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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探索


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小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加权平均价格B的1%为最低增加量,逐步增大配号区间,直到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
        第四步,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加权平均价格B。这个价格可能高于该国有股的净资产,也可能等于或低于其净资产。
        第五步,原国有股的所有者分别与众多购买者签订转让协议。
        如:中国证监会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某上市公司国有股5000万股,在所有购买者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但规定实行第一种方式——等范围的浮动,其浮动强度因子f为10%。假设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B为每股5.00元,那么其配号区间为〔4.50元,5.50元〕,处于该区间的申购量为9000万股,这时组织该区间的所有申购者参加配号抽签。中签者获得购买权。而申购价格高于5.50元和低于4.50元的都是无效的,都不能参与配号抽签。最后中签者以加权平均价格5.00元获得购买权。
        这种报价方式的配号区间,实行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则没有将国有股的最终协议转让价格推高或低的动力。但是,若实行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如果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高的内在动力;反之,如果上浮范围小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低的动力。不过,担心超出配号区间这种心理决定了这种动力是很有限的。如某国有股协议转让,申购前确定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即下浮因子f[,1]为5%、上浮因子f[,2]为10%,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将是[B-5%B,B+10%B],这时人们会为了获得购买权,申报较高价格,但又担心超出配号区间,因此不会申报得太高,一般会根据该只国有股的净资产收益率,再结合竞争状况确定一个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最后在此基础上增加10%以下,作为最后的申报价格,这样据此确定的加权平均申购价格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偏高,当然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高;反之,若f[,1]为10%,f[,2]为5%,即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是[B-10%B,B+5%],这时人们申报的价格就可能是在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下,这样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对于配号区间的两种方式,我们可根据国有股转让市场行情和不同时期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当我们认为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的需要,应该将国有股的价格确定得高一些,但又不希望太高,则可实行上浮因子大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反之,实行上浮因子小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而当我们要求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不要过多地偏离其内在价值,则实行等范围的浮动。
        乍看起来,如此设计似乎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其实不然,按照通常的理解,商品应该首先售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但由于我们所设计的定价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市场需求者共同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我们规定,超过某一价格以上的申购才能得到购买权,就会有许多人为了达到目的,尽可能填报一个较高的价格,这通常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报价,因为对这些填高报价者而言,如果最终定价果真如其所报的价格,他们事实上是不愿意购买的,而当这种高报价倾向成为一种普遍的倾向时,其定价就产生了被大大推高的趋势。这种高价格的协议转让不仅会由于社会投资人的积极性受到较大的打击而影响以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还会给将来此次协议转让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时的二级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增大股市泡沫。可见,若想使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真正体现市场定价原则,就必须剔除这种非理性的报价行为。因此,对超过整个加权平均报价某一范围的报价予以剔除,是实现报价理性回归的重要手段。
        显然,这种“市场定价”方式,既可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实现引进多元产权主体、消除“一股独大”的目的,又解决了协议转让价格的一致性问题,也排除了将来上市流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投标式竞价拍卖法
        投标式竞价拍卖法是指将投标方式与拍卖方式相结合,利用市场机制确定协议转让国有股价格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最适用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相差不很大的国有股转让。
        1、应用前提
        (1)同“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的第一和第二应用前提。
        (2)组织报名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拟进行协议转让国有股的公司进行考察。
        2、投标竞拍的具体程序
        (1)公布起拍价格。如以每股净资产的某一百分比作为起拍价格,将欲拍卖的国有股按占总股本的比例划分为若干等分,如每2%为一个出售单位,由欲参加投标的公司提交标书,列出其每股投标价格、每一价格下投标购买的份数(为避免新的一股独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股东购买的份数),并按欲购买的总有效份数的某一比例缴纳竞拍保证金,然后按事先规定的竞价日进行集中投标竞价。没有递交标书的单位不可以参与竞价日

的竞标。
        (2)竞价前一天,公布本次有效竞价的购买单位数量、其投标购买份数及其价格。
        (3)开始竞价之日,各竞标单位根据公布的竞价情况调整自己的报价、数量单位后,开始进行不可变更竞价投标,这里所说的不可变更是指在随后的若干轮竞标中数量不可变更,申报价格能涨不能降,但可以一直保持不变。投标人中途可以不参加新的竞价,原投标结果直接进入新一轮竞价,为避免投标人在中间轮次的竞价中隐藏真正目的,到最后一轮才猛然杀出,造成竞价的中间轮次形同虚设等状况出现,可规定每轮竞价在原竞标书报价的基础上一次最高加价不得超过某一幅度,这样真正想赢得竞标的人在中间阶段的竞标中就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报价,如此经过数轮竞标(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建立一般采用三轮竞价投标),某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便可以确定下来,按出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在同一价格下则按竞标购买的数量实行优先)依次确定购买权,该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最终成交价格统一为最后一份获得转让的国有股的竞标价格,当最后同一价位的竞买数量超过所余数量时,可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决定谁可获得最后的购买权。
        如:某国有股需协议转让2000万股,起拍价为每股5元,在三轮投标竞拍中,其报价分别为5.50元、6.00元、6.30元,数量分别为1200万股、1000万股、700万股。首先确定出价6.30元的1200万股获得购买权,其次是出价6.00元的1000万股,而最终的转让价格既不是6.30元,也不是5.50元,而是获得购买权的较低报价6.00元。如此确定了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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