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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问题


i的监督不可呢?而且什么是愿意呢?在皮鞭的抽打下被迫屈从,是愿意吗?如果不是,那么用饥饿的折磨代替皮鞭的抽打(“我们中间很多人认为,只要我们自己是用饥饿的折磨代替皮鞭的抽打,使我们本国的年轻妇女累死,我们就很难有权利用火和剑攻击生来就是奴隶主的家族,他们至少是好好地养活他们的奴隶,并让奴隶进行适度的劳动。”1863年7月2日《泰晤士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85页。)),就能称之为愿意了吗?
  假设5和假设6看似公允,好象人人都可做资本家。但是,一方面,“不是任何一个货币额或价值额都可以转化为资本。相反地,这种转化的前提是单个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手中有一定的最低限额的货币或交换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1页。)另一方面,如果真的假定人人都可做资本家或者个体户,那么情形又会怎样呢?
  历史还真的给了经济学家从实践中体会这一假定的后果的机会,这就是美国作为欧洲殖民地的历史。(以下的引用,见参考文献8,第833页至843页。)
  当时,“在西欧……资本主义制度或者已经直接征服整个国民生产,或者在这种关系还不很发达的地方,它也至少间接地控制着那些与它并存的、属于旧生产方式的、腐朽的社会阶层。”而“殖民地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在那里,资本主义制度到处都碰到这样一种生产者的阻碍,这种生产者是自己劳动条件的所有者,靠自己的劳动使自己变富,而不是使资本家变富。在那里,这两种完全对立的经济制度之间的矛盾,在它们的斗争中实际地得到证实。”
  这种情况使得“资本的献媚者”——西方经济学家,不得不厚着脸皮地自相矛盾:在西欧的宗主国,他“从理论上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本身的对立面说成是同一的,在殖民地却使他‘公开揭露事实’,大声宣布这两种生产方式是对立的。为了这个目的,他证明,不剥夺劳动者,不相应地把他们的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作、分工以及机器的大规模使用等等,都是不可能的。为了所谓国民财富的利益,他要寻找那些制造人民贫困的人为的手段。”
  他“感慨地说,皮尔先生把共值5万镑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从英国带到澳洲的斯旺河去。皮尔先生非常有远见,他除此以外还带去了工人阶级的3000名男工、女工和童工。可是,一到达目的地,‘皮尔先生竟连一个替他铺床或到河边打水的仆人也没有了’。不幸的皮尔先生,他什么都预见到了,就是忘了把英国的生产关系输出到斯旺河去!”
  这是因为,当时的殖民地,还是一个“土地十分便宜,所有的人都自由,每个人能随意得到一块土地的地方”。在那里,“不仅劳动十分昂贵,劳动者会在自己的产品中占去很大的份额,而且不论出什么价格都很难得到结合劳动”。也就是说,劳动者之间即使在经营能力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也不是想象的那样大,而且“劳动人口很少有为资本而自我剥夺的欲望”。
  显然,“只要劳动者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就能为自己积累;只要他能为自己积累,资本主义积累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是不可能的。为此所必需的雇佣工人阶级还没有。”“在那里,大量资本即种子、牲畜和工具,由于缺乏雇佣工人而毁掉了,同时每个移民所拥有的资本并不比他能亲手使用的资本多多少。”
  从而,当时西方经济学家所谓的“人类把自己分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这种分法是自愿协商和结合的结果”,即“人类的大多数为了‘积累资本’而自己剥夺了自己”的鬼话,在殖民地遭到了可耻的破产。
  而张维迎先生的理论则不过是将那里的“资本所有者”换成了“经营成员”,“劳动所有者”换成了“生产成员”而已。他不过是用信息经济学的手段重新包装而且仅仅只是包装了早已破产的西方经济学理论而已。他的这一包装自然同样经不起历史逻辑的推敲。
  事实上,早在美国殖民地历史之前,历史逻辑就已经明白无误地表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积累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以那种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消灭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是以劳动者的被剥夺为前提的。”关于这一点,只要看看以往的,“经营成员”和“生产成员”的所谓的“自愿”组合的过程就清楚了。(以下的引用,同参考文献8,第802至806页。)
  “由于封建家臣的解散和土地断断续续遭到暴力剥夺而被驱逐的人,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大批地变成了乞丐、盗贼、流浪者,其中一部分人是由于习性,但大多数是为环境所迫。因此,十五世纪末和整个十六世纪,整个西欧都颁布了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现在的工人阶级的祖先,当初曾因被迫变成了流浪者和贫民而受到惩罚。法律把他们看作‘自愿的’罪犯,其依据是:只要他们愿意,是可以继续在已经不存在的旧的条件下劳动的。
  ……
  亨利八世时期,1530年,允许年老和无劳动能力的乞丐行乞。但对身强力壮的流浪者则加以鞭打和监禁。他们要被绑在马车后面,被鞭打到遍体流血为止,然后要发誓回到原籍或最近三年所居住的地方去‘从事劳动’。……亨利八世二十七年,又重申了以前的法令,但由于加上了新的条款而更严厉了。如果在流浪时第二次被捕,就要再受鞭打并被割去半只耳朵;如果第三次被捕,就要被当作重罪犯和社会的敌人处死。
  爱德华六世在他即位的第一年(1547年)颁布的法令规定,拒绝劳动的人,如被告发为游惰者,就要判为告发者的奴隶。主人应当用面包和水,用稀汤和他认为适当的肉屑给自己的奴隶吃。他有权用鞭打和镣铐强迫奴隶从事一切令人厌恶的劳动。如果奴隶逃亡达14天,就要判为终身奴隶,并在额头或脸颊打上S字样的烙印,如果第三次逃亡,就要当作叛国犯处死。主人可以把他出卖,遗赠,作为奴隶出租,完全象对待其他动产和牲畜一样。如果奴隶图谋反抗主人,也要被处死。治安法官必须根据报告搜捕逃亡的奴隶。如果发现流浪者3天无所事事,就要把他送回原籍,用烧红的铁片在他胸前打上V字样的烙印,套上锁链在街道上服役或服其他劳役。如果流浪者谎报籍贯,就要被罚充当该地、该地居民或社团的终身奴隶,并打上S字样的烙印。任何人都有权把流浪者的子女领去当学徒,男的当到24岁为止,女的当至20岁为止

。如果他们逃亡,就要成为他们师傅的奴隶,直到这个年龄为止。师傅可以给他们戴上镣铐,鞭打他们等等。为了便于识别和更加保险起见,每个主人可以在自己奴隶的脖于、手或脚上套一个铁环。这个法令的最后一部分规定,贫民必须在愿意给他们饮食和劳动的地区或个人那里干活。在英国,这种教区的奴隶,在游荡者的名义下一直保留到十九世纪。
  伊丽莎白执政时期的1572年的法令规定,没有得到行乞许可的14岁以上的乞丐,如果没有人愿意使用他两年,就要受猛烈的鞭打,并在左耳打上烙印;如果有人再度行乞而且年过18,又没有人愿意使用两年,就要被处死;第三次重犯,就要毫不容情地当作叛国犯处死。类似的法令还有伊丽莎白十八年所颁布的第13号法令和1597年的法令。
  詹姆斯一世时期,游荡和行乞的人被宣布为流浪者。即决法庭的治安法官有权当众鞭打他们,把第一次被捕者监禁6个月,第二次被捕者监禁2年。在监禁期间,治安法官认为适当就可以随时鞭打他们,要打多少就打多少……不可救药的危险的流浪者,要在左肩打上R字样的烙印,并要从事强制劳动;如果他再度在行乞时被捕,那就要毫不容情地处死。这些条例直到十八世纪初还有效,到安女王十二年颁布第23号法令时才被废除。
  ……
  这样,被暴力剥夺了土地、被驱逐出来而变成了流浪者的农村居民,由于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过鞭打、烙印、酷刑,被迫习惯于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
  ……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规定’工资,即把工资强制地限制在有利于赚钱的界限内,为了延长工作日并使工人本身处于正常程度的从属状态,就需要并运用了国家权力。这是所谓原始积累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自愿”啊!
  有一个中国古代故事说的是,某人在夏夜为蚊虫所困,偶遇一道士当街卖符咒,声称其符咒可以驱蚊虫。此人买符咒回家后,当晚仍受蚊虫困扰。第二天,他找到道士评理,道士却说,其符咒要挂在蚊帐内方才有效。
  事实上,张维迎先生要想从他的假设中证明:从社会观点来看,资本雇佣劳动是合意的,也只有把他的假设置于早已是资本雇佣劳动的现行资本主义体制的蚊帐之内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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