,也必须加快法律全球化的过程。在这个进程中,法律所要调整的不仅是对外贸关系,也影响到中国政府和市场之间关系的重构。
  政府(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作为区分经济模式的主要依据,常常被用于考察政府经济行为的功能和作用,它们之间的力量对比与关系变迁不能不对政府经济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近年来,各类国家都在对不适应全球化发展的经济机制、结构乃至政府经济行为进行着局部的调整。从一些国家的调整趋势来看,政府经济行为的调整与改革,仍然围绕着政府与市场力量对比的变化来进行。它的主导趋势是重新评价与反省政府与市场的功效,削弱政府经济管理的权限,放松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与干预,使经济运行进一步市场化。这一切都为我们认识和界定政府经济行为提供了宏观的制度背景。
  在中国,计划体制下的政府经济行为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陷入了“一死就放”、“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造成这种怪圈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正确定位。因此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经济行为必须重新定位,具体为以下几方面:
  (一)资源配置的市场化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本质上是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主要由政府来主导和决定,呈现出行政化、集权化和意志化的特性。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源配置主要不是由政府,而是由市场来主导和决定的。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完全采取行政手段配置资源所造成的高投入、高损耗、高浪费的不合理方式,改变资源配置中的“首长权力”和“长官意志”所造成的肓目性和瞎指挥的局面,形成一种新的合理而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下,虽然政府在宏观上还必须发挥重大的调控作用,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中还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是,以往的由政府主导和配置整个资源的方式将发生根本性转变。这种转变是巨大的、也是深刻的,它将促使政府行为的目标、手段和形式发生重大而深刻的转变,也必将促使政府行为规范的转变。
  (二)企业行为的主体化
  因计划体制下,企业是一个没有自主权的主体,不仅国有企业如此,非国有企业也是一样。由于企业不具备主体资格,企业的设立、生产、销售、分配和破产等都不能由企业自身决定,而是由政府决定。计划体制下的政府实际上是一个全能的“总经理”,它决定企业的一切,包办企业的一切。其结果是,造成了企业与政府角色的“易位”,企业的行为具有行政化的特征,典型的莫过于“企业办社会”,政府则更多地具有企业的特征,企业的许多事情都是由政府“包办”的,而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一个有自由权的主体,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企业,它的生存和发展、生产和销售、管理和分配,都主要是由企业自身决定的,政府的行政命令不能再对企业产生作用。这种企业主体化的过程也对政府经济行为构成了全方位的挑战。政府不再是企业的“调度室”,不能再对企业直接发号施令,而只能是从宏观上调控市场,进而对企业的生产意向进行引导。政府也不能再采用“统购统销”手段控制企业的生产,更不能靠单纯的“思想工作”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必须承认企业的利益、劳动者的利益并保护他们的利益,以矫正政府以往的各种不合理乃至严重损害企业、职工利益的行为。
    (三)企业产权商品化
  企业产权商品化的重大意义是它将使企业的价值和政府的价值得以重新评估,成为双方价值评估的试金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可以完全决定一个企业的命运,而企业存在下去的理由是与市场无关的,因此,由于长官意志或其他理由,政府维持了一大批“植物人”状态企业。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依然可以想方设法维持某个企业的生存,但它已无力维持所有濒临垂死的一批企业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割断与政府的联系,在市场中重新寻找自己的位置,重新决定自己的弃权。对政府而言,国有企业的存亡就是对政府行为能力的一种检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成功与否、政府能否为企业产权的商品化创造条件,都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存在和发展的价值的最好检验。
    (四)交易过程的秩序化
  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是各要素市场竞相生长,日渐庞大的市场体系趋向成熟的过程。市场交易秩序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政府经济行为面临的又一巨大挑战,计划体制下的产品调拨制度,不是商品交易制度,在当时,政府行为的目标是要最终消灭商品、消灭货币,建立一种纯粹的产品经济的社会体制。但在还不能完全取消商品、消灭货币的情况下,也必须将它们限制在极小的范围以内,很多产品不能进入市场、很多东西不是商品。中国市场体系的极不发达,交易秩序的不完善也是与此直接相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各样的市场都要名正言顺地进入中国人的社会生活,商品的范围也有了巨大的扩张,政府所面临的一个迫切任务,也就是如何适应市场体系的扩大,改变交易秩序混乱的局面。
  WTO成员需要经历政府和经济的相分离。中国政府不能再给国有企业以特权,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一视同仁的对待。市场机制的引入,对外开放范围的扩大,必须使得中国政府干预经济权力逐渐弱化。在政府经济权力弱化的过程中,必须提供一个公正、透明、法律和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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