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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问题


马克思早就指出,“正是非劳动者对这种生产资料的占有,使劳动者变成雇佣工人,使非劳动者变成资本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页。)这本来是一个早已解决的问题,但是受资本支配的西方经济学却无法接受,于是,为什么是资本家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这样一个完全等同于同样简单的为什么是奴隶主奴役奴隶而不是奴隶奴役奴隶主的问题,竟成了一个长期困扰西方经济学家及其他西方学者的重要问题。(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对于这个问题,张维迎先生终于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指导下找出了一个能够为西方经济学所接受的答案。这篇牛津大学的博士论文“证明”,“资本雇佣劳动是一种能够保证只有合格的人才会被选做企业家(经营者)的机制;相反,如果劳动雇佣资本,则企业家(经营者)市场上将会被东郭先生所充斥(即是说,太多的无能之辈将从事经营活动)。”(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自然地,这个答案获得了西方著名大学的最佳论文奖,成为那里未来的研究生的一个范本。(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前言。)
  然而,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答案呢?这是一个严重违背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的答案。
    一、关于历史逻辑的问题
  这个答案“由三个主要步骤组成。第一步,证明为什么企业的委托人资格要安排给经营成员,从而解释了从经营者到企业家的逻辑演变;第二步,证明为什么当企业家的优先权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力给予资本家,从而阐述了为什么在古典企业中企业家与资本家合二为一即资本雇佣劳动的问题;第三步,分析职业经理的出现及企业内不同成员之间均衡关系的变化,证明这种变化是人口中个人财产及经营能力(和风险态度)分布变化的结果。”(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页。)其中,第一步的“证明”与第二步的“证明”关系不大,而第三步的“证明”则依赖于前两步的“证明”是否成功。也就是说,如果前两步的“证明”不成功,则第三步的“证明”也就自然地无法成立。因此,这里的分析就只是针对这前两步的“证明”。
  这个所谓的答案首先是建立在几个假设前提下的。这里只列举几个我们感兴趣的假设,另有一些假设在有关现实逻辑的内容中再给出。这些假设不仅在编号上与原文有所差别,而且在具体的文字上也可能是出于叙述的方便而经过整理,但在含义上不会与原文有差异,读者自能对照原文感受到这一点:
  假设1:个人被假定在以下三方面存在有差异,(1)经营能力(企业家能力),以θ表示;(2)个人资产,以W[,0]表示;(3)风险态度,以R表示。因为个人在经营能力上存在着异,通过建立一个企业而相互合作对他们也许是件有利可图的事。这是由于在企业中,那些在经营方面具备优势的人可专门从事经营决策,而那些不善经营的人则可专门从事生产活动。(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第3至4页。)
  假设2:相对于从事生产活动的人,那些从事经营活动的成员不仅仅是主要的“风险制造者”,而且其行动最难监督。因此,他们应该被指定为委托人并有权索取剩余收入,以及监督其他成员。因此,他们成为了企业家,而那些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则成为工人。(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也就是说,这个假设不过是中国古人所谓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另一种说法或阐释。因而,张维迎先生可以与奥古斯特·孔德及其学派一样,“象证明资本家老爷的永恒必要性那样,去证明封建老爷的永恒必要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9页。)
  假设3:在一个古典型企业里,企业家承担了所有的风险,而工人们只挣取固定的报酬,因此我们把前者叫做委托人而后者则为代理人。(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页。)
  假设4:在组成企业的成员中,j成员将接受i成员的监督,当且仅当对任何给定的i的自我激励的工作努力,他在i的监督下的期望效用不会少于没有监督下的期望效用。因为i没有必要付给j多于i为获得监督权威所必须的费用,我们将这两个期望效用相等。(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至61页。)
  假设5:自由择业:不存在任何阻碍一个个人成为企业家的制度性限制。换句话说,一个人总是可以自由地设立一家企业。(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5页。)
  假设6:为了使一个人愿意加入企业,他从企业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应该少于他当个体户时的期望效用。(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页。)
  假设7:当企业不存在时,经营成员能比生产成员做得更好,而这又意味着经营成员将得到比参加企业的生产成员较多的总福利。(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就假设1而言,张维迎先生认为,由于假设个人之间在生产活动能力上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在经营决策能力上有差别,这种差别为人们创造了一个合作的机遇,这种合作导致“企业”的出现。在企业中,那些具有高经营决策能力的人负责经营决策,而那些并不擅长经营决策的人则负责生产活动,以此代替每个人都是既负责经营决策又负责生产活动的个体实业家。(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但是,这种差别和机遇,自远古以来就有,但那时出现的并不是企业。即使硬要把所有具有劳动分工特点的合作组织都称为企业,那么这些企业也不全是资本主义意义上的。所以不能以此作为资本主义企业的起源。
  假设2与假设3则似乎是互相矛盾的。首先,企业家并没有承担全部的风险,张维迎先生在后面的分析表明,工人也要承担失去工资的风险;其次,根据假设2,企业家承担的只是他自己制造的风险,而且工人也要分担部分风险。事实上,现在中国的国有企业的工人正在这样承担下岗的一切苦难。从而,如果为别人行动的不确定后果负责的人是委托人的话,(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那么恰恰工人应当是委托人,应当享有所谓的剩余收入。
  而所谓经营成员的行动的最难监督,首先,这个最难的程度到底有多大;其次,有过一线管理工作经验的人都清楚,对生产成员行动的监督决非“随便瞥一眼”(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页。)哪么简单。英国报纸《旁观者》1866年5月26日的报道指出:在曼彻斯特金属丝加工公司实行资本家和工人合伙经营以后,“第一个结果便是材料的浪费突然减少,因为工人理解到,他们没有理由比对待资本家的财产还更厉害地浪费自己的财产,而除了黄帐以外,材料的浪费大概是工厂亏损的最大原因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8页。),就充分反映了这一点。而且,马克思引用泰·蒙森的《罗马史》(1856年版第810页)指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4页。),古罗马的斐力卡斯,作为管理人居于农业奴隶之首,但“由于劳动比奴隶轻,得到的报酬也比奴隶更微薄”。可见,行动是否难于监督,并不是经营成员应当获得更多收入的恰当原因。即使假设7成立,从而“这是观察到企业主(管理者)比工人有较高的期望收入的主要原因之一”(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但这也只是管理者的收入高出工人收入一、两倍或四、五倍的原因,而不是观察到的上十倍、上百倍、上千倍的原因。
  张维迎先生认为(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任何人都有权监督别人,只要后者愿意接受他的监督。”但是如果假设4成立,那么在i的监督前后,j的期望效用相等,j又何必非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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