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的经济学解释
(P.147)因此金融机构不但需要以更大的规模运营即规模经济,以降低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而且也有能力把经营延伸到其他地区和其他业务领域,即范围经济。金融机构信息处理能力提高,使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界限日益模糊,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近年来兴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趋势。证券化的信贷资产是标准化的金融商品,符合统一标准的某一类证券是完全同质的商品,因而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交易是标准化合约交易,这种交易不但降低了评估信贷资产质量(风险、收益率等)所需的信息成本,而且有效降低了金融交易合约的谈判成本,提高了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从而金融交易成本大幅度降低。因此可以说,有效和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是推动美国取消金融业混业经营限制的最主要力量之一,而这一力量的源泉来自于信息成本的降低。
分业经营表面上看能够使各类金融机构专司其职,因而可以发挥分工的优势,提高各类金融机构的效率。但是问题在于,金融市场本身是不能截然分割的,长短期资产和负债随时发生转换,社会公众持有的货币也会随着商业银行存款和证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不停地改变运动方向。因此,分业经营实际上造成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金融市场总量方面的整体对峙和竞争而不是相互补充,任何一方取得优势都会导致另一方陷入困境。从这个意义上讲,分业经营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作用是令人怀疑的。当然,混业经营的一个充分必要条件是金融机构的信息处理能力,以及获得这种能力的努力是值得的,即混业经营的边际收益能够弥补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不过,从欧洲大陆全能型银行制度的经验来看,如果银行与工商企业保持长期稳定的全面合作关系,银行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就会激励银行通过帮助工商企业稳定增长而从中获取稳定的收益,而不是热衷于利用证券市场上的价格波动进行投机。因此,要解决银行进行过度证券投机的问题,根本的办法不在于分业经营,而是从激励兼容约束机制上消除过度投机的动力。这也部分地解释了为什么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没有导致欧洲大陆银行业也被金融监管当局强制分业经营的原因。虽然日本战后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但日本比较好地解决了银行的激励问题,从而为其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9](P.15)
四、不完全合同理论:另一种假说
1.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基本内涵
不完全合同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家奥利弗·哈特提出的。“不完全合同”(incomplete contract)是指“合同双方缔结的合同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合同中包含缺口和遗漏条款。具体来讲,合同可能会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对另一些情况下的责任只做出粗略或模棱两可的规定。”[10](P.26)而完全合同(complete contract)是指“在合同中要规定未来所有状态下所有各方的责任”,即是指“完全合同包括在每一个可能的情形中的每种资产应用方式的详细清单”。[10](P.62)形成不完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在合同规定的项目中有些是第三者无法验证的(not verifiable)”,这就决定了即使在合同中写尽所有能想到的内容也没有用,由于第三者无法对合同进行验证,合同仍是不完全的。除此以外,本文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也是形成不完全合同的原因。这是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制定完全合同的成本增大,从而在现实中的合同都是不完全合同。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创始人哈特教授认为,“情况常常会这样,只有将一组观念应用和扩展到新的环境中,才能知道这些观念到底有多重要”,并且“在当前的法律制度状况下,合同在中国甚至比在西方更加不完全”。[10](P.2)在“不完全合同”概念的基础上,许成钢又提出了“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指,现实中的法律都是不完备的(当然包括金融法律)。这是因为法律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是面对无穷代的国民,社会是变化的,而法律是具有稳定性的,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所以无论是多么伟大的立法者都不可能预料所有将来发生的事件,从而不可能把法律定义得无限清楚,用语言准确地、无差异地写出来。完备的法律是不存在的。解决法律不完备性的办法,其一是引入市场监管机构以主动式执法可以改善法律的效果;[11]其二是重视产权,让金融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决定其经营范围。
2.不完全合同理论的解释
根据奥利弗·哈特的“不完全合同”概念,以及许成钢的“法律的不完备性”的理论框架,如果我们承认现实中的法律都是不完备的,那么即使按照许成钢的理论解决的办法是引入监管机构以主动式执法可以改善法律的效果,但根据哈特的“不完全合同”理论,监管者如何进行也存在着合同的制约,一方面是监管者如何去主动地监管,去监管被监管者,另一方面是如何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运用不完全合同理论的有关内容来解释金融制度变迁规律,并预测中国金融经营制度变迁方向。从宏观方面分析:首先,我国的金融法规,如《商业银行法》、《中央银行法》、《证券法》是不完备的,并且在我国实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没有完成之前,金融法律不完备的程度非常高。其次,一国金融管理当局与被管理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及其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是不完全的。尤其是我们国家,国有商业银行占了全部银行业的绝大多数比重,而国有企业是天然的委托代理企业,从而存在着许多“道德风险”、“逆选择”等“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在国有商业银行占绝对比重的情况下,金融法规的不完备性及金融管理当局与被管理的金融企业的合同的“不完全性”要比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高得多。因而,试图从立法的角度去限制其业务的发展方向,是很难成功的。从微观方面分析: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存在着信息的不完全性,由于金融资产的专用性低,因此内部管理合同是不完全的。而国有金融机构内部复杂的生产关系,使得不可能产生“完全的合同”,而且要比成熟市场下经过竞争成长起来具有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企业形成的不完全性要大得多。如果存在合同的不完全性,就要让股东,也就是让产权发挥作用,具体来说,就是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从根本上来说,应由剩余控制索取权的股东
不完全合同理论可以更好地解释国外,尤其是美国从1900~2000年一个世纪金融制度的变迁路径。由于金融企业,主要是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使得商业银行的业务不断突破CS法案限制的范围,从而迫使美国金融法案不断修改,最后在1999年终于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而全面承认金融企业的业务自主权。不完全合同理论不是不承认政府在经济、金融发展中的作用,而是让其发挥应该而且真正能够发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畅会珏.对我国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远距离观察与思考[J].云南财经学院学报,2001,(2):46-49.
[2] 张杰.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变迁[M].太原:山西财经出版社,1998.
[3] 樊纲.我对经济学方法论若干问题的理解[A].当代中国百名经济学家自述[C].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32-38.
[4] Anthony Saunders lngo Walter.Universal Banking in the United State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5] Hazel J.Johnson.The New Global Banker:What Every U.S.Bank Must Know to Compete
Internationally[M].Chicago:Probus Pub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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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经营表面上看能够使各类金融机构专司其职,因而可以发挥分工的优势,提高各类金融机构的效率。但是问题在于,金融市场本身是不能截然分割的,长短期资产和负债随时发生转换,社会公众持有的货币也会随着商业银行存款和证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不停地改变运动方向。因此,分业经营实际上造成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金融市场总量方面的整体对峙和竞争而不是相互补充,任何一方取得优势都会导致另一方陷入困境。从这个意义上讲,分业经营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作用是令人怀疑的。当然,混业经营的一个充分必要条件是金融机构的信息处理能力,以及获得这种能力的努力是值得的,即混业经营的边际收益能够弥补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不过,从欧洲大陆全能型银行制度的经验来看,如果银行与工商企业保持长期稳定的全面合作关系,银行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就会激励银行通过帮助工商企业稳定增长而从中获取稳定的收益,而不是热衷于利用证券市场上的价格波动进行投机。因此,要解决银行进行过度证券投机的问题,根本的办法不在于分业经营,而是从激励兼容约束机制上消除过度投机的动力。这也部分地解释了为什么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没有导致欧洲大陆银行业也被金融监管当局强制分业经营的原因。虽然日本战后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但日本比较好地解决了银行的激励问题,从而为其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9](P.15)
四、不完全合同理论:另一种假说
1.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基本内涵
不完全合同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家奥利弗·哈特提出的。“不完全合同”(incomplete contract)是指“合同双方缔结的合同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合同中包含缺口和遗漏条款。具体来讲,合同可能会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对另一些情况下的责任只做出粗略或模棱两可的规定。”[10](P.26)而完全合同(complete contract)是指“在合同中要规定未来所有状态下所有各方的责任”,即是指“完全合同包括在每一个可能的情形中的每种资产应用方式的详细清单”。[10](P.62)形成不完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在合同规定的项目中有些是第三者无法验证的(not verifiable)”,这就决定了即使在合同中写尽所有能想到的内容也没有用,由于第三者无法对合同进行验证,合同仍是不完全的。除此以外,本文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也是形成不完全合同的原因。这是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制定完全合同的成本增大,从而在现实中的合同都是不完全合同。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创始人哈特教授认为,“情况常常会这样,只有将一组观念应用和扩展到新的环境中,才能知道这些观念到底有多重要”,并且“在当前的法律制度状况下,合同在中国甚至比在西方更加不完全”。[10](P.2)在“不完全合同”概念的基础上,许成钢又提出了“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指,现实中的法律都是不完备的(当然包括金融法律)。这是因为法律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是面对无穷代的国民,社会是变化的,而法律是具有稳定性的,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所以无论是多么伟大的立法者都不可能预料所有将来发生的事件,从而不可能把法律定义得无限清楚,用语言准确地、无差异地写出来。完备的法律是不存在的。解决法律不完备性的办法,其一是引入市场监管机构以主动式执法可以改善法律的效果;[11]其二是重视产权,让金融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决定其经营范围。
2.不完全合同理论的解释
根据奥利弗·哈特的“不完全合同”概念,以及许成钢的“法律的不完备性”的理论框架,如果我们承认现实中的法律都是不完备的,那么即使按照许成钢的理论解决的办法是引入监管机构以主动式执法可以改善法律的效果,但根据哈特的“不完全合同”理论,监管者如何进行也存在着合同的制约,一方面是监管者如何去主动地监管,去监管被监管者,另一方面是如何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运用不完全合同理论的有关内容来解释金融制度变迁规律,并预测中国金融经营制度变迁方向。从宏观方面分析:首先,我国的金融法规,如《商业银行法》、《中央银行法》、《证券法》是不完备的,并且在我国实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没有完成之前,金融法律不完备的程度非常高。其次,一国金融管理当局与被管理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及其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是不完全的。尤其是我们国家,国有商业银行占了全部银行业的绝大多数比重,而国有企业是天然的委托代理企业,从而存在着许多“道德风险”、“逆选择”等“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在国有商业银行占绝对比重的情况下,金融法规的不完备性及金融管理当局与被管理的金融企业的合同的“不完全性”要比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高得多。因而,试图从立法的角度去限制其业务的发展方向,是很难成功的。从微观方面分析: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存在着信息的不完全性,由于金融资产的专用性低,因此内部管理合同是不完全的。而国有金融机构内部复杂的生产关系,使得不可能产生“完全的合同”,而且要比成熟市场下经过竞争成长起来具有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企业形成的不完全性要大得多。如果存在合同的不完全性,就要让股东,也就是让产权发挥作用,具体来说,就是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从根本上来说,应由剩余控制索取权的股东
而不是由国家法律来决定。
不完全合同理论可以更好地解释国外,尤其是美国从1900~2000年一个世纪金融制度的变迁路径。由于金融企业,主要是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使得商业银行的业务不断突破CS法案限制的范围,从而迫使美国金融法案不断修改,最后在1999年终于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而全面承认金融企业的业务自主权。不完全合同理论不是不承认政府在经济、金融发展中的作用,而是让其发挥应该而且真正能够发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畅会珏.对我国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远距离观察与思考[J].云南财经学院学报,2001,(2):46-49.
[2] 张杰.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变迁[M].太原:山西财经出版社,1998.
[3] 樊纲.我对经济学方法论若干问题的理解[A].当代中国百名经济学家自述[C].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32-38.
[4] Anthony Saunders lngo Walter.Universal Banking in the United State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5] Hazel J.Johnson.The New Global Banker:What Every U.S.Bank Must Know to Compete
Internationally[M].Chicago:Probus Pub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