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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担保法律问题探析


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出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法律关系:银行与进口押汇申请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为银行债权提供担保,是担保关系;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信托收据是对债务履行方式进行的约定,内容实质上并不构成物的担保,而且银行与债务人之间也没有别的任何书面质押或抵押合同,形式上也不存在物的担保。因此,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信托收据的约定偿还押汇款项时,银行可以主张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而保证人也无法以物保先于人保来加以抗辩,从而能够很好地防范银行所面临的保证人脱保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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