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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单证审核中的风险问题探讨


严格符合”的原则相适应,对贸易企业制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单工作必须以银行审单工作依据的原则为基础,做到单证、单单、单货三相符,即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在单据上体现,各种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单据与货物一致。在实务中,有的受益人因制单不够谨慎而在细节上(如海运提单上受益人的名址等)产生问题,由此引发的争议乃至拒付屡见不鲜。1926年,纽约公平信托公司(Equitable Trust Company of New York)诉道森合伙公司(Dawson Partner Ltd.)一案的经典判例,萨姆纳(Sumner)法官提出“就单据而言,不存在几乎一样或作用相当的余地。(There is no room for documents which are almost the same or which will do just as well)”这是对上述问题的有力阐明。
  外贸企业制单之后,为保证一次性成功议付,在向银行交单前,应先行严审单据。审单时采用纵横审单法:即先将信用证从头到尾阅读一遍,每涉及到一种单据,立即与那种单据核对,以达到“单证一致”(横审);横审完毕后,再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挨个核对,特别注意各单据签发日期的合理性及共有项目的一致性,确保“单单一致”(纵审)。审核过程中,每发现一个不符点,应立即记录在审单记录表上,并在记录文字后写上“改”、“加”、“补”字。待改妥单据后,在这些字上划圈表示不再有此不符点。当全部字划圈后,单据完全改妥相符才可交单议付。
  从银行的角度看,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为此,银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单证审核能力是尤为必要的。
  作为出口地银行,若经审单发现不符点,应在审单记录上简明扼要地逐条记录下来,连同单据和信用证退回受益人,要求更正,争取单证相符出单,确保安全及时收汇。如遇受益人无法更改不符点的情形,可酌情进行相应处理,包括:(1)对单据中非实质性及有争议的不符点,如受益人信誉较好,可作保留议付/付款或凭保函议付,即银行凭受益人出具的赔偿担保书付款或议付,并向开证行索汇。若单据经另一银行提示,则由受益人的往来银行出具担保。如果单据遭申请人拒付,银行向受益人或其往来银行行使追索权追回垫付款项及有关利息费用。(2)如果单据金额较大,不符点较严重,为收汇安全,银行可以电报、电传、SWIFT等电提不符点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要求开证行回电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不符点单据。(3)若单据存在严重不符点,受益人征得进口商同意且进口商资信较好的情况下,寄单行可将单据寄开证行作托收处理,并在寄单函上列明所有不符点,亦可单寄开证行征求其意见。(4)若单据严重不符,受益人或受益人银行不愿作托收处理,受理单据的银行可将单据退回。
  作为开证行,在收到索偿行寄来的单据后,经审单如发现不符点,应立即洽开证申请人或自行决定是否拒收单据。多数情况下,经买卖双方协商,买方最终会愿意接受不符点单据或经货物降价处理后接受单据,但若有关各方就不符点发生争执,必要时须提请国际商会或国际法律机构进行仲裁。一般地,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开证行审单后往往再提交申请人复审,限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如果申请人对单据无异议,开证行即对外付汇。若提出不符点,开证行可重审,看是否确有银行遗漏之处。如果不符理由不成立,开证行有权接受单据。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问题也值得注意。我们知道,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lnstrument),是独立于有关契约之外的法律文件。UCP500第三条a款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然而在实务中,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地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常常随附形式发票、销售确认书等商业合同。如果遇到此类信用证的交单,我方银行应对形式发票或是销售确认书给予一并审核。针对这一问题,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意见是“如果信用证附有形式发票,则形式发票构成信用证的组成部分,在审核单据时必须使其相符。”可见,诸如标书、形式发票以及其他形式的商业合同,一旦列入信用证条款,仍须相应审核。
【参考文献】
  [1] 周玮、朱明:《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年。
  [2] 吴百福、舒红:《国际贸易结算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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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屈韬:《外贸单证处理技巧》,广东经济出版社,2000年。
  [5] 苏宗祥:《国际结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
  [6] 杨克敏:《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洛阳工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7] 古国耀:《“实质一致”能否作为信用证审单原则》,《国际金融》200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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